突然爆胎致人受傷雙方均無過錯 損失究竟由誰承擔?
2013年9月22日18時,張某駕車由北往南行駛過程中,車輛左前輪突然爆胎,車輛失去控制,衝過道路中間的隔離帶,致使在對向車道駕駛非機動車的韓某受傷。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認為,張某、韓某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均沒有過錯,認定該起事故為意外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因為民事賠償的問題,韓某與張某一直協商不下,為此韓某將張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7773元。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各方對各項損失的金額均沒有異議;但對該筆賠償款應該由誰支付,各方各執一詞。
原告韓某認為自己駕車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被告張某撞上了自己,因此自己的損失理應由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被告張某認為,自己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既然現在發生了事故,賠償款理應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公司則認為,雖然張某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但是該起事故屬於意外交通事故,張某對此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而商業險屬於責任險,在沒有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是不予理賠的,因此保險公司主張本案的費用他們只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其餘費用由張某與韓某按公平原則進行分擔。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結合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韓某對此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的認定,韓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機動車一方即張某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於保險公司的意見,一審法院並未採納。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認為該起交通事故中,張某沒有過錯,因此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正是考慮到了作為一種高速交通工具,汽車的普及和推廣在給駕駛人帶來便利性的同時,也給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帶來了威脅,特別是處於弱勢的非機動車和行人。因此,從保護弱勢群體和衡平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律才規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由於韓某沒有任何過錯,因此機動車一方賠償韓某的全部損失合情合法。保險公司認為僅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說法,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因此不予支持。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依據為相應的行政法規,與民事訴訟中關於侵權行為認定的依據及原則有所區別,因此交通事故責任不等同於民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張某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從而主張僅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的說法,是對民法中過錯的片面理解,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時法官提醒各位車友,出行前盡量檢查車輛的輪胎、轉向、制動等與安全駕駛息息相關的部位,從而做到行車安全,為人為己。
來源:太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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