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民主的萎靡與「非西方式民主」的興起
作者簡介:
理查德·揚斯,英國華威大學政治與國際關係學院。
熊道宏(譯),中共中央編譯局世界發展戰略研究部。
非西方式民主制度已經成為有關民主之未來的討論的焦點,在西方自由主義民主近年來表現糟糕等背景下,人們愈發呼喚非西方式民主的到來,但與此同時,對它的質疑聲也不絕於耳。本文認為,對民主變化形式的探求能夠且應當建立在自由主義民主的基礎之上,最滿足人們需要的民主變化形式應當體現為保障政治自由主義核心內涵的「自由主義+」。在此基礎上,民主制度的變化範圍沿著如下五大軸線而存在,即個體與集體權利、經濟公正、社群主義形式、行動主義與代表制的替代形式以及非西方式司法,所有變化形式都含有提高「包容性」這一內涵。在新形勢下,國際民主援助戰略同樣受到挑戰,參與援助的人們在思考「如何」進行援助的同時,也需要重新反思民主援助的內容。
一、引言
人們對「非西方式民主」這一概念的支持正變得愈發熱烈、普遍且堅定。在許多地方,該概念已成為有關民主之未來的討論的焦點。對非西方式民主類型的呼喚是後西方世界秩序興起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今若參加一場有關民主問題的國際研討會,你很可能會聽到以下這些激昂的觀點:西方的自由主義民主已不再可靠,如今,在發展中國家與新興國家中,非西方式的政治模式應當得到支持。
探求不同於佔主導地位的西方規範的民主形式是合乎情理的,且應當被嚴肅對待。不過,這同樣也值得謹慎回應。「非西方式民主」是一個頗具挑戰性的概念,儘管支持政治形式要因地制宜並且真實可靠的觀點是合理的,但是一種獨特的非西方式民主類型還需要得到準確的界定。與此同時,非西方國家無疑為民主創新提供了新的理念,而來自西方國家的民主支持者們也應當為推動這些理念付出更多。
為何對非西方式民主的呼喚與日俱增?若干原因如下所列:這些呼喚既源自國家內部的政治變革,也產生於國家之間全球力量制衡的改變。
非西方式民主這一概念愈發有吸引力的首要原因在於西方自由主義民主近年來表現糟糕。各項民意測驗不斷顯示,西方國家的公民愈發對自由主義民主感到沮喪,因為其無力應對強大的既得利益集團。民眾對政治黨派、持續腐敗、經濟不平等的不滿日益加深。公民抱怨他們缺少真正有意義的政策替代方案。其結果是,狹隘的民粹主義幽靈如今在許多歐洲國家遊盪。所有這些都意味著,非西方國家的政府與公民不再如10年前那樣把西方式民主視為追求的目標。世界各地的公民或許都希冀更加開放的治理形式,但人們正慢慢認為,自由主義民主目前存在的眾多問題正根源於其內在的西方式特質。
非西方民主國家的崛起乃是第二個原因。隨著這些國家在經濟上變得越發強大,它們同樣也試圖推廣其自身關於良好政治的理念。有關非西方式民主的論述如今已經成為關於後西方世界秩序討論的必要組成部分。新興國家對西方民主的抵觸與其日益增長的國力密切相關,並體現了它們欲彰顯其有效主權的決心。
全球化在兩種意義上推動了非西方式民主的發展。一方面,全球化促進新興國家更積極地參與國際事務;另一方面,全球化產生了某種迷茫感,因而使人們更加堅守本土的身份認同。變化中的全球政治模式將迅猛擴張的現代化與傳統結合起來。人們愈發想要探索能夠將現代化與傳統緊密結合起來的新的民主形式。現代化進程本身也正在經歷變化。在西方國家,民主制度與現代經濟形態在自由主義出現後很久才發展起來,然而在世界其他地方,自由主義並沒有在民主與現代經濟生根發芽之前的若干世紀出現。
在1990年代,擺脫了威權主義的國家似乎都因循舊例走上了一條以西方國家的政治模式為終極目標的道路。然而,今非昔比,許多、甚至可能是絕大多數轉型國家都陷入了一個介於獨裁統治與自由民主制之間的「灰色地帶」。這些混合型制度並非是對西方模式的短暫偏離,而是構成了一種獨特的政體類型。甚至有人認為,這些政體能夠更好地符合因地制宜這一合法性標準,因此決不能將其看作是某種西方制度的劣質複製品而對其置之不理。它們通向民主改革的道路並不需要被動模仿西方,而是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開拓出自身的路徑。
第三個原因在於,在過去10年里,對衝突所進行的外部干預的失敗使很多人認為,西方的民主範式不適合脆弱的國家。近來西方國家在衝突解決過程中的糟糕表現刺激了人們對非西方式民主的興趣。很多人認為,阿富汗和伊拉克提供的諸多教訓之一便是需要一種「後自由主義」的和平建設模式。要克服持續的暴力衝突或許需要謹慎設計各方之間的衝突解決機制。有證據表明,在矛盾重重的國家,一種基於種族身份和宗教信仰的群體賦權機制比競爭性自由主義模式更為有效。因此,關於衝突解決方案的國際政策方面的討論已經擴展為有關西方自由主義民主的替代方案的思考。
與此趨勢齊頭並進的是,在眾多發展中國家,司法判決日益廣泛地採用習慣法或傳統方法。在支持者看來,相比正式的西方法律制度,這樣為本地所熟悉並被時間所證明的方法通常能使正義的實現更加迅捷,成本也更低。據稱,本土的法律系統提供了充分基於文化傳統的矯正措施,這些矯正措施依靠的是信任、調解以及讓違規者重新融入地方共同體,而非西方法制中的懲罰措施。對作為西方自由主義民主基礎的法治而言,法制多元主義的趨勢對其定義進行了拷問。
第四個原因是,許多國際組織和西方國家的政府似乎對非西方式民主表示出相當程度的興趣。它們已經意識到人們日益要求具有地方獨特性的政治制度,進而聲稱讚同尋求民主制度的其他形式。它們也明白,在許多非西方國家,國際民主援助戰略並不成功,即使是當地最真誠的民主主義者也批評這些戰略刻板僵化以及追求「一刀切」式的一致性。今天,在參與支持民主和人權的國際項目的人當中,幾乎沒人會懷疑需要制定符合「本土價值」的特定政策,而非簡單地套用西方範式。
早在2007年,聯合國大會就否認存在任何「單一的民主模式」,儘管它也肯定「各民主政體具有一些共同特徵」。2011年初,在「阿拉伯之春」發展到高潮之際,美國國務卿希拉里·柯林頓宣稱:「每個社會都將致力於實現自身的民主價值,並會按照自身的方式來建立民主機制,因為我們同樣承認文化、歷史和經驗的獨特性。」幾個月後,奧巴馬總統也談道:「並非所有國家都會採用我們特有的代議制民主形式。」歐盟外長凱瑟琳·阿什頓(Catherine Ashton)評論說:「儘管民主是歐盟的基石,但顯然並不存在民主政府的單一模式。」
隨著西方國家領導人表達了他們對不同民主模式的開放態度,非西方式民主國家如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亞和南非開始考慮,如何將它們對民主的援助作為其日益活躍的對外政策的一部分。當這樣做時,它們訴諸非西方式的民主轉型,並宣揚不同政治模式的重要性。隨著西方國家逐漸失去對國際民主援助戰略的壟斷權,這種援助的實質同樣也漸漸失去了西方色彩。
二、對非西方模式的質疑
人們充滿熱情地高聲呼喚著非西方式民主,卻極少準確地闡明非西方模式是什麼,或應該是什麼。真正將非西方民主模式與西方民主模式區分開的是什麼?一般的理解是,非西方社會想要更少程度的個人主義、更多的傳統社會價值、更大的經濟平等以及基於更多共識和參與的政治生活。然而,依舊不明朗的是,這些願望要如何轉變成民主政治的一種獨特的非西方版本。
一些呼籲非西方式民主的人認為,西方自由主義民主有著固有的缺陷;而另一些人則並不持如此尖銳的觀點,他們試圖尋找更加溫和的制度差異。第三類看法大體上認可西方式標準,但同時也擔心這些標準對其他國家而言太過苛刻以致無法實現。對一些左翼群體而言,發展某種非西方式民主政治是朝著經濟公平的令人歡欣鼓舞的轉向,也是西方標準的帝國主義的終結。而在一些右翼人士看來,支持非西方式民主理念是對西方國家政府推廣的社會自由主義的抵抗。
儘管對非西方式民主的呼籲並非總是威權主義的託詞,且不應因此而招到反對,但這些呼籲有時的確帶有這種傾向。一般認為,非西方社會更重視達成共識,而非對抗性的政治競爭。這很容易倒向一種觀點,即認為單個領導人或政黨有權決定一個社會一致同意的一整套價值。那些迫切要求民主形式在當地是真實可靠的人普遍聲稱,發展中國家需要明智的護衛者來引導人們——然而,這種支持由據稱是有智慧的少數人來統治的柏拉圖式的政治範式,在其內在根源上顯然與自由主義民主本身一樣,仍然來自西方。
即使非西方式民主不是某種溫和威權主義的託詞,它所依賴的關於自由主義民主與自由主義社會或經濟政策之間關係的斷言也是存在問題的。在冷戰後的幾年時間裡,多數人把自由主義民主的擴張看作與新自由主義經濟改革不可分離。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於解釋當今人們對西方式民主的冷淡。激進的批評認為,自由主義民主鞏固了新自由主義經濟的基礎並使其合法化,而後者所滋生的不平等削弱了公民行使其自由權利的能力。緊隨而來的一種普遍看法是,左翼民粹主義的民主類型之所以要求限制個體權利,是為了能夠實施非正統的經濟政策。
儘管這一批評提出的如下觀點是站得住腳的,即需要把程序民主與實質民主更加緊密地聯繫起來,但它也有走向簡單化的危險。三個世紀以來,政治思想家已認識到經濟自由主義與政治自由主義之間的關係非常複雜。認為要實現經濟公正就必須減少民主的自由主義成分的觀點有些誇大其詞。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 S.Mill)提出的著名論點指出,自由主義的政治權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目標之間是相互促進的。當前,許多西方民主國家已建立了強大的再分配型政府。證據顯示,在解釋社會經濟平等的程度方面,政體類型並不是最有影響力的變數。在有效的國家能力與特定的民主形式之間並不存在一致的相關性。最近的情況表明,一些左翼民粹主義政權只是在運用非自由主義的政治手段來鞏固其自身權力,而非保障更公平的經濟政策。
另一種經常被談及的批評指出,西方的自由主義民主必然包含過度寬容的社會價值。這一觀點同樣十分可疑。寬容的社會規範或許源自西方社會的本質,但它們並非是任何特定民主機制的必然組成部分。在智利、波蘭和韓國等自由主義民主國家,公民恪守著保守主義的社會價值。一個國家在以自由主義社會價值與傳統社會價值為兩端的連續統中所處的位置與其政體類型之間並沒有很強的關聯性。
有關非西方制度的論點時常導向本質主義。它低估了文化價值隨著國家歷經不同政治發展階段而發生演變的程度。在發展中地區實行「本土化」民主形式的呼籲,時常遭到非西方國家內部的現代化支持者和民主主義積極分子的反對。這一挑戰更加微妙:在城鎮化浪潮等的推動下,在發展中國家,傳統的家庭形式和鄉村團結(village solidarity)的形式已然瓦解,但那種普遍存在於西方先進民主國家中的(國家)團結的現代形式還沒有被建立起來以填補它們的位置。充滿悖論的是,在新興經濟體國家中,人們或許會抗拒傳統價值,而與此同時,面臨諸多問題的西方國家的公民卻愈發想要保護傳統。這再次說明,政治體系與支持傳統價值之間並沒有一致的關聯性。
人們常說,西方民主過於強調對抗性,而其他社會則偏好更具合議性與公共性的制度形式。然而,公共機制有其自身的權力運行方式與既定利益,且服從於自身的操作形式。此外,西方政治的特性並不必然源自自由主義民主本身。西方現代政治也許會導致摩擦且具有對抗性,但這並非是西方民主的本質屬性的必然產物。如果它們願意,非西方國家完全可以把一種不那麼激進的政治爭論風格與一套完全開放的民主機制和自由保障措施結合起來。
三、自由主義+?
儘管非西方式民主的概念還不成熟,且不能完全使人信服,但近年來有關「民主的變化形式」(democratic variation)的討論愈演愈烈,這些討論也提出了許多前景可觀的思想。這些思想可能並不是明確地依據「非西方式民主」的思路構建起來的,但它們的確體現了民主形式和實踐的創新。這些思想所蘊含的政治特徵和實踐並不直接有悖於西方世界的標準,但其目標是推進民主的進步,這種進步會促進民主在西方和非西方世界的多樣化發展。
事實上,對非西方式民主的呼籲呼應著人們對歐洲及北美國家的政治本質的日益關切。在民主國家及准民主國家,處處都充斥著不平等、腐敗和公民的不滿情緒。政治自由主義、社會自由主義和經濟自由主義在西方國家內部正受到猛烈攻擊。在歐洲,面對民眾抗議和新社會運動的興起,思想家們呼籲採取更具參與性和協商性的民主形式。著述者們密切關注著超越個人權利保護的自由主義概念,而各種共和主義的民主觀和自由觀得到愈發廣泛的支持。在某些方面,相比來自西方國家之外的批評,當前西方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內部的發展趨勢對民主中的自由主義要素構成了更大的挑戰。西方國家需要努力避免誤解其他人對民主的看法,而非西方國家則需注意不要只是簡單地對「西方民主」進行諷刺性描述。
對民主的變化形式的探索必須避免兩個極端:一種是過於僵化地堅持自由主義民主的核心結構,另一種則是即使對多元主義的最低標準也不屑一顧。討論的一方往往過度捍衛一種既定的自由主義民主範式,而另一方則時常展現出對西方標準和政策的全面反感。
在關於民主的「真實可靠性」的論述中,有些說法是有問題的,但這不應阻礙西方的民主支持者與非西方國家的改革者共同探索如何確保民主獲得本土合法性(local legitimacy)。即使對非西方式民主的偏好沒能成功構建起不同的民主模式,但它們表現出的異質性依然是很有意義的。現代民主制度受到西方政治史方方面面的影響,而西方政治史具有歷史依存性,是時代背景的反映。同樣,民主制度的未來將由新的權力模式和政治趨勢所塑造,這些模式和趨勢正在非西方世界積蓄力量。
在這個意義上,追求民主的變化形式可以並且應當建立在自由主義民主之上,而非消解自由主義民主。最可欲的民主變化形式不是「自由主義-」(liberalism-minus),而是「自由主義+」(liberalism-plus)。這一原則要求探索本土化的方式,以便使包容、參與和問責這樣的核心理念獲得更大的活力。這並不意味著僅僅是實現更大程度的西方自由主義。毋寧說,這是提倡把其他觀點嚴肅地視為一條確保政治自由主義的核心內涵得到更好尊重的路徑。
民主的變化形式能夠深化自由主義民主,甚至使其重新激進化。設想民主改革的選項時,這些選項最好是在自由主義基本要義的範圍內或者是對其的超越,而不要與之對抗。這是因為,應當恰當地把自由主義理解為寬容、有效的參與以及保護人們免於非正義和壓迫。「自由主義+」的概念不應意味著它必然以無條件擴大市場改革和放寬經濟管製為前提假設。在許多非西方國家,目前的趨勢乃是在謹慎的政治控制體系中放寬對資本市場的管制。
世界上不同的國家和社會都有可能創建自己的民主制度組合,組合的一部分取自西方的政治體系,另一部分則借鑒非西方國家中行之有效的東西。民主多樣性(Varieties of Democracy)研究項目清楚地顯示出民主的多種「類型」——自由主義的、平等主義的、參與式的、協商式的及選舉式的——如何能夠進行不同的排列組合,並且表明西方與非西方的偏好之間不存在明確的界線。如今,國家間的互動日漸頻繁,並且有著大量的經驗共享,以致很難界定哪些東西屬於西方國家,而哪些屬於非西方國家。
對民主變化形式的探索不應局限于謹小慎微的制度調整。人們有時認為,西方世界以外的人們懷有與西方國家的人們相同的民主價值,只不過是以不同的制度形式來表達這些價值。然而,對民主變化形式的渴求卻更為複雜。這必須關乎價值,而非僅僅關乎制度。關於目前應當如何定義民主價值的問題,有著深入且必要的討論。的確,目前的情形與通常的說法相反:處於民主轉型中的非西方社會在選舉、政黨和議會方面已傾向於接受大部分西方的基本制度範式,儘管不少人仍質疑西方的某些主導性價值。這些非西方的價值偏好並不必然是非自由主義的。儘管一些非西方的立場旨在限制自由主義,但另一些則試圖加強自由主義民主的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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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化的五大軸線
根據「自由主義+」的原則,我認為民主的變化形式涉及的範圍沿著五條軸線而存在。但是,伴隨每一條軸線都應該有著不可逾越的紅線,以限制對核心民主規範的偏離程度。這五大軸線如下所示。
(一)?個體權利與集體權利
自由權利的構建需要涉及集體願景的實現,而非僅僅是對個體的保護。非西方社會更有可能認為,權利關乎個體協助實現集體目標的能力,而不只是保護個體不受國家侵害。挑戰在於,在不削弱「保護意義上的權利」(rights as protection)這一自由主義概念的同時,嚴肅對待並發展「賦權意義上的權利」(rights as empowerment)這一概念。對不受限制的個體權利的質疑往往源自對社會的凝聚力和道德的合理關切。我們需要接納這一觀點,但接納的方式不能為非自由主義民主的出現提供機會。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個體權利優先已被等同於超道德(amorality)、極端個人主義和宗教不寬容。人們認為自由主義伴隨著對傳統、宗教、管制和共同體生活的攻擊。我們愈發有必要澄清,事實並非如此,並且民主的核心要義並非固有地關聯於某種特定的社會道德議程。
證明如下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即民主制下的人身權利與宗教之間有可能形成一種健康的、相輔相成的關係。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是,如何才能將個體公民權利的擴展理解為維護並擴大共同體宗教認同的範圍的途徑。民主的變化形式所涉及的規則和程序旨在形成道德議程,而這些道德議程不同於在西方國家得到最廣泛支持的那些議程,同時要避免對個體權利的嚴重擠壓。可以說,我們不僅需要適應民主的多樣性,也需要適應自由主義的多樣性。
(二)經濟公正
當涉及與民主相匹配的經濟模式的類型時,民主形式發生更大程度的變化是合乎情理的,在客觀上確實也是必要的。其潛在的要求是在有關經濟改革的決定中擴大民眾參與。挑戰在於,要賦予更大範圍的社會行為者以參與決策制定過程的權利,但這一賦權方式要比我們在傳統的法團主義民主形式中所看到的方式所受的限制更少,等級色彩更淡。在一些非西方社會,基礎廣泛的社會運動已經在當地獲得了足夠多的關注,從而使他們對經濟政策協商過程的參與愈發合理。
當引入新的方法來重塑民主制度的政治經濟時,我們要記住的關鍵之點在於,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應當是相互支持而非零和博弈的關係。這裡並不是說一種最理想的民主形式有賴於一種特定類型的經濟政策,而是說,要確保存在一種更具開放性和參與性的精神,以便使經濟政策的選擇要經過充分民主的討論,要尊重所有權,要具有合法性。過去20年來在許多國家,經濟制度已經被移除出政治討論的範圍,以使自由市場政策去政治化。但是,這個趨嚮應當被重新審視。
(三)社群主義的形式
當其目的都是為了對抗多數人的傾軋而維護基本權利之時,為確保處於弱勢的少數派在政治上發出聲音而設計的代表配額與民主的自由主義特質是相伴而行的。預先確定的政治代表的配額有助於尋求共識,並且確保了廣泛的群體參與意見諮詢。然而,代表配額不能過度擴大,以致其威脅到權利和平等的自由主義核心原則。代表配額會導致派系或宗派的集中,並會給這樣或那樣的地方寡頭留有過多的自由空間。代表配額帶來的好處時常主要流向各個社群集團的精英,而非組成這些集團的普通公民。稍帶諷刺意味的是,當涉及影響集體的身份認同或者表達當地的需求和不滿時,這些普通民眾最終發出的聲音更少而不是更多。
自下而上的社群主義形式有助於糾正這些問題,並且培育出真正有質量和生命力的民主變化形式。正確的討論並非僅僅圍繞社群主義的實現程度來展開,而是要討論何種類型的社群主義與公民的民主願景最匹配。社群集團間的寬容是必要的,並且這種寬容應該超越那種消極的、最低限度的寬容。在後一種寬容中,少數群體只有遵從幾乎是預先決定其身份認同的制度結構,才能獲得生存空間。制度安排需要回應不斷增長的對社群主義取向的需求,與此同時不要增加民主制度在適應社會身份認同的變化方面的困難。
(四)行動主義與代表制的替代形式
西方式的政黨和議會是人類才智所能設計出的用以聚合多種利益以及引導民主公共協商的最好方式嗎?有關這一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那些傾向給出否定回答的人早就已經指出,大量的研究調查表明,在大多數國家,政黨和議會是最不受信任的政治制度之一。那些關心民主制度創新的人敏銳地在此處發現了契機。很多人認為,科技——以互聯網革命為代表——將比其他任何事物都更能促進民主模式發展出健康的變化形式,這從基於傳統身份認同的地方團體監督政府如何行使其權力的方式中就可見一斑,這種監督是通過傳統的西方自由主義民主機制之外的渠道來進行的。
有關新形式的民眾動員與公民團體的爭論仍將繼續,但目前實踐層面的關鍵要點在於,想要最大程度地服務於民主的變化形式,我們的行為就要遵循而不是對抗政黨和選舉產生的議會這種久經考驗的利益代表和聚合機制。舉例來說,協商民主不應當被看作是自由選舉以及正式的權利保障機制的非西方式替代品,而是對這些的補充。協商民主需要為工會或部族機製表達利益發揮作用。最重要的挑戰在於,必須確保這些機制在融入標準的民主制度時要比現在順利得多。
(五)非西方式司法
法律體制應當被看作探尋民主創新實踐的合法場域。創新必須確保習慣法機制充分發揮作用,但其發揮作用的方式應當融入並提升國家層面的民主體制。在一些國家,負責處理日常爭端的種族、部落和村莊首領較少尊重基本的人權規範。而在另一些國家,他們的確被迫遵守著這些規範。事實證明,一些傳統的首領在婦女和兒童權利保障問題上比其他人更容易調整其立場——在這些領域,最引人關注的就是傳統制度。一些傳統制度至少部分地被正式的法律秩序所吸納,而另一些傳統制度則更抵觸正式的法律秩序。關鍵的問題在於全國性司法體系的結構與地方性爭端解決機制之間的關係。最好的情況是,公民既運用習慣法,也運用「規範法」(regular law),將兩者視為無縫銜接的整體。挑戰在於,要提升正式法律制度與非正式法律制度之間的相互協調和借鑒,並且使前者更多關注傳統機制一直保有其吸引力的原因。
有一條共同的線索連結著這五大軸線:在所有的地方,最能引起共鳴且聲勢最大的口號是追求「包容性」,這產生於如下一種廣泛存在、但通常又模糊不清的看法,即各種政治制度沒能減少「排他性」。對此的回應就是,通過提高包容性的廣度和深度,來「擴展」自由主義民主的核心要義。本文列舉的不同類型的民主變化形式所共有的恰恰就是這種包容精神。
五、對民主援助的挑戰
從「自由主義+」概念中,那些關心民主援助政策的人能夠得到什麼樣的啟示?迄今為止,這一領域中的人們大部分都在忙於讓項目進展得更加有效,並忙於制定某種策略來驅逐獨裁者。應當建立什麼樣的民主形式還不是他們主要關心的問題。在民主援助領域,民主概念本身並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討論。
來自西方的援助者們強調說,他們並沒有試圖輸出一種西方特有的或自由主義的民主類型,並且對非西方民主實踐持開放態度。批評者們反駁說,這種說法並不誠實,西方國家的政府實際上致力於將自己對民主的理解強加給其他社會——無論這種做法是出於所謂的民族優越感和學理上的嚴謹性,還是因為這符合它們自身的利益。鼓勵發展本土特色對國際民主援助事業而言顯然是一個挑戰。隨著甚至出於善意的西方政策也不可避免地阻礙具有本土合法性的體制的興起,質疑者認為,對民主的真實可靠性的要求會導致民主援助的理念變得十分有問題。
批評者們告誡西方援助者,不要過分強調選舉的作用,同時要謹慎支持在非西方公民社會中幾乎難有生存空間的專業倡議型非政府組織。西方的民主援助者們似乎不太願意支持那些倡導更激進的參與式民主理念的社會運動,然而他們似乎也在避開某些公民組織,這些組織關注的是在與國家體制的合作中形成集體身份認同,它們不同於那些僅聚焦於個體人權的組織。許多西方援助者仍然傾向於把推動新自由主義經濟改革與支持贊成民主的政治改革結合起來。
事實上,西方援助者已經開始比一般所認為的要更加關注民主的變化形式。儘管批評者們對西方民主援助的控訴在某種程度上有些道理,但這些控訴時常被過分誇大了。西方國家政府遠不是目光短淺地在任何情形下都推動提前選舉,它們時常對需要在轉型國家推遲大選而感到歉疚,因為這會產生極大的不確定性。在阿富汗、馬里、索馬利亞以及南蘇丹這樣的衝突高發國家,許多援助者以及國際組織與部落首領和傳統司法機制共同合作。在巴爾幹半島,美國和歐盟優先考慮的是符合本土條件、獲得一致同意以及權力共享的問題解決機制,而這些機制與標準的自由主義民主的原則並不是十分協調一致。援助者目前更多考慮的是如何通過社會組織而不是專業的非政府組織來推動公民意識,並且開始與「非傳統的」社會組織合作。歐洲國家對在玻利維亞這樣的國家建立的民粹主義民主形式相對比較同情,並始終關注社會經濟權利以及旨在提升經濟公正的各種項目。
的確,傳統的民主援助希望通過支持非西方式民主形式來獲得合法性的提升,但一些援助者誇大了這種提升的程度。然而,之後他們不得不承認,他們還沒有兌現其對民主變化形式作出的承諾,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並不十分確定如何去做。發展中國家的改革者們沒有在援助者的政策中看到任何對民主變化形式的絕對支持。非西方民主國家的官員和專家們仍然時常抱怨,西方的民主援助者們無視部族結構,並破壞了不符合西方權利標準的傳統機制。這導致國際援助在利比亞、馬里、巴基斯坦和突尼西亞這樣的充滿多樣性的國家受到了抵制。
前面描述的五大變化軸線表明,援助者們應如何採取更多行動來允許、甚至鼓勵健康的民主變化形式的發展。民主援助組織應當探索,公民權利如何才能被重新調整為某種增強集體道德認同的手段。他們需要考慮的是,如何以一種更加關注宗教價值的方式來構想自由主義的各項權利。對熱衷於探索非正統經濟模式的社會組織的支持應當比目前更為普遍。面對經濟困難,西方國家與非西方國家如今在設計更為有效的民主代議制度方面面臨著共同挑戰,而民主援助項目則可以對這些挑戰進行探究。對於權力共享的、共識性的社群主義的「自由主義」形式,應該給予更多的支持,這種社群主義保障了少數群體的身份認同,同時也使他們有機會參與協商和進行調整。
民主援助項目應當更加系統地思考如何推動一種正常運轉的直接民主,從而努力走在科技潮流的前列。國際社會應當思考如何才能為新的參與形式——例如參與式預算——提供更強有力的支持,而同時不違反標準的代議製程序。援助者應該探尋新社會運動的積極潛能,與此同時也要糾正其負面性。其理念應當是與那些與國家存在更多對抗關係的群體進行合作,同時也應當與那些認為公民社會的功能不只是約束國家、而且也賦予國家以權力的群體進行合作。最後,援助者們應當探索本土社會的傳統結構,以增強其在形成更具效率和共識性的司法制度方面的潛能,同時使其不違背核心的人權標準。最重要的是,對西方與非西方國家而言,它們都需要對新的路徑保持開放態度。
非西方國家不只是國際政策的接受者,如今也是國際影響力的源泉。巴西、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奈及利亞、南非、韓國和土耳其等新興的非西方民主國家,在推動民主的變化形式方面或許比西方民主國家處於更有利的位置。新興的民主國家顯然有優勢,因為它們推動的政治改革類型不能以它們是不合時宜的西方式改革這種理由而被否決。非洲、阿拉伯地區和亞洲的一些國家如今正向這些國家尋求建議,借鑒其最佳實踐(best practice),學習其國家能力建設的經驗。新興民主國家的外交政策將對和平建設和社會正義的關注與對政治改革的關切交織在一起。
然而,依然不清楚的是,新興民主國家是否有著獨特、成功且可複製的民主模式來輸送給其他國家。到目前為止,它們在民主援助方面的舉措主要在策略而非目標層面上與西方國家不同。它們並沒有推動一種獨特的新型民主。如果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那就是當涉及援助社會運動和公民行動主義時,它們甚至比西方援助者還要謹慎,並且傾向於某種精英主導的變革(這種偏好並不總能被發展中國家的抗議者們所接受)。考慮到批評者們抱怨西方民主國家太執著於選舉,如下事實令人吃驚:非西方民主國家的援助政策恰恰在選舉觀察領域表現得最為活躍。
非西方民主國家強烈批評西方民主國家推銷其自身的自由主義民主模式,然而新興民主國家同樣傾向於僅基於自身的民主轉型經驗來看待政治變革。這意味著它們常常意識不到其他國家的境況或許與自己非常不同,因而所需要的外部政策干預不能只局限於傳授民主轉型的經驗。儘管新興民主國家在推動不同區域的民主變化形式的發展方面有著巨大潛能,但如果想在最大程度上取得成果,那麼這一潛能需要得到進一步培育。
在未來幾年,民主的變化形式很可能會增多,甚至可能有助於遏制威權主義的抬頭。但是,必須以正確的方式構思這種變化形式,否則,將會助長非自由主義的發展。即將形成的新的全球秩序的性質還是個未知數。當新興國家挑戰自由主義的規範時,民主制度必須證明自身有能力適應和吸納來自西方國家以及非西方國家的思想理念。
「自由主義+」的原則意在說明,需要認真對待那些賦予包容、多元主義和問責等政治自由主義的核心要義以更多意涵的非西方觀念。沿著前文界定的五大軸線所實現的民主變化形式展現了積極創新的前景。一些變化形式將需要非西方國家作出某些西方國家將不會支持的決策;而另一些變化形式則與那些試圖以基本相似的方式提升現有的民主實踐的西方國家和非西方國家都有關聯。支持「民主的變化形式」這一概念並不意味著要將所謂的「非民主」政權轉變為「民主」體制,而是意味著在所有類型的政體中提升民主的質量。
如果過去那些參與執行民主援助方案的人主要考慮的是如何援助改革者,那麼如今他們有可能也需要花時間來反思一下需要援助什麼樣的改革。如果國際社會對民主體制創新真的持開放態度的話,那麼對於「如何」進行民主援助以及援助「什麼」則需要進行系統的批判性反思。
本期編輯:沈青 本期審校:小庭白月
文章來源:《國外理論動態》,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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