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控 貪官量刑(組圖)

貪污受賄罪:每貪100萬增判1年或半年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無論多少最高10年

貪官適用緩刑免刑比率:2001年51.38%、2005年66.48%、2009年69.7%

量刑級別:超95%副部級以上貪官獲「生刑」

量刑數目:貪3.8億判死緩

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官員因被處以死緩而暫留一命,以致有人質疑死緩判決成了貪官的「免死牌」。此消息一經披露,立即引來許多網民的反對。此消息一經披露,立即引來許多網民的反對。這不難理解,在一個素有「治亂用重典、殺貪平民憤」傳統的國度,「死刑」儼然是最後也是最嚴厲的震懾——有死刑貪官污吏尚且為所欲為,取消死刑還不更加肆無忌憚?與國際接軌不能忽視國情對於貪污受賄罪的量刑,特別是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從輕判決似乎符合「國際慣例」和現代司法的發展方向;特別是在不少國家已經取消死刑的情況下,「取消貪官死罪」在國際上差不多已經成為了一個「基本常識」。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死刑判決,有兩大功能,其一是發揮懲處功能,其二是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如果防範腐敗的機制健全,極少有官員腐敗,人們自然不會對腐敗分子如此痛恨,以至於群情洶湧恨不得「殺之而後快」;如果查處腐敗分子的機制健全,能夠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一則官員基本上不會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二則在腐敗分子沒有「容身之地」的情況下,也就不必要用「殺雞儆猴」的辦法來震懾腐敗分子。這是「取消貪官死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國際慣例」中「取消貪官死罪」的現實基礎。我國腐敗案件高發的現象目前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諸多情況表明,當前的反腐敗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健全,查處貪腐案件力度還不夠,偵查貪污受賄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也有待提高,在此情況下,對貪污腐敗案件的審判,還必須充分發揮其震懾犯罪的功能。這也是人民群眾普遍希望對貪官從嚴重判的根本原因所在。如果一味地依照「國際慣例」,以對貪官從輕量刑,並進而「取消貪官死罪」,這不僅不符合中國的具體國情,也與人民群眾的反腐願望背道而馳。司法必須公正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底線,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如果公眾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依法治國將失去基礎,社會穩定也將失去基礎。當人們對「取消貪官死罪」的提議報以冷笑之時,在人大常委會激辯「取消貪官死罪」的諸君,是否應該冷靜下來,想一想「取消貪官死罪」是否符合國情,是否符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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