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見房價上漲反悔轉賣他人 被判賠原買家13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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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廣東東莞:業主賣房違約 結果倒賠房屋市場差價137萬

近年來房價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漲幅不定的房價會導致出現一些房屋買賣合同違約的情況,有些業主在賠償了違約金後依然是大贏家。但在廣東東莞,一業主違約把房子另賣他人,正當他以為可以大賺一把時,沒想到當地法院判決他賠償139萬房屋差價給買家,後來他不服上訴,結果又會怎麼樣呢?

2015年12月,廖先生與賣家陳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書》,預付定金十萬,購買了陳某名下位於東莞市松山湖科技產業園的一套價值128萬的房產。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由於當時房價迅速上漲,賣家陳某卻臨時反悔了。

「我們簽訂合同後兩個月左右時間,他的房子價格上漲了一部分,可能他意識到房 子賣虧了,他就找各種借口拖延辦手續進度」廖先生說,過了幾個月後對方就明確表示 不繼續履行交易合同。

由於對方的違約行為,廖先生要購買同小區、同戶型、同面積的房產至少需要再支付差價約130萬元左右,於是廖先生在2016年年底將陳某告上了法庭。

「開庭當時對方律師告訴我們,這個房子已經賣了,我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現實是達不到的」原告辯護律師趙丹說,對方說不賣就不賣,原告重新買房不得多花上百萬元,於是原告廖先生要求對方賠償市場差價損失。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查明被告陳某已在2016年10月將這套120平米的房產出售給他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不可能,而原告廖先生要購買同類型的房產至少需要再支付差價139萬元左右,遭受巨大損失,而被告陳某則認為可以將原告的定金退回,根據合同並無違約行為,所以無需承擔所謂的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7年6月份,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陳某不僅要退還原告廖先生定金10萬元,還要賠償原告的房屋差價損失1391261元及中介費38500元。

被告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賠償房屋差價損失以及中介費,改判只賠償原告廖先生10萬元定金損失,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進行二審雙方調解過程中,被告陳某的態度發生了轉變,在取得原告廖先生的諒解的情況下,最終被告陳某同意賠償原告損失1379761元。

「從一審對方堅持只需要賠償10萬元,而且他對轉賣房的行為很自然,我就是要賺這個錢,我賠你10萬元就行了。」原告辯護律師趙丹向記者透露,在二審過程中他已經接受了這種賠償,心態也發生了變化,並且積極履行這個調解協議,說明通過這個案件他也得到了教訓。

據了解,為了遏制業主在二手房買賣中違約現象,今年9月份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中明確了違約方、過錯方應予差價賠償,其中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被解除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或者轉售利益等可得利益損失。

趙丹律師提醒買家,在擬定房屋購買合同時,一定要明確如果賣家交易中拒絕出售,可以要求賣家補償房屋升值帶來的損失,以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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