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朝陽建議:對人民監督員制度予以立法保障
法制網北京3月12日訊 記者 王芳 「在當前司法實踐中,人民監督員制度在法律層面上存在缺陷,影響人民監督員工作的深入開展,有必要制定法律予以保障。」全國人大代表、廣西百色市田陽縣新立村黨總支書記羅朝陽建議,制定《關於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以及修改《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
羅朝陽代表說,主動接受人民的監督,是檢察機關提高檢察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檢察機關實施人民監督員制度以來,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高檢察工作透明度和執法公信力,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運行的外部監督制約起到積極作用。
「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對人民監督員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羅朝陽代表說,目前,全國人大沒有出台專門法律對人民監督員制度進行法律地位的確定,作為人民監督員制度運行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0年10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和2014年9月印發的《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規定,僅作為檢察機關的內部規定,屬於部委規章範疇,效力等級較低且具有較強的部門色彩,並不正式列入國家法律體系的範疇;在《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偵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作不起訴或撤案處理必須經過人民監督員監督的程序,這使得人民監督員制度相關法律規範的位階效力大打折扣。
同時,人民監督員制度缺乏具體操作細則。當前我們開展人民監督員工作都是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但該《規定》主要是針對自偵案件辦案過程和處理上的監督,只規定了原則性的程序,沒有具體操作細則;而且人民監督員如何對檢察機關其他工作監督程序和方式等方面沒有作明確規定。
為此,羅朝陽代表建議全國人大參照我國人民陪審員的法制化模式,通過制定《關於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對人民監督員制度予以立法保障,在遵循「社會監督、民主監督及外部監督」這一基本的法律定位,並修改《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人民監督員制度作出規定,進一步確定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律地位,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司法部人民監督員工作的規章制度做細化規定,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明確人民監督員工作職責、權利和義務,健全監督程序,規範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行為,以便賦予人民監督員制度以明確的法律效力及實踐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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