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單身是單身」太可笑 2015-05-15 第3160期
「你媽是你媽」、「單身是單身」、「自己是自己」……形形色色的奇葩證明要求讓網友們紛紛表達不解與厭煩。這個問題的關鍵是,憑什麼要出具這些個人信息證明呢?…[詳細]可笑:公私部門都索要個人信息證明,常常要得不合理,光折騰人索要方分兩種,一種是公共部門,一種是私營機構民政部門開具的單身證明在很多地方都用得上,但十之七八和房產有關。這幾年,許多地方的婚姻登記工作人員都發現,來開單身證明的人比來辦結婚證的要多。用途分為兩類,一類是交給別的行政機關,例如西安等地的房管局在買賣房屋的時候,要求沒結婚的人出具單身證明;還有一類則是商業機構等私營部門要求,比如說,銀行辦理按揭時;甚至一些公司希望招到未婚員工時……和單身證明一樣,其它形形色色的證明也公私情況皆有。
很多地方都和杭州一樣,開單身證明的人非常多,增速快無論公與私,許多證明都要求得不合理,甚至不正當前段時間,《華商報》的記者就房產交易中需不需要單身證明這個問題致電住建部,對方答覆稱,查閱了所有的文件之後,沒有找到這個規定。這是一些地方房管部門在出台以家庭為單位的限購政策之後想的辦法,號稱要杜絕有家庭的人裝成單身買賣房屋,從而獲得優惠,擾亂市場。然而,我國的婚姻登記並未聯網,人們甚至可以在同一個市的A區結婚後,再去B區開個單身證明。所以這證明沒什麼用,只是瞎折騰而已。更加荒唐的是,如《華商報》報道,在取消限購之後,未婚買賣房屋者,依然需要出示單身證明。而離婚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這些明顯有效力的東西,房管部門都不認,只要民政部門的單身證明。在私域,不少商業機構的要求奇葩得很。還是以單身證明為例,銀行要求開,有的是怕客戶裝單身騙取更為優惠的二套房利率,還有的怕客戶隱瞞配偶債務,影響到還貸能力。於前者,如上文所述,單身證明證明不了單身,沒用;於後者,銀行根據貸款合同可以讓擔保人來擔責,根本不需要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如果說,上一段的例子尚且有一兩分道理可言的話,另外一些證明情況則沒正當性。例如,《今日早報》的一則報道提及,某私企老闆為了防止員工隱婚,讓新入職員工都開單身證明。再比如,旅行社要求出境游的旅客去證明緊急聯繫人上的「我媽」是「我媽」。顯然毫無正當性可言的。這些莫名其妙的證明,讓很多開具機構慌了神。一來,有些事情他們根本證明不了,二來也怕開完證明出問題得擔責,於是皮球踢來踢去,折騰慘了民眾。
去年,有網友稱在青島民政局看到黃曉明,他不是為了結婚,而是為買房開單身證明可嘆:兩大主因成就了一個「證明社會」權力的緣故:公家權力大,審批事項繁瑣,私營部門有樣學樣,個人太弱勢公家實在管得過寬、權力太大,有三點原因:第一,有的辦事機構官僚作風很盛;第二,過去很多行政政策往往不是從公民怎麼方便出發,而是從公家怎麼省事著眼,各種捆綁政策都是這麼來的;第三,顯然在不少地方,過多的證明意味著尋租機會,居心叵測之徒以此來得利。如《人民日報》的評論所言,「當我們對一些證明感到不可理解,去問工作人員為什麼要這個證明,得到回答往往是『就是這麼規定的』。誠然,必要的證明是應該的,但花點錢、找找人就行,或者在沒有知情權的社區蓋個章也行,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其實不少證明並非非要不可。因此,各級政府部門有必要結合簡政放權的時代要求,與時俱進地對需要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事項進行梳理,能免的就免、能簡的就簡,從源頭上減少對證明的需求。 」公家往往是私營部門很壞的榜樣。一些私營部門本身是公共機構的附屬或者關聯企業,要求客戶去後者開證明。另外更多的私營機構渾水摸魚,有樣學樣起來,比如旅行社要求一紙「我媽是我媽」證明,而交60元便可以不用開。個人在這些公私機構面前,很是弱勢,只有忍氣吞聲開證明的份。責任的因由:過分地要求個人信息證明,其實是轉移責任乃至規避義務的行為
很多證明的責任轉移到了社區,而社區的章快成了「萬能章」開證明的時候遭遇踢皮球,這是因為證明是要擔責的,開具單位不敢不慎重。很多時候,這種責任是轉嫁而來的。《人民日報》的相關報道說,「遼寧本溪市一名社區主任認為,將屬於自己負責調查、核實的工作變為讓居民自己提供證明,並將責任轉嫁給基層社區承擔,顯示出一些部門單位辦事流程沒有明確規範、比較隨意。」私營單位也是如此。例如,一些用人單位要求新員工出具社區開具的人品證明才能入職,可社區哪裡知道人品好不好。而這些單位本該去做背景調查工作,卻這樣把自己的責任轉移了。在《人民日報》的報道中,一個社區工作人員講了個故事,「有的老人過世後,子女到保險公司領取保險,明明有戶口本等相應文件,公司還是讓子女到社區開具『是不是其子女,是不是受益人』證明。」這分明是不想讓人領錢。既然如此,當初何必賣保險呢?可期:擺脫「證明社會」,從個人信息保護做起近日熱烈的討論中,很多有識之士都提出了解決問題之道,比如說,簡政放權,製作權力清單,把該管的和不該管的都給分清楚;再比如加強信息開具電子化程度,減少麻煩。這些方法都不錯,不過還不夠。
有人呼籲讓各部門之間信息透明,這樣可以減少開證明的麻煩,然而這無限增加了公民隱私泄露風險,非對症下藥良方本質上,開證明是在搜集個人信息,得分清楚是否正當單身證明、婚姻證明、房產證明、人品證明……林林種種的證明,不管誰來開,都圍繞著個人信息。一提到個人信息,很自然地有一個隱私權的概念。個人隱私當然應該受到保護,但有時候個人信息也需要有限地對外披露,要求必須具備正當性:某些時候,個人信息的披露有助於社會福祉。比如說,國家做人口普查的時候,搜集個人信息有助於制定好社會政策。再如,美國的「毒品普測制度」中,僱人單位、學校、醫療場所都可以申請加入,對應聘工作的員工和申請學校的學生等群體進行吸毒測試,證明沒吸毒。這也是因為禁毒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並且在信息披露對象有限,個人隱私保護妥當的前提下,社會公益絕對是大於個人隱私的。當然,披露的界限要清晰,比如美國在人口普查搜集信息的時候,會承諾信息絕對不會同步給包括聯邦調查局、國稅局在內的其它所有部門,否則當事調查員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某些時候,個人信息證明是拿來證明職責和義務的。比如說,學校在錄取老師的時候要求教師資格證明,但是不可能讓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出具一個單身證明,因為這和執業能力沒分毫關係。還有更多時候,個人信息的證明義務是和權利相對應的。權利有可能來源於公家,也可能是商業機構的。低保是個案例,要獲得低保,就需要收入證明。銀行貸款也是個典型的例子,客戶要取得貸款的權利,得盡證明還貸能力的義務。但是,證明還貸能力完全不需要證明婚姻狀態,這是絕對的個人隱私。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極為重要,賦予人們選擇、拒絕、撒謊的權利不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不少國家都有完備的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這些法律對個人信息的披露作出規定,從而做好頂層制度設計。在這些法律框架下:個人有拒絕不當信息披露證明的權利,甚至可以用撒謊來對付。德國不萊梅大學的沃爾夫岡·道伊布勒教授來中國演講時說過一個極為精準的例子——「比如租房時,房東詢問你的收入情況就是合理的,因為據此他才能確定你是否有能力支付房租,這時他的利益要高於你的利益。有時房東還會問你是否有生小孩的打算,因為孩子太吵,他更希望房客沒有小孩。這裡你就有權利拒絕回答這個問題,但拒絕的權利其實受到了限制,因為你的拒絕會導致房東不把房子租給你。在這種情況下,這時法律就創製了撒謊的權利。你可以告訴房東你不會生孩子,結果你兩年後有了小孩。這個時候房東以你欺詐為由要求你搬離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因為這個問題本身是違法的,你根本沒有義務回答。」(根據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論壇」《個人信息保護法:德國和歐盟的經驗》)
德國教授還舉了一個孕婦的例子,信息保護法讓人理直氣壯地拒絕不必要的信息披露確立明晰對等的權益與義務原則。區分清楚了具體每條信息披露的正當性,才能對症下藥,讓個人信息證明開得有的放矢,而不是流於形式又繁瑣不已。比如證明還貸能力,收入證明不可少,而單位工資、銀行存款和納稅證明都能夠證明個人收入,形式多樣化。再如,只要出生在中國的孩子,自動是中國公民,所以公民沒有任何提供上環證明、罰款證明等來上戶口的義務。還有些時候,由於機構與個人的懸殊差距,一些證明需要機構自己去做背景調查,甚至個人不需要開具證明,只需要明白不實披露的後果,主動填寫信息即可。結語奇葩證明不止是個笑話,更是億萬民眾切身的痛苦。可悲的是,一邊,大量的公民信息被非法披露、倒賣、流通;另一邊,大量公民還得繼續用各種難纏的證明來披露個人信息。如此可笑、可悲的局面,是該改變了。分享新聞立場你是否支持出台個人信息保護法,規範個人信息披露?49267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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