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應知:國學常識4
61、「桎梏」是什麼東西?
桎
桎梏是古代木製的獄具,包括桎、梏、拲( n ),都是束縛囚犯手腳的獄具。桎是木製腳鐐,用圓木或方木中間鑿洞,讓罪囚把雙腳伸進去後用繩索捆牢,有的用木楔連鎖,視其罪行輕重來決定時間長短。梏是首械,即頸枷,與後世的木枷刑具類似,犯人示眾時要在枷板上寫明罪囚的姓名以及罪名,意在告示他人。拲是木製手銬,兩手共一木,與後世的鐵手銬類似。1937年殷墟小屯一處囚禁奴隸的地牢中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帶著拲,男俑手拲在身後,類似近代的背銬,女俑手拲在身前。西周時將被囚者的罪行分為上中下三等分別使用不同的獄具,給予不同的約束。《周禮·秋官·掌囚》記載:「上罪梏拲至桎,中罪桎梏,下罪梏。」即,對重大犯罪者要頸戴梏並用拲縛住雙手,同時用桎限制雙腳的行動自由;一般的犯罪者需要頸戴梏,足帶桎;而輕微犯罪者只是頸戴梏。京劇《玉堂春》中的蘇三所戴的刑具就是梏拲合一的。王的同族只是拲手,有爵者只是桎足。桎、拲、梏三種械具都是木質的,後世概括為「三木」,故三種械具全部加身的罪囚被稱作「三木犯人」。
62、打屁股的刑罰是什麼刑?
熟皂隸打重板子
漢文帝廢肉刑,將早在奴隸社會就已有的笞刑取代黥、劓、刖左趾,使笞刑成為漢代重要的刑種。漢景帝時,制定《箠令》,規定用於笞刑的刑具應是長五尺、本大一寸、末薄半寸且平節的竹板,受刑的部位是臀部,行刑者不能換人。魏晉時,婦女受笞刑不能打臀部,而要打背部。隋朝時笞刑被正式定為新五刑之一;唐以後笞刑的刑具改為用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的荊條;清朝時小荊條改為長五尺五寸、大頭一寸五分、小頭一寸的小竹板。雖然笞刑並非損傷肢體的肉刑,但笞打也觸及犯人的皮肉,往往笞刑沒有執行完就把人打死了,也是一種酷刑,直到辛亥革命後才被廢除。
南朝梁武帝將杖刑正式列入刑書,使其成為法定刑,實際上杖刑也主要是打屁股,所用的「杖」是生荊製作的。廷杖也屬於杖刑,不過是一種十分特殊的杖刑。廷杖的下令施刑者是皇帝,受刑的是朝廷大臣,受刑地點多是在朝廷上,施刑由太監指揮。廷杖最早也出現在漢代,不過使廷杖成為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明代還形成了一套比較固定的廷杖程序。明嘉靖初年,發生「議大禮」事件,受廷杖的大臣就有一百三十四人,打死十七人。
63、棄市是如何執刑的?
棄市即「刑人於市,與眾棄之」,語出於《禮記·王制》,「市,眾所聚,與眾人共棄之也」(《釋名》),是古代在市這樣的人較為集中的地方將犯人處死,並將屍體暴露在街頭。棄市是在鬧市上執行,其目的是儆嚇後來者,使人們因畏懼犯罪將會受到酷刑而不去犯罪。棄市在秦、漢、魏、晉各代極為流行,南朝宋、齊、梁、陳,北朝魏均有棄市的法定刑,北齊、北周及隋唐以後法律已沒有棄市的法定刑,但隋唐兩代以後執行死刑一般都用棄市。棄市刑致人死亡的方法各代不一,秦時為腰斬,漢代為斬首,魏晉以下為絞刑。
64、千刀萬剮是什麼刑罰?
「千刀萬剮」是凌遲的俗稱。凌遲是在一人之身加施多種殘酷懲罰手段,先殘害人的肉體,然後再傷及其生命的極其殘忍的刑罰,也叫臠割、剮、寸磔(zhé)。之所以用凌遲作為刑名,是取其緩慢之義。這種殘酷的刑罰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當時審犯人時,或用長釘刺入手足,或以短刀臠(luán)人肌膚,以致一連好幾天,受刑人雖已活不成,但還未死去。宋真宗認為這個刑罰太過殘忍,而予以禁止。到宋仁宗時,又提出對特別犯罪的首犯和主犯使用凌遲。不過,此刑並未在宋朝正式入律,而是在遼國成為法定的刑種,元明清各代均沿用,直至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才正式被廢除。凌遲的具體行刑方式並不一致,有切八刀的,也有切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甚至有切上千刀的,最高紀錄是劉瑾,共計割了四千七百刀。行刑順序是先切臉面,次切手足,其次切胸腹,最後梟首。
65、徒刑的「徒」是什麼意思?
徒刑是拘役迫使犯人服勞役。《周禮·秋官·司圜》:「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即以後的徒刑。商周時期貴族出行都坐車,「徒」的本義是步行,因而衍生出地位卑賤的服役者的字義。前秦時犯罪人受刑後總稱為「刑徒」,受肉刑後還要服苦役,男犯有「城旦」、「鬼薪」、「隸臣」、「司寇」等,女犯有「舂」、「白粲」、「隸妾」等苦役。漢文帝廢除肉刑,將服苦役作為主刑使用,奠定了後世徒刑的基礎。曹魏將這些苦役刑歸納為髡刑、完刑、作刑等三類。五代後周時,法律正式將勞役刑定名為「徒刑」,隋代將徒刑定為五刑之一,歷代相沿,犯罪人白天服役晚上關押的刑罰制度直到清末都未改變,但刑等、刑期以及執行細節歷代有所不同。清末改革法律,採用了西方的徒刑制度,分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兩種,但保留了徒刑分五等的傳統。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典才廢除了五等制度。
66、刺配屬於什麼刑罰?
流刑是將罪犯遣送到邊遠地區服勞役,開始於秦漢時期。南朝時宋的「黥刖之制」是在犯人兩頰刺墨「劫」字,切斷其兩腳筋,再流放到遠州,實際把黥、刖、流三種刑罰都用了,這種制度發展到五代、宋、遼成為刺配刑。後晉天福年間開始的刺配,是用墨刺面並將犯人流放。宋代將刺配的內容和規定加以固定,將決杖、刺面、配役三刑合一。被刺配者,首先要被脊杖二十或四十,然後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把所犯事由、發配地名和勞役項目等內容刺在臉上,俗稱「打金印」,最後由差人把罪犯押到幾千里以外的牢城。起初刺配是作為對死刑的寬恕之法使用的,因為宋朝皇帝使用頻繁而變成流刑的一種特殊形式。宋代把罪犯發配到軍中或官辦作坊、鹽亭服勞役,叫充軍。明朝時「流」有安置、遷徙、口外為民和充軍,充軍就是發配到邊遠駐軍地服勞役,分極邊、煙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軍,有終身,有永遠(《明史·刑法志》)。
67、古代犯人的重體力勞動有哪些?
城旦是秦漢時一種從事重體力勞動的勞役刑。城旦所服勞役主要是「治城」,築城、築牆是城旦的主要事役,不過在漢代城旦刑並不一定就讓犯罪的人修築城,也可以是從事修陵墓,從事像築牆一樣繁重的活,還可以從事勞動強度低於治城的其他勞役。雖然名不副實,但漢代仍舊使用舊名。城旦服勞役一般是在拘系看押狀態下進行的,穿紅色囚衣,戴紅色氈巾,還要戴木枷、黑索和脛鉗等附加刑具。不過,城旦在「守署」或「為安事」時又是比較自由的。司空系統的官吏和城旦司寇負責看守城旦,因為需監管的城旦有二十人就要有一名城旦司寇,人手不夠時那些已經服城旦勞役三年以上的犯人中勝任者可以經選拔擔任。舂和城旦是同一種刑罰,是因受刑者性別不同而區分的,男為城旦女為舂,因為舂米對女子而言也是重體力勞動。
68、「斬」、「」、「磔」、「剮」、「絞」、「梟」等各有什麼不同?
刑制中最重要的刑罰莫過於死刑。古代的死刑有「斬」、「」、「磔」、「剮」、「絞」、「梟」等各種不同的方式。
斬,最早見於《周禮·秋官·掌戮》:「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是以刀斧等利器將犯人腦袋砍下的刑罰。自周秦到明清,是歷代王朝法律規定的死刑,漢、魏、晉和北魏均承秦腰斬之制,南北朝之後斬刑一般是斷頭,重者也斬腰。由於斬刑使人身首異處,如木之斷而分異、殊絕,五代常以殊死指代斬刑,或將應受斬刑處罰的犯罪稱殊死之罪。
,最早見於《左傳·桓公十八年》:「而高渠彌」,也稱車裂,俗稱「五馬分屍」,即將人體四肢和頭部分別繫於五輛車上,驅馬分馳,撕裂屍體,此刑一直延續至南北朝。
磔,《漢書·景帝紀》註:「謂張其屍也」,是張裂犯人肢體,令其乾枯,不得收,通行於秦和漢代前期,漢景帝中元二年改為「棄市」。
剮,開始於宋代,元、明、清三代沿用,是割肉離骨的酷刑。
絞,源自周秦,最早見於《左傳·哀公二年》:「絞縊以戮。」古代將用帛、繩等勒死或弔死稱為絞,漢以前不見絞罪之名,春秋時多稱「縊」,北齊、北周時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隋開皇律將絞斬定為死罪二等,唐律將絞列入正刑,除元代有斬無絞外,其他各朝都把絞刑列入正刑,直到清末。春秋戰國至秦漢時期,絞刑為以繩索束人脖頸而懸吊,使犯人窒息而死。明清時的絞不用懸吊,而是以人縛勒罪人之頸而使之死亡。
梟,最早見於《史記·秦始皇本紀》:「衛尉竭、內史肆、左弋竭、中大夫令齊等二十人皆梟首」,《史記集解》:「懸首於木上曰梟」,即斬下被處刑的人頭高掛在木杆上示眾。漢代對謀反、大逆用梟首刑。隋唐宋律曾將梟首廢除,但明清對強盜仍適用梟首。
69、盜竊就是偷東西嗎?
竊,按《說文解字》的解說「盜自中出曰竊」,盜與竊本義是相通的,竊也就是盜,因而逐漸形成了「盜竊」這個與「盜」和「竊」同義的雙音節詞。不過,古代「竊」是動詞,不作名詞使用。而盜即指盜竊行為,也稱盜竊者,如「竊賄為盜」(《左傳·文公十年》)、「竊貨曰盜」(《荀子·修身》),又如「鄭國多盜」。盜是貪慾皿中之物而私取,竊是從穴中取米,早期的盜竊應是以偷竊食物為主要目標的。「偷」在先秦西漢並不作為「偷竊」用,原為「苟且」義,後來才有「竊取」的意思。
70、「獄」最初是指什麼?
監獄在古代有哪些名稱?「獄」字最早出現在商朝末期,《周禮·秋官·大司寇》註:「獄謂相告以罪名者,獄從犬從言,兩犬相嚙必先相爭,人之相爭亦類是。故從犬犬相爭必以言相爭,而後有獄。」表示為防守因訟而被拘者之意。古代「獄」有時也用以表示訴訟,稱獄是相告以罪名,或許訴訟後必有一方敗訴被監禁,所以演化出這個意思。
夏的第七代帝王芬用土築成圓形獄城「圜(yuán)土」(《竹書紀年》),用以集中收押犯人。夏桀多次在「夏台」軟禁商的首領(《史記·夏本紀》),因商湯地位顯赫,本是在都城陽翟大饗諸侯的「鈞台」成了夏囚禁人犯場所的代稱。夏還有「牗里」、「念室」等土牢,但這些稱謂並非通稱。
殷商的監獄叫「羑(y u)里」,還設有「冰圉(y )」、「艾圉」、「戈」、「旁方」、「東對」等監獄,史書上有稱為「動止」的,但商朝因襲夏制把監獄仍稱為「圜土」。
西周時期有了一定規模的監獄體系,還建立了短期監禁的「嘉石」制度,「囹圄」是囚禁罪犯並強制進行教育使之改過的「通常之獄」,而關押有罪但夠不上肉刑的輕犯人「罷民」的獄城仍叫「圜土」,地方的監獄稱為「狴(bì)」或「犴(àn)獄」,暫時羈留嫌疑犯的場所叫「稽留」。監獄名稱和設置的變化,可以看出獄制的發展和完善。
戰國時期沿用周制稱監獄為「囹圄」,宮中所設獄名為「永巷」。秦時監獄也稱「囹圄」,中央設有廷尉獄(也叫咸陽獄)。
從漢代開始,監獄始稱為「獄」,一直使用到元朝。到明朝時,始稱獄為「監」,取其監察之意,清代以後才合稱為「監獄」,成為一個固定的名詞,民間俗稱則是「監牢」。中國近代有集中營、反省院、罪犯習藝所、勞動感化院、自新學藝所等稱謂。新中國建立初期有看守所、拘役所、勞改隊、勞動改造機關等稱呼。
71、詔獄是什麼獄?
詔獄之名始見於《漢書·文帝紀》,漢文帝四年,「絳侯周勃有罪,逮詣廷尉詔獄」。大概下廷尉治罪的都稱為詔獄,漢代大臣周勃、周亞夫、趙廣漢等人都曾下廷尉詔獄。詔獄是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監獄,是奉皇帝詔令拘系王公、將相大臣、后妃以及宮內女宦、皇族等朝廷欽犯的特殊牢獄。詔獄與一般監獄的區別,一是關押的都是犯了罪的朝廷大臣、皇親國戚和重要案犯,二是詔獄實際是法外之獄,是由皇帝掌握的,皇帝親自處理案犯,不受當時法律的限制,往往一張詔書可以決定案犯生死。漢時詔獄數量較多,有廷尉詔獄和中都官詔獄之分,中都官詔獄有上林獄(囚禁管理皇帝花苑中禽獸宮館失職致罪的人員)、若盧獄(囚禁將相大臣)、左右都司空獄(囚禁列侯二千石犯罪的官員)、掖庭獄(囚禁宮中女犯)、都船獄(囚禁官署士卒)等,與廷尉詔獄不同,中都官詔獄不設專職刑官,而是由各官署長官監理刑獄。因為皇帝的詔敕都出於近侍之手,詔獄為宦官、奸臣、酷吏迫害異己提供了條件,漢代的若盧詔獄、上林詔獄、宋的詔獄以及明代錦衣衛典詔獄,多是宦官濫用皇帝的詔敕而興,實際上並不是詔獄。漢杜周為廷尉時,「廷尉及中都官詔獄逮至六七萬人」(《漢書·杜周傳》)。明中期以後,錦衣衛附於廠,詔獄審案多視太監旨意,任意創製、使用酷刑,甚至私斃犯人,如天啟時,許顯純掌鎮撫司,依附魏忠賢,理汪文言及東林黨人獄,常令犯人受盡「全刑」而殺。
72、三字獄是怎麼來的?
三字獄作為妄告誣陷的代稱,有何來歷?
三字獄就是「莫須有」三字,是秦檜誣陷岳飛時講的話,語出《宋史·岳飛傳》(卷三六五)。當時岳飛志在抗金,收復河山,而秦檜專權賣國,於公元1141年十月用十二道金牌調岳飛回京城,並誣陷岳飛有謀反之心,將岳飛和其子岳雲投入監獄,最後在風波亭將岳飛父子縊死。韓世忠感到氣憤不平,親自質問秦檜:岳飛父子犯有什麼罪?秦檜以「莫須有」三個字做了回答。後人因此說岳飛的冤獄是「三字獄」,並用「莫須有」表示憑空捏造。後遂以「莫須有」代稱被妄告誣陷的罪名。
73、什麼叫班房?
現在把「監獄」俗稱為「班房」,但「班房」在古代並不是監獄的代稱,而是由州縣衙門的「三班衙役」開辦的臨時看守所。因為傳喚到的被告、證人以及捕獲的通緝犯、嫌疑犯帶到衙門,要臨時看管等候升堂審判。因為沒有州縣長官的命令,不能將人關進州縣監獄。而一些查無報案又沒有贓據的疑犯,或者一些辦無重罪、放又擾民的輕罪慣犯,即使經過了堂審,也往往會被指令由捕快暫時看管。所以,捕快需要自己設法找地方看管。一般地,捕快們就在自己家裡弄一個「阱房」,裝上柵欄,把人關在裡邊。也有的找一些無主的空倉、冷鋪作為看管地點。由於衙役們碰頭的地方叫「班房」,所以「押館」、「卡房」、「官店」等捕快自辦的拘留所統稱為「班房」。
74、為什麼在衙門裡當差的叫皂隸,這是一種職業嗎?
當差,舊時指在衙署中任服、服役,或是舊制中的罰作勞役。隋唐以後,官府的吏、役一律由百姓尤其是有一定家產的平民無償承擔。這種徭役稱作職役、差役。宋代王安石變法後,逐漸以募役代替派差,即免除納稅戶當差,改由州縣官府出錢募人應役,募役的費用由管內住戶按照戶等高下分別攤納。
秦漢時巡邏、緝拿等是由貧民身份的士伍等擔任。魏晉到唐宋時,衙門的司法勤雜工作是徵發當地農民充任,唐稱「色役」,宋代稱「職役」,元明清稱「差役」,官僚士大夫家庭可以免役。實際上北宋王安石變法後很少真正徵發農民充役,明朝推行一條鞭法後,正式取消徵發實役而全部採用募役。
明初規定衙門裡當差的必須身穿皂色長袍,頭戴一種四方形的帽子,在耳旁插上一根孔雀毛或綴上一些黃色的流蘇。這種打扮原來是元朝時色目貴族的裝束,朱元璋為了肅清「胡俗」,特意以此為賤役之服,要求衙門裡當差的人員一律身穿黑袍,以示輕賤,並留下了「皂隸」這個名稱。後來皂隸的服裝顏色改為青色,帽子也改為一半紅一半黑的高筒帽。皂隸和其他衙役一樣,並非職業,而是一種勞役。
75、訟師形象為什麼大多醜惡?
春秋時鄭國的鄧析,專門幫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一件衣服,大案子要人一條褲子作為報酬。《呂氏春秋》記載,鄧析教人「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弄得鄭國「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因而被殺掉了。
訟師為民間提供打官司的服務,受到了立法的嚴禁,如南宋時敕令規定聚集生徒教授辭訟文書的要杖一百,再犯的不得因大赦減免刑罰。明清時撰寫「構訟之書」的要比照「淫詞小說例,杖一百流三千里」。由於訟師翻手為雲、覆手為雨,一言可以活人,一言可以罪人,特別是有些訟師接受委託後,為一己私利,或開脫罪行或誣陷他人,不惜違背良心,混淆黑白,玩弄法律於股掌之中,經常使好人蒙冤受屈,使壞人逍遙法外,因而被貶稱為「訟棍」。因為儒家主張「無訟」、「息訟」,訟師自然成為各級官員以及主要作為官員候補隊伍的士大夫的眼中釘,在他們所撰寫或整理的小說戲曲中,訟師總是醜惡的壞蛋形象。因此,訟師始終未得到也不可能得到官方的認可,不具有合法的資格和相應的訴訟地位。但儘管受到歧視,因為社會需要,有利可圖,以幫人打官司為生的訟師還是一直存在著。
76、「王子犯法」真的「與庶民同罪」嗎?
「刑不上大夫」在西周以後被法律明文中予以取締,但這種理念和意識在職官制度上一直存在,或多或少常有所表露。「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新興地主階級針對奴隸主貴族的等級特權提出的法律原則,旨在從政治上打擊和限制奴隸主貴族的特權。所謂「同罪」只是一種相同或相似意義上的同罪,是為了維護統治的需要,並不是王子犯了法真的就會和百姓一樣被定罪受處罰。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只要是沾了「官」的邊,就可以享有「當」、「贖」、「議」、「請」等一系列免罰減罪的規定。儘管為了維護整個封建統治秩序,也懲治過統治集團中一些惡名昭著者,但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能相提並論。
77、梟首示眾是怎樣的刑罰?
傳說母梟為幼梟捕食,等到母梟精疲力竭不能再喂幼梟時,幼梟便一起啄食母梟的肉。母梟無力躲避,便用嘴嚙(niè)住樹枝,任憑幼梟啄食。幼梟將母體啄食乾淨後,樹枝上只剩下母梟之首。《史記正義》:「懸首於木上曰梟。」梟首,就是先斬首致人死亡,然後將割下來的腦袋懸於竿上。作為刑罰,最早見於商末,《史記·殷本紀》:「斬紂頭,懸之白旗。」可見,商紂王是被梟首示眾了。到秦時梟首成為法定刑罰,《秦會要補訂》有「懸首於木上桿頭,以示大罪,秦刑也。」漢代初期梟首即為五刑之一,歷代沿用。隋文帝開皇元年更定新律廢除了梟首刑,但後世的帝王為泄己憤偶爾用之。梟首刑的目的不只在於懲罰罪人本人,因為人死亡之後,對其屍體的任何處罰對其本人都毫無意義。懸首於木,主要是為了儆嚇活著的人,讓他們知道犯罪的後果,知道身首異處、懸首高竿以示眾的可怕,知道一人懸首將給家庭帶來的奇恥大辱。
78、變法的商鞅是如何死的?
著名變法主持人商鞅曾因太子犯法而對其師傅公孫賈施以黥刑,公孫賈對此懷恨在心。秦孝公死後,太子繼位為秦惠文王,公孫賈藉機說商鞅欲反。於是,秦惠文王將商鞅車裂於咸陽市。車裂古時也稱或車,早在春秋時就有相當普遍的使用,齊國「高渠彌」(《左傳·桓公十八年》),楚國將夏征舒「諸栗門」(《左傳·宣公十一年》)。車裂就是把犯人的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套上馬匹,向不同的方向拉,把人的身體撕裂。車裂還稱體解,慷慨悲歌欲救燕患而刺秦王的荊軻就是被體解的。有時執行刑罰時不用車,而直接用五條牛或馬來拉,所以車裂俗稱「五牛分屍」或「五馬分屍」,《東周列國志》第八十九回就記載了「咸陽市五牛分商鞅」的故事。漢代沒有車裂的法定刑,而三國的東吳以及北魏、北齊、北周都有車裂刑。楊堅稱帝建立隋朝後,認為「梟首身,義無所取」,又「不益懲肅之理,徒表安忍之懷」,廢除車裂刑,但又被隋煬帝楊廣恢復了。唐朝廢棄隋代苛政,也不再使用車裂,唐末和五代時偶爾又見,五代以後只有遼代曾有規定,其他各代正式規定的死刑中基本上見不到「車裂」了。
79、方孝孺為什麼被誅十族?
在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封建社會,人始終隸屬於一定家庭,一切行為幾乎同自己的家庭融為一體,個人是家庭的一個組成部分,對一定犯罪行為的懲罰不僅及於一身,常牽連到親屬,稱之為「族誅」。「族」的刑罰,也叫參夷或夷三族,就是一個人犯罪滅絕三族。秦文公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史記·秦本紀》),「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漢書·刑法志》),三族是指父母、兄弟、妻子,一說指父族、母族、妻族。漢高後元年(前187),法律上廢除三族刑,但由於新垣平「謀為逆」案發,又使用三族刑處罰謀反、大逆類的犯罪。後世有誅九族的刑罰,九族是從高祖到玄孫的直系親屬以及旁系親屬中的兄弟、堂兄弟等。明時朱棣以武力從其侄子建文帝手中奪取帝位,命方孝孺為其起草登極詔書。方孝孺認為朱棣是篡奪帝位,拒絕起草詔書,令朱棣大怒,方孝孺投筆於地,明確表示寧死不起草詔書。朱棣威脅說,你就不怕我滅你九族?方孝孺答道,滅十族我也不怕。朱棣大怒,於是將方孝孺的門生廖鏞、杜嘉猷等收為一族,與其九族並加誅戮,共殺八百七十多人。
80、漢朝的淮南王英布為何又稱為黥布?
英布是與韓信、彭越齊名的漢朝開國大將,《史記》和《漢書》中都稱其黥布。相傳英布小的時候相面的人說他「當刑而王」,英布在成年後因犯法被判受黥刑,遂以為應驗而欣然受黥。在參加建造驪山墓的工程時,英布廣交豪傑,後逢陳勝、吳廣揭竿起義,便起兵反秦。楚漢交兵時,經劉邦等人積極爭取,英布歸漢,並為漢統一天下立下累累戰功,被封為淮南王。英布就是因為曾經受黥刑而被司馬遷、班固稱為黥布。
黥刑是從夏商的墨刑繼承而來的肉刑,屬於五刑中最輕的一種,戰國、秦朝時使用普遍。施刑的方法是用利器刻犯人的皮膚,然後在刻痕上塗墨,使犯人的皮膚傷愈後留下深色的傷疤。黥刑屬於小刑,當時使用鑿為施刑的工具,後世才用針刺。起初黥刑是鑿額部,因而又稱天刑(「黥鑿其額曰天」)。秦朝時刺墨的位置上有了不同的區分,對奴妾是黥面額中央及顴部(《秦簡·法律答問》)。由於被黥面的人臉上帶有標記,一般不會逃跑,在戰國時常被貴族用做守門人,黥也從主刑逐漸變為作為其他刑罰附加手段而存在的附加肉刑,直到被漢文帝廢除。不過,黥的標記作用也被後世所運用,南朝宋明帝統治時期,劫竊執官仗等應處斬刑的罪犯遇赦時,會在兩頰黥上「劫」字。宋代實施的刺配中的刺復活了古代黥刑,刺墨的位置有刺面、刺額角和刺耳後等區別,又因受杖、徒刑罰的不同而刺不同的圖形,因配役的遠近不同而區別深淺。元代用刺刑較多,刺墨的位置分出刺臂、刺項等幾種情況,並區分了初犯、再犯、三犯。明清相沿不廢,直到清末修律才徹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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