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編纂需要精益求精
民法典編纂需要精益求精
總則部分不能少了「權利客體」
來源:2016-03-22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蒲曉磊
「我在寫去年出版的《國家所有權的行使與保護研究》一書時,對國家所有權項目下資產的長期大規模流失現狀感到憂慮,對這方面不夠清晰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感到憂慮。」
「立法要現代化,但我國當前的民事法律制度仍然不夠健全,還需要繼續完善和科學整合,我是很著急這件事情的。」
憂慮、著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民法典立法課題組負責人孫憲忠以這樣的字眼表達了自己對民法典編纂進程的期待。
「我們強調在民法總則中必須規定『權利客體』一章,並且在其中寫了現實問題強烈的環境與生態條款、動物保護條款、智力勞動條款等,以適應我國解決生態保護、動物保護、創新型國家等當前涉及國計民生重大問題的需要。」孫憲忠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民法典總則的編纂,既要強調立法的國情因素,也要強調立法的現代化。
「兩步走」的編纂思路
編纂民法典——這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的內容。
在孫憲忠看來,作為民事立法體系化和科學化的產物,民法典對推進社會進步作用顯著,這也是為什麼這短短的五個字在法學界引起巨大反響的原因。
在對這一立法任務進行具體落實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擔負編纂民法典任務的總責,最高法、最高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五個單位參加編纂工作。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明確了「兩步走」的編纂思路,即先編製民法典總則,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為民法典。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我國已經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與侵權責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民法典的基本內容已經確立,關鍵是要依據科學的民法典體系對既有的民事立法內容進行體系化整合,並最終形成民法典。
「在總則和體系化的編製完成以後,民法典的制定就順理成章了。」孫憲忠認為,這樣的思路十分有利於推動民法典編纂。
中國社科院民法典總則編纂小組可謂陣容龐大,除了囊括社科院民法研究室、商法研究室等多個研究室的學者外,最高法、國務院法制辦、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幾十個單位的學者也參加了課題組立法建議稿的研討和撰寫。
在此之前,中國法學會版民法典總則專家建議稿已於2015年6月完成並提交。隨著中國社科院版民法典總則建議稿的成型,「第一步」的編纂工作基本完成。
在3月4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大會發言人傅瑩稱,民法總則的徵求意見稿已經出台,正在徵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預期6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也就是說,按照預期,民法典編纂課題組要在6月之前將現在的建議稿進行最終完善,任務仍然艱巨。
儘管時間緊、任務重,但對立法質量的要求必不可少。
「前些天,有學者提出『不要爭議儘快通過』的觀點,我深以為不妥。倉促之下立法質量肯定不高。現在我國也不是無法可依,所以應該搞得精細一些。」孫憲忠說。
「按照立法規劃,總則部分到2017年完成,整體的民法典到2020年完成,這是全國人大的整體規劃。我的設想也是,希望5至8年內完成民法典編纂工作。」孫憲忠說。
消除立法中內在矛盾
「針對目前依然存在的思想認識不足、理論研究不充分、民法內部存在諸多不協調等問題,需要對現有民事法律作系統化和科學化的整合。」孫憲忠這樣對記者闡述編纂的原因。
尤其是在進行了多次調研後,孫憲忠對編纂民法典的思路更加明晰,那就是「進行系統化梳理,解決當前法律中相互矛盾的狀況」。
孫憲忠對記者介紹了他在地方作調查時的一個案例,儘管土地與房屋在自然條件上是聯繫在一起的,但兩者的登記卻分屬不同部門。土地登記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登記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某房地產開發商先在土地部門進行了登記,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資金短缺,又去建設部門作登記。儘管這兩個登記是在不同部門,但是法律規定,兩個抵押權所支配的對象是完全重合的。
在孫憲忠看來,正是因為權利登記在不同部門,所以才造成了抵押權互相矛盾。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之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實現了「兩證合一」,這一問題得到解決。但是,從法律層級上來看,仍然需要通過編纂民法典進行立法的體系化、科學化整合,來消除現有立法中的內在矛盾。
「立法中有爭議之處,才是要解決的問題。比如物權法與合同法關於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問題,立法不同,導致法院為難。最高法近日作出的物權法司法解釋,就是為解決問題制定的,但是對其法律效力仍存爭議,而且規則並不明朗。」孫憲忠對記者指出。
「為什麼要編纂民法典?就是要通過立法的體系化、科學化整合,來消除現有立法中的內在矛盾,促成立法進一步科學化、司法更加透明與公正,進一步將人們的權利落到實處。」孫憲忠這樣向記者陳述民法典編纂的意義。
王利明同樣認為,在現有分散立法的狀態下,單行法之間相互重複、矛盾、缺乏一致性等問題突出,「從司法實踐來看,制定民法典的現實需求也十分迫切」。
建議規定「民事客體」
孫憲忠認為,民法典編纂的第一步工作雖然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也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缺陷,那就是沒有對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則作出規定。
民事權利客體,即民事權利支配的對象,比如動產、不動產、知識財產、有價證券等。孫憲忠向記者解釋,民法要解決的問題,就是「人—物—權利」三者之間的關係問題,以物為核心的各種權利客體,怎樣為民法所許可,成為社會經濟或人民生活的支配對象,這就是民法總則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除了傳統民法必須規定的不動產和動產的劃分之外,目前關於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劃分,社會反響很大的生態與環境問題、動物保護問題,人體器官、人的胚胎等特殊物的訴訟,很多問題都與此相關。」孫憲忠說。
孫憲忠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以全國首例人體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為例,解釋了必須規定權利客體的理由。
江蘇宜興一對雙獨年輕夫妻不幸因車禍身亡,兩人生前曾在南京鼓樓醫院做試管嬰兒,並留下4枚冷凍胚胎。為爭奪胚胎保留香火,雙方老人與醫院對簿公堂,要求醫院歸還胚胎。一審被駁回後,2014年9月1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已故夫妻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原審法院判決,支持了上訴人關於獲得已故兒子、兒媳冷凍胚胎監管權和處置權的訴求。
「以前的民法理論認為這些物與人際倫理緊密相關,民法不應該規範它們,但是現在這一方面的社會活動已經進入民法範疇,需要從民法的角度建立一般性規範。在民法領域,自然人是絕對的法律主體,人的身體不是物,但是當代社會人的器官可以安全地脫離人體而成為特別法上的物,對其中的法律問題,民法總則應該建立基本的規則。」孫憲忠說。
「在無形財產尤其是智慧財產或者知識財產,土地、森林、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財產,涉及環境財產、生態財產方面等諸多問題的背後,是我國不夠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在民法總則中建立基本規則。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在其他法律上建立針對性規則,進而提出對這些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孫憲忠說。
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在連續3年提出民法典編纂的議案之後,今年他繼續就這一話題進行細化,提交了關於民法總則應該規定「客體」一章及該章編製方案的議案。
「立法必須對哪些物品可以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作出清晰規定,以免造成司法障礙,如果民法總則不規定『權利客體』一章,就會造成比較嚴重的立法缺陷。」孫憲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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