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反思才能讓冤案止於呼格

追責是反思呼格案的切實路徑  文/知風  

12月15日上午,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了呼格吉勒圖案再審判決書。再審判決主要內容:一、撤銷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冤案雖然昭雪,但一條鮮活的生命早在18年前被定格在18歲的少年。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紡廠18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姦殺案兇手。案發僅61天後,法院判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如果說在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疑犯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就是「呼格案」時,人們只是懷疑呼格吉勒圖被錯殺了,那麼,當呼格吉勒圖最終被判無罪的今天,就簡直無法想像,當時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的呼格吉勒圖懷著怎樣的心情?  不要說是呼格吉勒圖的親人,就是任何一個旁觀者,都會在這份冤情面前感到巨大的悲痛,同時也感到震驚和恐怖。因為,是不可抗拒的法律,剝奪了一個無辜的生命。因此,如果不對這樣的錯案深刻反思,找出形成錯案的原因,那麼,就無法撫平傷痕、阻止新的傷害。  冤案昭雪後,追責是無法迴避的。而在人們樸素的感情里,往往把追責定義為「冤有頭債有主」。雖然這也是撫平傷痕的人之常情,但如果僅限於這種狹隘的情感,可能就會滿足於造成這起錯案的當事人付出的代價。其實,追責是反思呼格案的切實路徑。只有通過對相關當事人的追責,才能還原當時案件審理的過程和細節,找出形成錯案的根源。否則,很可能把認錯代替糾錯,把懲罰當做問題的終結。  說實話,呼格案能在18年後有這樣一個結果,可以說是有點讓人意外的,這應該是當前推進依法治國帶給人們的信心。正因為有了這樣一個前提,才能筆者覺得對接下來的追責,不能放鬆,不能馬虎。前文說過,追責不是狹隘的情感驅使,在我伸張這個觀點的時候,已經站在與當時審理此案的當事人沒有恩怨的立場上,只是希望通過追責,讓這些當事人還原當時的辦案細節。至於他們應負什麼責任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些形成錯案的環節,現在還有沒有存在的可能?無論壓力或干擾,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是不是還能故伎重演?也就是說,現在司法領域的各種制度,能不能有效的防止這樣的錯案再次發生?  雖然在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疑犯趙志紅落網後,9年來呼格案一直在複查中,但從結果來看,即使排除疑犯趙志紅,呼格案本就疑點重重。在再審過程中,合議庭發現,一是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屍體檢驗報告不符;二是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這就是說,造成這起錯案,並非18年前的刑偵技術問題。那麼,在這些重要證據都沒有落實的情況下,為何案發僅61天後,法院就判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  要解開其中的「謎團」,最好的路徑就是追責。而只有把追責提到撫平受害者傷痕,同時修復司法漏洞,防止重蹈覆轍的認識高度,而不僅僅是落實相關當事人的責任,才能讓呼格案的昭雪,在平復死者冤情,安撫死者親人的同時,在推進依法治國中體現出積極的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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