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專家違法的法律責任

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果評標專家有違法行為,該如何處理呢,本文試著總結一下,如有不對,歡迎拍磚。

招標法體系下的評標專家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 違反條款 行政處罰依據
1、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違反〈招標法〉32條規定 依據《招標法》第56條處罰
2.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違反〈招投標法〉第44條規定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56條處罰
3、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違反招標法36條或條例46條 依據《條例》71條處罰
4、評標委員會成員擅離職守 違反條例49條 《條例》71條
5、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違反條例49條 《條例》71條
6、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 違反條例49條 依據《條例》71條處罰
7、評標委員會成員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違反條例49條 依據《條例》71條處罰
8、評標委員會成員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違反條例49條 依據《條例》71條處罰
9、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違反條例條52 依據《條例》71條處罰
10、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違反條例49條 依據《條例》71條處罰

招標法體系下的行政處罰

政府採購法體系下評標專家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 違反條款 處罰依據
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的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其他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二條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政府採購法體系下行政處罰

需要加以強調的是,招標法體系對於評標專家的處罰用的是可以並處,可以等於可以不,即如非必要,可以不處罰,但是政府採購法體系直接用的是並處,表示必須處罰。招標法體系一般情況下取消的是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資格,但政府採購法體系評標專家只要違法,取消的是參加所有政府採購項目評審資格,包括招標方式和非招標方式採購的。

評標專家刑事法律責任

一、評標專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二、評標專家侵犯商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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