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車位嚴重不足的小區,一份超詳細車輛管理規定(收藏)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依據和目的

為確保出入小區的車輛安全行駛和停放有序,同時避免堵塞消防通道形成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及《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小區目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遵守相關交通法規及本規定。除特種車輛和為公共區域施工的車輛外,進入小區超過30分鐘的車輛,應該一律繳費,所繳費用按照比例補充到屬於全體業主的公共收益之中,用於公共區域和設施的維護。

第2條 背景和時效性

因為本小區目前的車位數量嚴重不足(地下車庫、地面車位、地面車庫),矛盾突出的停車難問題亟待解決,因此必須嚴格規範小區內的車輛停放和行車秩序。

根據消防要求和停車需求,要儘快建造規劃未建的停車位和增建停車位,同時合理規劃並改造行駛路線,設置單向通行車道,以便更好地解決停車難和安全順利行車問題。

目前只有路面臨時和固定車位停車費的70%劃入全體業主的公共收益之中,其他車輛使用本小區的公共道路、公共設施和停放在公共區域,卻對本小區的公共收益沒有任何貢獻,這很不公平,也很不正常。而小區的公共區域、公共道路和公共設施需要公共收益來維護,因此必須興利除弊改變不公平的現狀,不能繼續讓屬於全體業主的公共收益流失,必須完善並嚴格執行本規定。

本暫行規定有效期六個月。

第二章 細則

第3條 物業公司管理職責

1、負責小區車輛進出指揮、監控和收費。

2、負責訪客與被訪問居民的聯絡確認,並登記所有進入小區的常駐車輛和臨時車輛信息。

3、負責監管進入小區內機動車和其他車輛的有序進出和安全行駛,安排並監督各類車輛的停放。保安要特別安排好外來車輛的臨時停車,必須明確告知相關停放規定,不得阻礙小區居民的車輛通行和停放。

4、每天上下班高峰時間段(早上6:30—8:30,下午16:30—19:00 ),保安必須在會所左右兩側引導安全行車和疏通道路,保證小區內車輛正常行駛和停放。

5、原則上車輛進出由道閘系統自動管理。外來臨時車輛和欠費常駐車輛出小區,應由司機用手機掃描道閘系統自動生成的二維碼進行繳費。保安不得擅自手動放行任何應繳費而未繳費的車輛,否則物業公司必須原價賠償。

6、在司機不能或不願使用二維碼掃描支付的情況下,保安可以在收取現金後手動抬桿放行。保安要每班匯總交接現金收費情況,每個班次都要完整保存車輛進出的各項記錄。

7、物業公司對不聽從規勸和管理的第二次亂停車的車輛,有權力進行處罰。

8、物業公司因車輛管理失職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和被政府部門處罰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4條 車輛管理規定

1、進入本小區的車輛必須遵守相關交通法規及本規定。物業公司必須對小區所有常駐車輛進行準確登記,並核發各類「某小區停車證」進入本小區的車輛,必須一車一證。所有車輛根據停車證所明確的位置停放。

2、從2018年1月1日開始,沒有本小區停車證的常駐車輛,禁止進入本小區。停車證每半年換髮一次,欠繳物業費的車輛,不能取得停車證。

3、停放在地面車位的車輛,除固定車位地面車號與車輛牌照號碼一致的車輛之外,其他車輛必須把停車證正確放置在擋風玻璃內側的醒目位置備查,不許反放。

4、對違規停放的車輛,所有居民都可以監督並向物業舉報。物業公司對違規車主進行規勸,對超過兩次違規的車主進行處罰。若車主丟失停車證,在核實相關資料並繳納30元辦證工本費後,由物業公司補發停車證。

5、地面車庫可停已停的車輛、地下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在地面車位和路面車位上,擠佔用了公共空間,超過30分鐘的,按照10元/天繳費。

6、常駐車輛應先繳費後使用停車位並必須辦理相應的停車證。先繳費的常駐車輛可自動抬桿以增加通行效率。欠費的常駐車輛出本小區,必須按照臨時車輛繳費後放行。放行未繳費的車輛,當事保安須承擔賠償責任。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對未辦理停車證和長期欠費的車輛,保安在提醒兩次以後即可拒絕車輛進入本小區。

7、對長期停放在小區路面車位卻未申領停車證的車輛,2018年2月1日之前,物業應按照「無主車輛」報相關政府部門處理。長期停放的有主車輛卻不申領停車證的,應按照臨時車輛繳費,完成繳費出小區後即禁止再進入。

8、常駐車輛必須按照停車證所明確的位置停放。擁有固定車位(含地下車庫、地面車位、地面車庫)的常駐車輛,如經保安確認其車位被佔用,即可短時在白線臨時車位停放,在佔位結束後應儘快回停。

9、嚴禁在小區的大門口、消防通道、樓棟門口、黃線畫叉區域、黃實線路肩區域、人行通道、綠化帶等禁停的位置停放車輛。嚴禁固定車位未被佔用的車輛長時間佔用臨時車位。在16:00開始,保安必須進行巡查並驅離違規佔用臨時車位的車輛。居民舉報違規車輛, 保安必須迅速行動查證並驅離。

10、外來臨時車輛:保安須在登記司機手機號碼和所訪問居民的室號之後,方可允許車輛進入小區。原則上,在沒有車位的情況下和從16:30開始至早晨7:00的區間,禁止外來車輛進入小區。物業管理圈。但接送居民的不長時間停放的車輛可進入小區,按照訪客臨時車輛管理和收費。車輛應停放在白線臨時停車位上,如確因車位緊張需臨時停放在空閑的地面紅線固定車位上,必須由保安引導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如車輛自行停放在紅線固定車位上,司機不可離車,以方便挪車。

11、小區居民及外來服務人員的摩托車、助動車、自行車等車輛,必須停放在保安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停放。共享單車、共享助力電動車禁止進入小區停放。

12、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嚴禁在小區內學車、試駕和以不安全的速度行駛。進入小區內的車輛禁止鳴喇叭,禁止開遠光燈,小區限速5公里/小時。

13、裝修拉運材料、搬家、運送貨物的車輛,一律按照訪客臨時車輛管理和收費,經保安核實登記後,在指定地點停放,不得影響居民通行。大型車輛裝卸後應立即離開小區。

14、去會所消費的外來臨時車輛,可在門崗領取會所地下停車證進入會所的地下自有車位停放,超過半小時的,按照10元/天收費。停放地面位置,按照外來臨時車輛收費。

15、公、檢、法、消防、急救、城管、供電、通訊等特種車輛、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參觀指導和檢查的車輛、為公共區域施工的車輛進入小區,須出示相關證件,免費停放。

16、對違規行駛和停泊的車輛,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採取適當的措施進行處罰,包括但不限於警告、貼條、鎖車、拖車、罰款及永久禁入等措施,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後果由車主自行承擔。

第5條 停車收費標準和說明

1、常駐車輛路面固定車位:250元/月。

2、常駐車輛路面臨時車位:120元/月。

3、常駐車輛新增地面固定車位:400元/月。

4、常駐車輛私家車庫門前專用臨時車位:120元/月。

5、私家車庫內可停已停車輛、地下車庫車位車輛停放在路面車位和地面車位的、會所客戶停放在會所地下自有車位的車輛:超過30分鐘的,10元/天。

6、業主的臨時車輛、業主的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的車輛,按照臨時車輛管理收費:10元/天。

7、欠費的常駐車輛進出小區,按照臨時車輛管理收費:10元/天。

8、持訪客停車證的外來臨時車輛停放:30分鐘內免費。超過30分鐘,按照如下標準收費:1小時內10元;超過1小時且在2小時內,20元;超過2小時且在3小時內,40元;超過3小時以上且在8小時內,50元;超過8小時且在24小時內,80元。

9、私家車庫門前公共區域的專用臨時車位,是持有車庫前停車證的車庫業主和使用人的專用車位。其他車輛未經業主和使用人允許並通報物業備案管理,不可堵門停放。

10、常駐車輛新增地面固定車位,指的是從2018年建造的車位。

11、常駐車輛中,停放地面私家車庫中(目前管理費35元/月)、規劃植草磚贈送車位(目前管理費50元/月)、規劃植草磚租賃車位(目前管理費100元)和地下車庫車位(目前管理費100元/月)所停放的車輛,都在使用小區的公共道路和設施,但是管理費全部由物業公司收取,車位租金被開發商收取,沒有進入公共收益中,因此對本小區的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的維護沒有貢獻。

業主大會將表決通過新的車輛管理規定,包括上述四種停車方式對公共收益沒有貢獻的問題將得到解決。但是,道閘系統視拖欠此四種管理費的車輛同為欠費車輛,不能自動放行,必須繳費放行,收費標準為10元/天。

12、2018年收費標準將適時進行調整,新的收費標準待業主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6條 車位出租

1、為緩解小區內車位緊張現狀,小區內的各類產權車位,應按照法規優先出租給本小區住戶。

2、小區非產權車位出租,只允許出租給本小區的業主和使用人。

3、小區產權車位如超長時間(1個月以上)不使用,可到物業登記安排臨時出租。

第7條 車位分配原則

1、儘可能保證有停車需求的一戶業主首輛車車位的原則;

2、樓棟業主就近優先使用的原則;

3、就近優先業主協商和抓鬮結合的原則;

4、規劃植草磚車位經法院確權後,尊重使用歷史的原則;

5、對一戶多輛車在公共區域停車的,採取階梯收費原則,按照所停地面車位和路面車位的收費標準,從第二輛車開始,加一倍收費。第三輛車,加二倍收費。以此類推。

6、上述五條原則,待業主大會通過後實行。

本辦法有效期六個月(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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