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克實:從日內瓦公約看日軍犯罪體質問題

姜克實:從日內瓦公約看日軍犯罪體質問題

以上敘述的戰爭中日軍的犯罪行為根源到底在何處?如今,國內經長年政治宣傳和感情色彩濃厚的民族怨恨教育的結果,產生出一種把軍國主義侵略體質下的國家犯罪責任,推諉,轉移給日本人民族性(殘忍)和個人(日本鬼子,鬼子兵)的傾向。其結果加深了現在第四代人間並不需要再繼續的,普通民眾間,年輕人間,民族之間的歷史怨恨。戰爭犯罪成為了個人,民族的行為,而使發動侵略戰爭,縱使國民犯罪,並表彰其為護國「英靈」的國家,軍部逃之夭夭。與稱侵略戰爭死者為護國「英靈」的政治家間握手言和,卻鼓勵,教育國民間,民族間互相仇恨。本末顛倒之登峰造極也!具筆者的調查,接觸發現,特別是知識人階層,比如大學生,媒體,教師等,多存在從「日本人的民族性」「武士道」「天皇制」等文化層面來摸索,解釋日軍殘酷,犯罪的傾向。

戰爭和屠殺發生的根本原因並不在個人,民族性。若沒有國家的忠君愛國教育,沒有 軍隊的「以作俘虜為恥」的殉國思想灌輸,普通人絕不會自動變為殘酷的殺人機器。 筆者認為,犯罪原因來自於國家,軍部的戰爭體質面的問題,表現為以下三點,

一,以少數精銳部隊強行大規模,廣範圍作戰,致使日軍缺乏對俘虜的收容,處置能力。

二,軍上層部無視日內瓦公約等戰爭國際法,對士兵不進行國際法規教育,反而灌輸忠君愛國的殉國思想,輕視俘虜人格。

三,在外交面,政府將「戰爭」行為故意小化,改稱為「事變」想方設法使犯罪行為迴避,逃脫戰爭國際法的義務約束。

以下,通過戰爭中日本政府,軍部對《日內瓦公約》的處置,解釋的檔案資料,分析一下日軍之所以殘殺傷兵,俘虜的根本原因。

日內瓦公約也稱紅十字會條約,是戰鬥行為中保護傷病者及戰俘的戰爭國際法。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國,義大利,比利時等12國簽署了《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公約。成為戰爭國際法發端的第一步。日本於1886年6月6日,申請加入了此公約。1900年11月21日,又參加,批准了包括優待戰俘內容的戰爭國際法《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1899 年 7 月 29 日簽約 ) 。

?1906年日內瓦條約第一回改正(7月6日簽約)時,法律保護的對象範圍中添加了優待戰俘的內容(病者和傷者作為戰俘,適用於《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保護)。日本此時成為1906年改正條約的簽約國之一,並在日俄戰爭和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率先做出過優待俄國,德國戰俘的模範榜樣。

但在日中戦爭開始前1929年日內瓦公約第二回改定過程中、日本的態度卻消極起來。此次條約改定的特徵,是將「戰俘優待」的內容獨立出來,形成單獨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第二公約)。作為簽約(7月27日)國成員之一,外務省意圖促使條約在國內得到政府批准,可是在協商中遭到軍部的反對。其過程如下

1935年3月,日本政府?僅批准了改正條約中的「優待傷病者」一條(第一公約),還帶有保留條件

1934年8月,外務省為了奏請批准該條約生效,8月9日向各關係省廳徵求對新條約的意見。此時陸軍省和海軍省對其中「優待戰俘」的第二公約出示了反對意見,最終導致此條項奏請的流產。結果政府於1934年底,以「附加保留意見」為條件,僅通過了其中優待傷病者的第一公約《關於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第二公約沒有得到批准[1]。此時,簽約的62個國家中,以日本為首有9個國家未以批准。(此件中國也為簽約國之一,於1935年11月19日批准生效)。反對者之一海軍省,1934年11月15日對外務省作出的回答意見中,出示了以下四點反對理由

一、帝國軍人的観念中未有作囚俘之意識,相反外國軍人的観念中對此點並無心理抵抗。所以此條項表面上為雙務平等,實際上對我國是片面義務。

二、若對俘虜進行優待保證其安全,…會導致敵軍擴大飛機轟炸半徑,使帝國增大空襲危險,對我海軍作戰會招致不利結果。

三、若按第八十六條規定,承認第三國代表監督俘虜會談事項,會給軍事行動帶來不利。

四,本條約中…俘虜優待程度超出本帝國軍人待遇,有待海軍處罰令,海軍刑法,海軍軍事法庭,海軍監獄令等諸法規等同時修正調整。為達到維持軍紀目的,此類法規修正不能予以承認[2]。

條約文詞句晦澀難解,若簡明解釋,第一條的主旨為日軍教育中沒有鼓勵軍人作俘虜的內容(寧死殉國不作俘虜),所以若只優待敵方俘虜,條約成為片務。第二條主旨是優待敵俘虜會給戰鬥帶來不利。第三條是遵守優待俘虜規則請第三國介入監督時容易產生軍事行動泄密結果。第四條則為過分優待俘虜會影響,破壞本國軍隊的軍紀。

若以上述理由來解釋,抵制國際法,在軍內拒絕戰俘教育,宣傳「殉國」思想的話,下級部隊當然不會理解優待戰俘的國際法內容,也不會主動去保護敵方戰俘。此外,戰鬥行為中俘虜的大量發生,還會增加,帶來管理面和物質供給面的負擔,影響戰鬥任務的完成。特別是在日軍處於絕對優勢,以少數精銳部隊快速進軍,大規模作戰的日中戰爭初期,戰鬥人員,物資極端緊缺,不足(與國軍作戰兵力比約1對7)。此兵源,補給力的不足,也必然促使下級作戰部隊殺害俘虜的現象發生。可以說在此種客觀條件下,若沒有法律和上級直接命令(如前述保護第三國權益的指示)約束,第一線部隊對戰俘進行殘殺、虐待可以說是一個必然結果[3]。所以必須認識到,日中戰爭初期,日軍大量殺害戰俘,傷病者的現象並不只是南京慘案一處,從滕縣作戰中也可看到同樣行為,是一個軍隊戰爭體制上的問題,屬於國家犯罪。

坂東戰俘收容所是演奏貝多芬第九的最早場所,2006年的電影廣告

還應指出的一個問題是日本遵循日內瓦公約的基本動機。如前所述,日本早在1886年即加入了日內瓦公約,1900年又批准了《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日俄戰爭和第一次世界大戰中,還堪稱日內瓦公約執行的模範。其中日俄戰爭中松山(愛媛)收容所對俄國戰俘的保護,優待(1904~1905),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板東收容所(徳島)對德國戰俘的保護,優待(1917~1920)至今仍留下很多故事美談,成為地方自治體和日本國政府引為自豪的過去。可是此時日本政府遵循日內瓦公約的動機,並不是來自西洋的人道,博愛精神,而是一種為了列伍於列強國家的模仿,和為維護天皇榮譽,提高國家品位的政治演出。

松山收容所自由自在的俄國人戰俘,殘酷的日俄戰爭中「去松山」是俄軍將兵的精神安慰

?日本政府批准改定的第二回紅十字會條約時(1906年7月6日,35國簽約,52國最終參加,日本於1908年4月23日批准承認),1908年6月18日,曾以陸軍大臣寺內正毅的名義發布了「陸訓第十號」文件,附加了一個有關條約內容的通俗解釋文,要求包括在鄉軍人會的陸軍上下全體人員對此條約內容「熟読恪守」「作實行之模範」。但其動機,理由被解釋為以此來維護「天皇陛下至仁至慈的尊嚴」和「顯示皇國之品位」[4]。這種動機不純的國際法投機,在日本成長為列強國一員,或在其侵略的利益與日內瓦公約的條約規定發生抵觸時,不免要出現質的變化。

此外,日中戰爭期間的日軍,對已經批准的「優待傷病者」的日內瓦第一公約,也從未有過認真遵守的態度表示。強調「支那事變」並不是戰爭,不能適用於戰爭國際法。下面再看一看條約生效後,日本陸軍省對履行此條約所持的態度。

日中戦爭(支那事変)爆發後,如何履行二年前政府批准的第一公約《關於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被提到議事日程。為此1937年11月9日,陸軍省頒布了一個以陸軍省副官櫛淵鍹一之名發表的文件(陸普第六七六〇號)。內容是通知陸軍所管各部,1935年日本政府批准了日內瓦第一公約,文件內容如下

?文章第一句內容為,「政府最近批准了別冊內容《關於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昭和十年日內瓦公約第一號》,特此依命頒發」。緊接下來的文章後半為追加解釋,云:「追申,當前的支那事變並不是本條約中規定的戰爭,所以(日本)並沒有履行此條約之義務(條約內容並不能適用於日本),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希望了解此件並盡量遵守條約內容」[5]。

主旨很明白,即通知部隊,由於「支那事変」不是「戰爭」,所以日軍並沒有履行此條約的「義務」。從此文面,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在1931年9月18日挑起佔領中國東三省的侵略戰爭後,為什麼一直使用「滿洲事變」「支那事變」用語。其意圖之一即在於迴避戰爭國際法的約束,使日軍在「事變」中的殘酷行為合法化。對日本政府的此意圖,至今中國國內的有關人士和學者不僅不加警惕,分析用語中的含義,反而沿用「事變」之語至今,並將「滿洲事變」的修正語「9.18事變」導入史書,課本,使其在國內也正統化。此舉,不能不說是歷史學界的重大過失。

若對比此通知文件和作成中的修改稿件(審案文訂正件),還能進一步看到陸軍省在公布此文件時故做手腳,將文件格式降低,並將履行「義務」化小化了的痕迹。防衛省的原史料(如圖)中,可看到最終頒發件(左)前的修改稿原件(右)。對比其中的修正之處,會發現修改過程中一,陸軍一般下達的命令(達),被改為通知(通牒)[6](取消約束性)。二,以「陸軍大臣杉山元名義的頒布」方法,被改為「陸軍省副官櫛淵鍹一依命頒布」(重要性降格),三,條約遵守的義務(準拠スベシ)被改為「希望周知其內容」(準拠スル儀ト承知相成度=取消遵循義務)[7]。

從以下添附件的決策過程還可看出,「決裁指定」者為陸軍次官梅津美治郎(中將,有印),「決行指定」者(經手人)為櫛淵鍹一大佐(高級副官,有印),而原先預定為頒布者的陸軍大臣杉山元(大將,無印)卻變成了「委託者」,實際上並沒參與和過目此文件。

總之,對陸軍首脳部來說,日內瓦公約的規定,在「支那事変」中對日本的軍事行動並明沒有任何約束能力,各戰鬥部隊僅需在「有條件情況下」給與其留意即可。戰場上日軍屠殺俘虜,傷病者的習慣性犯罪行為,既是在此種無視,輕視國際法的軍隊體質的土壌中被培養起來的。

和南京事件一樣,由於證據史料面的局限,日軍的滕縣作戰中,到底有多少平民,傷兵,俘虜遭到殺害是一個不可得到準確數字的難題。在沒有可靠的史料證據情況下,迎合政治要求羅列數字,使用不確實的記憶,積累怨恨感情等都不應是研究者的治學方法。在本考察結束之際,筆者希望國內有學術良心的歷史研究者在今後的研究中,

一,要區分學術研究和政治運動的領域,將研究從政治中獨立出來。學術研究不是法庭訴訟,要保持冷靜,不能在研究中摻入被害者的感情,濫用褒貶的形容詞,以保持學問的嚴謹。

二,要去掉宣傳英雄事迹的色彩,認識到滕縣保衛戰絕不都是抗戰勝利的記憶、英雄們的史詩,「3000名川軍將士壯烈殉國,誓死不作俘虜」的美談之背後,隱藏著同南京事件一樣的,日軍殺害平民,戰俘,傷病者的犯罪事實。

三,出示可靠的證據,從各體事例開始,漸漸積累實證研究。不要拘泥於總體數據,而要依法(日內瓦條約)分類,集中加強日軍殺害平民,俘虜,傷病者的犯罪行為研究。

四,研究目的並不是羅列,渲染日軍犯罪時的殘忍手法,屠殺過程,而是要注重研究,分析導致日軍戰爭犯罪的國家,軍隊的體質面問題,指出其犯罪的必然性和普遍性。追究國家的戰爭責任。

戰後進入第四代人的今天,作為學問所需要的並不是怨恨感情的傳宗接代而是為歷史留下可靠的證據和事實。將學術研究與政治運動區分,將研究從屠殺的感情記憶中解放出來的科學方法,不僅能從根本上分析掌握日軍犯罪的組織構造,且能通過研究的國際化,專業化獲得更多國外研究者的協力和支持,包括加害國的構成員。使一個民族自己的怨恨記憶,變為具有普遍性的,維護世界和平,杜絕所有戰爭犯罪的推動力。此方法比設立幾個紀念碑,規定國家公祭日的意義,效果要大得多。

?

[1] 「御署名原本/昭和十年/條約第一號/戦地軍隊ニ於ケル傷者及病者ノ狀態改善ニ関スル「ジュネーヴ」條約」Ref.A03022010600.

[2]「俘虜條約ニ対スル意見」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4122508600.338-339.

[3] 日露戦爭、第一次世界大戦中日本軍によるロシア、ドイツ人捕虜の優遇には、捕虜の數の少なさ、「文明國」に対する意識面の劣等感の要素も考えられるが、主な理由はやはり、捕虜政策、軍紀教育の結果だと思われる。

[4] 「赤十字條約(戦地軍隊ニ於ケル傷者及病者ノ狀態改善ニ関スル條約)解釋」陸軍省-大日記乙輯-S6-8-21,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01001962100. 2頁, 6頁。

[5]原文為「追テ今回ノ支那事変ハ本條約ニ謂フ戦爭ニ非ザルヲ以テ其ノ當然ノ適用ハ之ヲ生ゼザルモ事情ノ許ス範囲ニ於テ本條約ニ準拠スル儀ト承知相成度」,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01005048800,454頁。

[6] 在日語中兩者意思相近,但「逹」還有有命令之意,而「通牒」只是出於一方立場的客觀通知。

[7] 「赤十字條約(戦地軍隊に於ける傷病者の狀態改善に関する1929年ジュネーブ條約)頒布の件」 陸軍省-大日記甲輯-S12-8-30  JACAR:Ref.C01001535900、 1178頁。


推薦閱讀:

黃巢與李自成的驚人相似——巧合還是命中注定
世界上歷史悠久的十大黑幫
《歷史寫錯了袁世凱》連載(83)
梁漱溟逝世三十周年 | 人格上不輕易懷疑別人,見識上不過於相信自己
中國歷史(2)

TAG:軍事 | 歷史 | 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