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頻遭天價索賠,網紅主播跳槽為何如此艱難? | 《「游」法可依》

頻遭天價索賠,網紅主播跳槽為何如此艱難? | 《「游」法可依》

來自專欄手游那點事4 人贊了文章

文 | 廣悅互聯網律師 | 楊傑、別良輝

《「游」法可依》是手游那點事與廣東廣悅楊傑律師團隊聯合推出的遊戲相關法律知識欄目,該欄目會列舉當下遊戲市場中最受關注的法律糾紛案例,由楊傑律師團隊中的資深律師進行法律層面上的解讀。在十八期的《「游」法可依》當中,楊傑律師團隊和大家分享的是關於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間關係。

跳槽,所有已經工作的人都不會陌生。在普通人的經驗中,跳槽去選擇自己喜歡的平台工作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但在直播行業,網紅主播們卻很有可能會因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一、主播跳槽頻遭天價索賠

狗年新年還沒到,虎牙直播在其微博賬號上貼出了一張法院判決的截圖。原來在虎牙起訴曹海違約的訴訟中,虎牙獲得了法院的一審勝訴判決,按照判決結果,曹海需向虎牙支付的違約金逾2400萬。

網紅主播跳槽被老東家起訴主張天價違約金的案例並不鮮見。早在曹海案之前,已有多個法院判決判定跳槽主播須向原工作單位支付高額的賠償金。跳槽主播為何會頻遭索賠,背後又隱含著怎樣的法律問題,本文試圖對此作出解答。

二、跳槽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我國《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自由選擇工作單位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通常情況下,只要勞動者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發出辭職通知,勞動者就可以合法的解除勞動關係,自由的進入其他工作單位工作。但在直播領域,跳槽主播們頻遭索賠的案例卻似乎與之相悖。網紅主播不能順利跳槽的原因到底在哪裡呢?

三、網紅主播可以受《勞動法》保護嗎?

《勞動法》作為調整勞動關係的最重要的法律,是主播與平台發生糾紛時主張權利所依據的法律基礎。但實際案例中,法院的判決卻往往並沒有支持主播的請求。法院通常認為主播與直播平台之間的合同並非是勞動合同關係,而是勞務合同關係。因此,主播不能援用勞動法保護自己的權利。在這一點上,虎牙平台與主播唐磊之間的糾紛就體現的非常明顯。廣東省高院認為,唐磊與虎牙之間並未建立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法院判定:

「從華多公司提交的《虎牙直播獨家合作協議》約定的內容分析,協議相對方唐磊在華多公司的直播平台上提供直播服務,華多公司向其支付勞務報酬。個人提供勞動服務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協議,具有商事交易的性質,本質上屬於服務合同範疇,不同於勞動合同。華多公司與唐磊之間成立勞動服務合同關係,而非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因履行《虎牙直播獨家合作協議》產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範圍。」

可見,要判斷是勞動合同關係還是勞務合同關係的關鍵在於雙方所簽訂的協議內容。在該案中,協議的名稱即為「合作協議」,不同於通常的「勞動合同」「勞動協議」等名稱。具體到協議內容而言,從法律上分析,通常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工資報酬、勞動紀律、獎勵規則等。而主播和直播平台簽訂的此類「合作協議」往往不具有勞動合同關係的上述性質,主播的實際工作往往比較自由,知名主播在與直播平台的談判過程中也有著很大的話語權,與一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特點有著較大不同。因此,這種關係會被法院認定為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的調整,而受到《合同法》處理。

四、天價違約金條款是否一定有效?

在直播行業,主播對於直播平台來說意義重大。特別是知名主播往往對某一直播平台的經營活動存在在至關重要的作用。某些頂級知名主播的去留甚至會對初創的直播公司產生生死存亡的影響。為了防止主播任性跳槽,直播公司往往會約定天價的違約金,主播一旦跳槽,就面臨直播平台天價索賠的風險。

上文中曹海被判賠2400多萬確屬天價,但在眾多其他案件中,很多主播跳槽後,法院並沒有支持直播平台的天價索賠。而這背後則源於《合同法》中相關規定的限制。

《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可以看到,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間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並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直播平台損失的,主播可以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的支付。因此,具體支付多少違約金的判斷標準就在於主播的跳槽對於直播平台來說會造成多大的損失。如果跳槽主播是直播平台的「台柱子」,這種情況下,跳槽的主播勢必要支付較高數額的違約金。而如果某一主播對直播平台來說並未創造多大收入,即便直播平台與主播對跳槽行為約定了天價的違約金,法院在實際判決中也不會完全支持直播平台的訴請。

五、跳槽後的主播是否還能在其他平台直播?

主播跳槽後,除了需要支付一筆不菲的違約金外,在有的判例中,主播還被法院裁判禁止在其他直播平台進行直播活動。這在騰訊與主播張大仙糾紛案中有所體現。

在騰訊訴張大仙違約跳槽一案中,騰訊不僅僅向法院主張張大仙賠償損失,還向法院申請了行為保全,即要求張大仙不得在企鵝電競直播平台以外的網路直播開展網路直播活動。騰訊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的第100條。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支持了騰訊的行為保全申請,裁定張大仙不得在其他直播平台開展直播活動。

深圳南山法院的做法並不多見,在大多數主播與直播平台的糾紛中,法院往往並不會要求主播繼續在原平台直播,或者禁止跳槽主播在其他平台直播。這是因為主播的直播行為往往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往往無法強迫主播繼續在原直播平台工作。同時,如果禁止跳槽主播在新平台開展直播活動,就等於切斷了主播未來的收入可能,競業限制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需向工作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如果禁止跳槽主播在其他平台開展直播,又不提供相應的補償,對於主播來說未免太不公正。

建議:

可以看出,主播該不該跳槽絕不是一個拍腦袋的決定,擬跳槽的主播一定要權衡利弊,在拿捏不準的情況下,諮詢相關專業人士獲得一個比較可靠的評估才是正確的跳槽姿勢。一般來說,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我們建議主播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盡量與直播平台簽訂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特別是尚未出名的主播,這樣雙方的關係會被認定為勞動關係,主播也會受到更多保護;

跳槽前最好與所在直播平台協商解除勞動(勞務)合同關係,不要不辭而別激怒原公司;

簽訂合同時注意直播平台對自身的限制,如服務期、是否可以兼職等。如果主播足夠強勢,對直播平台不合理的限制條款要堅決拒絕;

如果直播平台一定要求主播的獨家服務義務,注意約定直播平台的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責任。

推薦閱讀:

陶淵明後人做主播月入百萬,網友:你這是坑祖宗啊!
知名爐石主播不二主播跳槽,你如何評價不二的主播水平?
這樣說話粉絲才不會走
《門老師:快手賺錢基礎教程》,適合任何人的賺錢項目
OBS碼率設置好,直播無煩惱

TAG:網路主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