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之後怎麼辦? 歷史上的那些國際仲裁案
(1)2000-2002衣索比亞、厄利垂亞巴得梅鎮領土爭端
(2)1969-2002印尼與馬來西亞島嶼爭端(西巴丹島和利吉坦兩島及多處海域)
經典案例:衣索比亞、厄利垂亞邊界爭端爆發戰爭爭議國家:衣索比亞、厄利垂亞
爭議地區:北部核心地區的主要城鎮Badme、南線爭議的核心區是Bure、中線爭議的Tsorona-Zalambessa區域
爭議開端:衣索比亞-厄利垂亞戰爭
仲裁時間:2002
裁決結果:爭議土地分別歸屬雙方各一部分,其中戰爭焦點的Badme歸屬厄利垂亞。
後續反應:爆發戰爭。
詳細事件:
衣索比亞-厄利垂亞戰爭發生於1998年5月至2000年6月。戰爭結束時,聯合國安理會批准組建的衣索比亞-厄利垂亞邊界委員會裁決戰爭衝突的北部核心地區的主要城鎮Badme歸屬厄利垂亞。南線爭議的核心區是Bure歸屬衣索比亞。中線爭議的Tsorona-Zalambessa區域被裁決分別歸屬於兩國。
2002年4月13日,根據阿爾及爾協議設立的與常設仲裁法院合作的厄利垂亞-衣索比亞邊界委員會同意最終且有約束力的裁決:把爭議土地分別歸屬雙方各一部分,其中戰爭焦點的Badme歸屬厄利垂亞。裁決公布時雙方都表示誠心誠意接受。數月後衣索比亞要求澄清,並表示非常不滿意裁決。
2003年9月,厄利垂亞拒絕新的委員會。並要求國際社會壓衣索比亞接受裁決。2004年11月,衣索比亞原則上接受裁決。2005年12月10日,衣索比亞宣布從厄利垂亞邊境上撤出部分軍隊以維護和平。12月15日,聯合國開始從厄利垂亞邊界撤出部分維和部隊。2005年12月21日,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的一個委員會裁決厄利垂亞在1998年違反國際法進攻衣索比亞,引起了更大規模的戰爭。兩國隨即重新在邊界上動員軍隊。2005年12月7日,厄利垂亞禁止聯合國直升機在邊界上巡邏並命令維和部隊的西方國家人員限10天內離境。2006年11月,兩國都抵制在海牙召開的邊界委員會用聯合國地圖為兩國劃界的會議,衣索比亞是不接受劃界結果並反對現場勘界,厄利垂亞則支持邊界委員會的建議並堅持必須在現場完成勘界。兩國互相指責對方支持了反對派與武裝叛亂勢力。就在2016年6月12日,厄利垂亞新聞部發表聲明,譴責衣索比亞政府對厄利垂亞發動軍事攻擊。
2、拒不執行1984-1986尼加拉瓜訴美國案
經典案例:尼加拉瓜訴美國案爭議國家:尼加拉瓜、美國
爭議地區:尼加拉瓜部分內水和領海
爭議開端:美國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科林托、桑提諾等等港口附近佈雷,範圍包括尼加拉瓜的內水和領海。
仲裁時間:1984-1986
裁決結果:美國對尼加拉瓜的行動違反尊重國家領土主權原則;美國鼓勵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裝從事違反人道法原則的行為,美國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國船舶及其人員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也構成對人道法原則的違反;美國有義務立即停止並不再採取任何上述違背其國際義務的行為,並對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總價為3億7千萬美元。
後續反應:
(1)國際法院的判決出台後,美國頂住壓力拒絕執行,尼加拉瓜去安理會申請執行,但是,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的美國連續五年行使否決權;
(2)尼加拉瓜再去聯大尋求幫助,尼加拉瓜獲勝,但聯大沒有強制力,美國繼續無視判決;
(3)1991年,尼加拉瓜撤訴,並表示將來也不會繼續追究此案。
詳細事件: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國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科林托、桑提諾等等港口附近佈雷,範圍包括尼加拉瓜的內水和領海。
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政府將美國告上國際法院。美國參與了管轄權部分的聽證,並不遺餘力地論證國際法庭對此案沒有管轄權。1984年11月26日,國際法院堅稱對此案具有管轄權。1985年1月18日,美國宣布退出國際法院。美國還指責該案件是「出於政治和宣傳目的錯誤利用國際法院」。美國至今也沒有回到國際法院。
美國退出國際法院並未阻止案件審理。1986年6月,國際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認定美國違反尊重國家領土主權原則;違反對人道法原則;美國有義務立即停止並不再採取任何上述違背其國際義務的行為,並對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總價為3億7千萬美元。
國際法院的判決出台後,美國頂住壓力拒絕執行,尼加拉瓜去安理會申請執行,但是,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的美國連續五年行使否決權。尼加拉瓜再去聯大尋求幫助,要求美國尊重國際法並且遵守國際法院的判決。聯大於是投票,尼加拉瓜獲勝。但是聯大並沒有強制力,美國繼續無視判決。1991年,在美國政府的壓力下,尼加拉瓜撤訴,並表示將來也不會繼續追究此案。撤訴後,尼加拉瓜獲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大額援助,並獲得世界銀行的貸款,總額大約5億美元。後來上台的丹尼爾?奧爾特嘉(Daniel Ortega)政府曾打算重啟賠償,但是被美國告知,這個案子已經永久結束了。
3、爭議但最終接受(1)1994-2002巴卡西半島——喀麥隆與奈及利亞領土爭端
(2)1991-1995卡達和巴林祖巴拉地區海洋劃界和領土問題
(3)1959-1962泰國、柬埔寨隆端古寺案
經典案例:巴卡西半島——喀麥隆與奈及利亞領土爭端爭議國家:喀麥隆與奈及利亞
爭議地區:巴卡西半島
爭議開端:巴卡西半島附近海域發現石油和天然氣
仲裁時間:1994-2002
裁決結果:海牙國際法院判決,將雙方爭議的巴卡西半島及查德湖達拉克地區判歸喀麥隆,要求奈及利亞立即和無條件撤出在巴半島的行政、軍隊和警察機構。
後續反應:
(1)2002年仲裁後奈及利亞政府隨後發表聲明,駁斥海牙國際法院裁決;同年兩國就此問題進行會晤;
(2)2006年奈及利亞正式撤軍;
(3)2007,奈及利亞聯邦大法官兼司法部部長表示協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國會表示反對,尼國防部聯席會議主席及軍方對巴卡西半島的移交也深表憂慮;
(4)2008年8月爭議地區主權交接;2013,徹底回歸喀麥隆。
詳細事件:
20世紀70年代後期,在巴卡西半島附近海域發現石油和天然氣後,巴卡西半島歸屬爭議頻起。20世紀90年代,奈及利亞軍佔領巴卡西半島,奈及利亞和喀麥隆就巴卡西半島的歸屬,發生多次武裝衝突。
1994年3月29日,喀麥隆向海牙國際法院遞交請求書,就巴卡西半島主權問題爭端對奈及利亞提起訴訟,並請法院確立兩國間未在1975年確立的海洋疆界線。
1998年6月,海牙國際法院宣布對巴卡西半島爭端有管轄和仲裁權,正式審理此案。
2002年10月10日,國際法院做出判決:將雙方爭議的巴卡西半島及查德湖達拉克地區判歸喀麥隆,要求奈及利亞立即和無條件撤出在巴半島的行政、軍隊和警察機構。奈及利亞政府隨後發表聲明,駁斥海牙國際法院裁決。
2002年11月,在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主持下,尼、喀總統在日內瓦舉行會晤,一致同意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巴卡西爭端,避免衝突。
2006年7月1日,奈及利亞從巴卡西半島正式撤軍。8月14日,奈及利亞、喀麥隆兩國政府在美國紐約簽署了《格林特里協定》,並規定2008年8月14日為移交巴卡西半島的最後時限。奈及利亞聯邦大法官兼司法部部長表示,《格林特里協定》沒有經過尼立法機構司法程序的審定和批准,因此不具備法律效力。奈及利亞國會則在2007年11月22日通過決議,反對奈及利亞政府未經國會討論就將巴卡西半島歸還喀麥隆。奈及利亞軍方對巴卡西半島的移交也深表憂慮。2008年7月31日,奈及利亞首都阿布賈一高等法院在受理巴卡西半島奈及利亞居民的訴訟後做出判決,要求政府暫停進一步向喀麥隆移交土地和撤出本國駐島居民的行動。
2008年8月14日,奈及利亞政府在尼南部克羅斯河州州府卡拉巴舉行主權交接儀式,正式將巴卡西半島主權交還給喀麥隆。
2013年8月13日,有關移交巴卡西半島的《格林特里協定》確立的5年特別過渡期結束,巴卡西半島交徹底回歸喀麥隆。
4、和平接受(1)2014秘魯智利領海爭議案
(2)2012孟加拉灣緬孟兩國領海爭端
(3)2003-2008馬來西亞、新加坡柔佛海峽案
(4)1999-2007尼加拉瓜和宏都拉斯島嶼爭端
(5)1996波札那、納米比亞卡西基利/塞杜杜島案
(6)1990-1994利比亞和查德奧祖地帶領土爭議案
(7)1986馬里和布吉納法索阿加徹邊界爭端案
(8)1984美國、加拿大緬因灣劃界案
(9)1957比利時荷蘭巴勒地區邊界主權案
(10)1950法國、英國敏基埃島和艾克利荷斯島案
(11)1933丹麥、挪威東格陵蘭島主權案
經典案例:尼加拉瓜和宏都拉斯島嶼爭端爭議國家:尼加拉瓜和宏都拉斯
爭議地區:加勒比海域
爭議開端:宏都拉斯認為兩國的領海應以北緯15度為界。尼加拉瓜則堅持以北緯17度為界,認為上述協議侵犯了其領海主權
仲裁時間:1999-2007
裁決結果:根據新劃定的邊界,兩國基本平分有爭議海域。
後續反應:2008年4月11日,尼加拉瓜總統奧爾特加與宏都拉斯總統塞拉亞在宏都拉斯的特古西加爾巴發表一項聯合聲明,雙方表示「同意指示各自的外交部長按照海牙國際法院2007年10月8日做出的裁決,完成劃分尼洪兩國之間海上疆界的進程」。
詳細事件:
尼加拉瓜與宏都拉斯在加勒比海域存在領海爭端。宏都拉斯認為兩國的領海應以北緯15度為界。尼加拉瓜則堅持以北緯17度為界,認為上述協議侵犯了其領海主權,並於1999年要求海牙國際法院對尼洪領海爭端進行裁決。
法院於2007年10月8日就尼加拉瓜和宏都拉斯之間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洋爭端(尼加拉瓜訴宏都拉斯)案作出判決。法院認定這些島嶼的主權屬於宏都拉斯,並決定自行確定劃界。根據新劃定的邊界,兩國基本平分有爭議海域。
2008年4月11日,尼加拉瓜總統奧爾特加與宏都拉斯總統塞拉亞在宏都拉斯的特古西加爾巴發表一項聯合聲明,雙方表示「同意指示各自的外交部長按照海牙國際法院2007年10月8日做出的裁決,完成劃分尼洪兩國之間海上疆界的進程」。
5、尚未裁決經典案例: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領土和海洋爭端案爭議國家:尼加拉瓜和哥倫比亞
爭議地區:莫斯基托海岸(Mosquito Coast)和聖安德烈斯群島(Archipelago of San Andres)
爭議開端:尼加拉瓜和哥倫比亞在獨立之後都對莫斯基托海岸(Mosquito Coast)和聖安德烈斯群島(Archipelago of San Andres)提出一系列主權主張。
仲裁時間:2001-
裁決結果:法院迄今尚未就該案的實質問題作出判決。
詳細事件:
尼加拉瓜和哥倫比亞在1930年5月5日在馬那瓜交換批准文書並在同一場合簽署了《交換批准文書的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兩國在條約中所指的聖安德烈斯和普羅維登西亞群島不超過西經82度。
1980年2月4日,Sandinista政府宣布1928年的條約無效,這一主張為1990年之後的各任新政府所堅持。
2001年12月6日,尼加拉瓜根據1948年4月30日簽署《波哥大公約》第31條和兩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作出的接受國際法院管轄的聲明針對哥倫比亞就西加勒比海有關島嶼的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哥倫比亞則就尼加拉瓜援引的兩個管轄權依據提出先決性抗辯。2007年12月13日,法院就該案的管轄權問題做出判決,判定對關於聖安德烈斯、普羅維登西亞和Santa Catalina三個島嶼的主權問題無管轄權,對其它島嶼的主權問題及海洋劃界問題有管轄權。法院迄今尚未就該案的實質問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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