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2014年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工作實施方案

為做好我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到期出讓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公共客運管理的意見》(湘政辦發[2011]4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岳陽市臨湘市實施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轉讓的批複》(湘政辦函〔2003〕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規範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活動,引入競爭機制,陽光操作,適度投放出租汽車運力。合理利用公共資源解決社會公益問題,配套完善政策法規、規範經營權管理、優化經營模式、改善監管方式、提升行業服務質量,建立服務優質、群眾滿意、規範有序、和諧穩定的出租汽車行業新秩序,更好地滿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市民出行需求。

二、工作原則

1、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對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工作進行全程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2、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根據市場需求,充分發揮市場對運輸資源的優化配置,保持運力和運量總體基本平衡,提高出租汽車資源使用率。

3、堅持對競標出租汽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對競標企業的綜合經營實力、經營行為、管理人員素質、辦公設施設備、管理和服務質量綜合素質予以全面考評。

4、堅持維護穩定,促進市場健康發展。行業主管部門、出租汽車公司和承租經營者要相互配合,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措施,及時解決好運力投放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切實保障相關工作平穩推進。

三、經營權出讓的方式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以服務質量為主,誠信、文明、守法、價格為輔的綜合評分的經營權公開招投標方式,以綜合評標法進行評標。招投標工作由臨湘市政務公開中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對招投標活動過程中出現的違紀問題,市紀委監察部門將嚴肅查處。

四、 經營權出讓的內容

(一)出讓數量。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的出租汽車101台。

(二)出讓價格。參照周邊縣市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經綜合測算,確定為4至5萬元。該資金應在受讓方確定後1日內一次性繳納到位,否則,視為放棄出租汽車經營資格。

(三)經營權使用年限。此輪出讓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年限為6年。

(四)特許經營者資格要求。須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正式註冊的具有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資格的實體企業。

五、經營權出讓金的使用

作為行業發展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公共交通場站基礎設施建設、行業管理、扶持公共客運交通企業發展等方面支出。

六、 受讓方的責任附加

1、受讓方應和臨湘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簽訂臨湘市城市出租汽車特許經營合同。

2、受讓方應實行「兩權合一、公司經營、承包(租賃)營運」的模式經營。堅決制止受讓方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採取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額」、「運營收入保證金」和「高額承包」等方式,向承租人轉嫁投資經營風險,牟取暴利;不得預收承租款;受讓方購買車輛的保險標準不低於2014年度行業購買保險費平均水平。

3、受讓方需使用企業自有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融資渠道應符合國家融資管理規定。受讓方融資渠道不符合國家融資管理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向社會公眾對象吸收資金的,在招標前以預付購車款等方式向司機集資的,未使用企業自有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的,取消投標資格,已中標的宣布無效並取消其臨湘計程車經營權投標資格兩年;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4、在同等條件下,受讓方應優先考慮將本輪出租汽車承包(租賃)給經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註冊並繼續教育,2013年客運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合格、安全績效考核達標的承包經營人。

5、嚴格執行臨湘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城市公共客運票價和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承包(租賃)經營價格。

6、必須投放統一的車型及相配套的設施。統一採購捷達標配雙燃料車、現代伊蘭特或東風雪鐵龍(天然氣罐65至70CM)。統一安裝質監部門核定的計價器,北斗衛星導航系統,以及行業部門規定安裝的出租汽車相關安全、服務監督設施。採購和設施安裝由市政府採購辦、市發改局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全程監督實施。

7、受讓方承諾與承租人合理分擔安全風險。

8、本輪投放的出租汽車經營期滿後,車輛一律作報廢處理,經營權政府無償收回,重新組織公開招投標。為了消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適應城市發展要求的出租汽車,對出租汽車企業在經營期內自行申請提前報廢的車輛,市政府無償收回經營權,並給予一定的經營獎勵(獎勵金額按提前報廢年限對應的年平均出讓價格計算),其獎勵資金從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中解決。

9、受讓方必須嚴格履行其責任,不得私自轉讓或轉賣出租汽車經營權。並按要求將出租汽車如期投放市場運營。如私自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不能如期將出租汽車投放市場營運、不能全資承擔車輛投放市場前的經濟責任、將風險轉嫁給承租人等行為的,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將收回經營權。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與後果概由受讓方全部承擔;受讓人因特殊情況中途不能繼續經營的,應報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由市政府按出讓價格年均價與剩餘期限的乘積回購經營權並重新招標,其所轄車輛企業自行處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領導小組,以市長龔衛國為組長,許永為常務副組長,劉如樂、夏志鋼、沈洪波、李明利為副組長,紀律監察、法制辦、交通、財政、發改、公安、信訪、人社、建設局、交警、政務公開中心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統籌、協調本輪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工作。紀委監察、法制部門負責對招投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審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本輪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市政府辦副主任夏志鋼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強化責任落實,確保行業穩定。政法、公安、信訪、交通、物價等部門,制定並落實好穩定工作預案和措施,確保出租汽車行業穩定。出租汽車企業要認真學習掌握相關政策,做好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宣傳解釋工作,關注其合理訴求,及時化解矛盾,防止不穩定事件發生。若出租汽車企業發生影響行業和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一律取消其參加我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的資格。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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