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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殼公司老總抽逃資金被判無罪

  此為廣東首案,3月1日起新《公司法》施行後,企業主常被控的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只適用於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發布新的刑法解釋,稱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將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這是繼新《公司法》於3月1日施行後相應作出的一次重大調整。南都記者發現,實際上早在新的刑法解釋出台之前,佛山中院已於今年3月25日對一宗抽逃出資案終審判決無罪。這也是目前有據可查的廣東「抽逃出資」被判無罪第一案。

  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判決書,該案被告人羅立峰,系佛山市新航發動力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而這家公司竟是因捲入科技系統窩案被查,且於2010年6月成功地從南海區政府獲得科技發展專項資金200萬元。只沒人想到,這實際上是一家一無任何科研人員、二無任何生產設備的「皮包公司」。而其離奇經歷、沉浮境遇,竟還意外見證了一個民營企業涉罪史的零界時刻。

  廣東「抽逃出資」被判無罪第一案

  5月27日,佛山南海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原副局長鄧藝海在當地法院出庭受審。在他被控的兩項罪名中,玩忽職守罪是因違規審批,導致一家名為佛山市新航發動力有限公司的「空殼公司」獲得了政府給予的科技經費200萬元。

  鄧藝海正是佛山科技系統窩案的主角之一。自去年以來,包括廣州、佛山等在內,廣東科技系統連續被爆腐敗窩案、串案,省科技廳原廳長李興華亦落馬被查。據檢察機關通報,佛山共立案查處經貿、科技系統濫用職權、行受賄等系列案共21件21人,且相關犯罪事實都發生在向企業審核發放政府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的過程中。

  檢方透露,在申報時,佛山市新航發動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航發公司」)所宣稱的「研發團隊」,實力相當雄厚:「35名專家成員和10名高中級工程師,高學歷和高職稱佔70%,研發人員佔總人數95%,工作經驗在20年以上的研發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佔90%。」但其實一無任何科研人員、二無任何生產設備,直至案發也只是在南海租有一個空空如也的廠房。去年3月7日,新航發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法定代表人羅立峰因此涉案被拘,而收取5萬「中介費」並幫助其從工商部門順利拿到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營業執照的庄某也同時被抓,後二人都被以涉嫌抽逃出資罪提起公訴。

  2013年12月17日,南海法院一審判決羅立峰、庄某犯抽逃出資罪。其中羅立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庄某則獲得緩刑。對此,羅立峰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經審理,在今年3月25日,佛山中院終審竟改判羅立峰、庄某二人無罪。

  轉機何以出現?原來新修訂的《公司法》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之一系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已取消原《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額比例、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資本繳足期限等,因此,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羅立峰、庄某成立新航發公司,其註冊資本200萬元在完成驗資後儘管很快被從公司賬戶抽逃,依法卻已不構成抽逃出資罪。

  南都記者了解到,這也是新《公司法》施行後廣東法院系統適用前述規定作出無罪判決的首宗案件。而直至一個月後的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才通過相關司法解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規定的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將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就此接受南都記者採訪的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由於註冊成本高昂,企業在註冊過程中虛報註冊資本等行為相對比較普遍,而單純的企業註冊資本限制政策如果沒有與之相匹配的企業信用制度,其實際作用相當有限。新《公司法》的修訂以及新司法解釋的出台,也意味著,在此前20多年中,曾令不少企業主身陷囹圄的、與註冊資本相關的這三個罪名,已正式取消。中國企業家犯罪問題研究專家王榮利分析近20年來被判刑的221名企業家發現,122名民營企業家中與此罪名相關的比例為4.62%。

  南海國資差點參股「空殼公司」

  在南海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原副局長鄧藝海的起訴書中,檢方指控,2009年上半年,有朋友唐善新向時任南海區科技信息局局長的梁新文推薦,可以幫助羅立峰(時任東莞一公司老闆)申請南海區政府的科技扶持資金,於是梁就安排下屬協助羅立峰在獅山鎮成立了新航發公司,還安排時為該局科技管理科科長的鄧藝海負責跟進資金申報事項。

  唐善新何許人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南都記者查到了羅立峰終審改判無罪一案的判決書(文書號為「(2014)佛中法刑二終字第44號」),其中顯示,唐善新為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南海區科技局副局長兼佛山市南海區高技術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介紹,2009年上半年,時任省知識產權局副局長的唐善新將羅立峰帶到南海,向南海區科技局推薦羅立峰的熱電聯產項目。據唐、羅二人介紹,該項目已經研發成功,想到南海建廠搞產業化大規模生產。時任區科技局局長的梁新文考慮到產業化大規模生產需要大量資金,打算讓佛山市南海區高技術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技投公司)投資參股羅立峰的公司,以達到給予熱電聯產項目支持的目的。為此,梁新文叫他一起去和羅、唐作前期協商。

  陳某說,由於高技投公司投資參股的前提條件是企業一定要通過高技投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審查,而要立項進行可行性研究審查的對象必須是南海的公司,所以他們就跟羅立峰提出,要他先在南海區成立新公司。

  多方證言顯示,這事被安排給了科技局下屬的高新技術及產業科一陳姓科長去辦,該科長又很快找到獅山鎮政府的工作人員鄧某。對此,梁新文後來也坦承,羅立峰能在南海成立新航發公司,政府部門是給了服務上的支持的。

  鄧某稱,他經陳姓科長介紹才認識的羅老闆。記得當時他還問過羅立峰有什麼要求,羅表示他沒有資金注資成立新公司,希望能幫忙找中介公司替他墊資成立新公司。與之有過業務往來、平時就是幫人辦理公司註冊業務的庄某於是加入了。

  接下來,一切進入「常規」流程。南海法院的一審判決查明,審判決認定:2009年10月,羅立峰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向庄某借款200萬元作為註冊資金,並委託庄某幫其成立新航發公司,同時約定庄某可以從新航發公司的銀行賬戶中扣劃款項。隨後,羅立峰就將由其簽名的相關申請及授權資料交給庄某,並支付了5萬元給庄某作為「中介費」,而庄某則依約出借200萬元給羅立峰作為成立新航發公司的註冊資本,委託佛山市金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驗資報告,並向佛山市南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成立了新航發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羅立峰,註冊資本為200萬元,其中羅立峰投資額為180萬元)。

  公司一成立,一份「大禮」也很快被送到羅立峰面前。這份《關於佛山市新航發動力技術有限公司投資項目立項的通知》(「南科[2009]83號」),是讓國資背景的高技投公司對羅某某的新航發公司及熱電聯產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我局同意新航發公司投資項目立項,擬由你公司投資參股新航發公司,請你公司開展前期相關工作」,落款時間為2009年11月4日,落款單位為佛山市南海區科技信息局。

  不過,高技投董事長陳某也對羅立峰說,即使高技投公司投資參股,參股額也不會超過新航發公司30%的股份額度,這就要求羅立峰必須自己有充裕的資金。

  高技投公司最終沒有投資參股新航發公司。據介紹,這是因為高技投公司所作的可行性研究結論是,羅立峰的熱電聯產項目還在研發階段,沒有產業化生產的條件。

  空殼公司獲200萬補貼

  拿下立項通知,羅立峰一邊四處尋找資金,一邊靜候政府補貼。

  南海檢察院指控,2010年,鄧藝海在審查羅立峰申報的相關項目時,違規審批,該項目經鄧藝海、梁新文批示同意並上報南海區政府,又經過梁新文的遊說,南海區政府同意支持該項目科研經費200萬元並撥付款項。

  案卷材料顯示,新航發公司於2010年1月5日向南海區科技局申報「碳化硅陶瓷基複合材料技術及高效節能高速電機系統產業化」項目,申請科技經費300萬元。同年6月29日,區政府批複同意對上述項目安排科技經費200萬元,於同年7月6日撥付。

  毫無懸念,此時號稱註冊資本為200萬元的新航發公司賬戶早已如癟掉的錢袋。原來,就在新航發公司成立後,庄某立即將上述200萬元註冊資本從該公司賬戶中抽逃。到2013年3月7日,羅立峰被抓獲。同月27日,庄某經公安人員電話傳喚後,也主動到案。

  得知涉嫌罪名後,2013年4月3日,羅立峰、羅某甲(新航發公司另一股東)向新航發公司賬戶分別存入180萬元、20萬元。

  案情

  2009年10月,羅立峰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向庄某借款200萬元作為註冊資金,並委託庄某幫其成立新航發公司。後在南海區科技信息局原局長梁新文(已判刑8年)和南海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原副局長鄧藝海(被控玩忽職守和受賄)的幫助下獲科技補貼200萬元,因新航發公司缺乏科技研發、經濟實力最終造成國家財政損失200萬元。

  2013年12月17日,南海法院一審判決羅立峰、庄某犯抽逃出資罪。

  2014年3月25日,佛山中院終審改判羅立峰、庄某二人無罪。此為廣東首案,原因為今年3月1日起新《公司法》施行後,企業主常被控的抽逃出資罪只適用於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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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系統窩案落槌被套科技經費無歸

  南海檢察院指控稱,因新航發公司缺乏科技研發、經濟實力,至案發前,上述項目的產業化目標仍未能推進。最終,造成國家財政損失200萬元。

  不過,南都記者了解到,從佛山市到南海區、順德區的科技系統窩案也最終都未向相關涉案公司挽回損失。其中除部分涉嫌行賄的企業負責人外,也暫未有其他人士被移送司法處理。

  玩忽職守罪之外,鄧藝海同時被控受賄106萬餘元。而在此前,原佛山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委員、南海區經濟促進局常務副局長、南海區科技信息局局長梁新文,已被三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於窩案中的其他多名成員,如南海區科技信息局原副局長歐陽可斌等5人,也在去年11月26日公開受審後,已陸續宣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從今年1月1日起,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都應當在互聯網全面公布。不過,截至昨日,佛山法院都未公布相關窩案被告人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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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涉這些罪被判刑的佛山老闆們

  虛報註冊資本罪

  顧雛軍,原格林柯爾系掌門人、原科龍董事長

  指控犯罪: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5月,為收購廣東科龍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科龍電器)的法人股,顧雛軍設立了註冊資本總額為12億元的順德市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因該公司註冊資本中無形資產的比例遠高於當時公司法所規定的20%,工商部門不予年檢。顧雛軍指使其餘數名被告通過來迴轉賬、偽造供貨協議書等手段,憑藉虛假的驗資報告和文件,欺騙原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順德格林柯爾公司的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後順德格林柯爾的註冊資本中有6.6億元虛假貨幣資金。

  判決結果:2008年1月30日,佛山中院認為,顧雛軍的行為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資金罪三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680萬元。

  虛報註冊資本罪

  饒廣生,原佛山市南海區鹽步廣景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指控犯罪:2006年至2007年期間,饒廣生作為廣景公司、廣源公司、順京公司和順景公司的出資人和實際經營者,決定並通過他人製造虛假的驗資報告、入賬單等證明材料,之後以上述公司的名義向公司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了增加註冊資本手續,其中,廣景公司虛增註冊資本3000萬元,廣源公司虛增註冊資本929萬元,順京公司虛增註冊資本949萬元,順景公司虛增註冊資本2950萬元。

  判決結果:2010年5月17日,廣東省高院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饒廣生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和刑期二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聲音

  企業界一直呼籲取消抽逃註冊資金罪

  1994年,在《刑法》中,首次設立了「抽逃註冊資金罪」。

  不過,企業界呼籲取消該罪名的呼聲一直沒有停止過。2010年,全國「兩會」時,全國人大代表、皇明太陽能董事長黃鳴就建議修改刑法、公司法,取消抽逃註冊資金罪罪名。

  「註冊資金的存在,是違背國際通用法律規則的,這種高門檻註冊規定,不僅不利於公司的孕育發展,也給企業留下了抽逃註冊資金罪的後患。」黃鳴稱,一個公司在運行中可能承擔的經濟責任能否履行,應該看它的賬面資金,以及它可以被擔保多少資金,與註冊資本關係不大。

  黃鳴同時建議,還應取消抽逃註冊資金所承擔的行政、民事責任。對於通過抽逃註冊資金以及虛報註冊資金、虛假出資進行詐騙的行為,可適用諸如詐騙罪懲罰;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適用《公司法》有關「法人人格否定」的制度安排。

  延伸

  禪城:

  虛報註冊資本案被不予起訴

  今年5月13日,曾幫助吳某等人成立佛山匯海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胡某收到了禪城區檢察院的《不予起訴決定書》。這本是該院查辦的有史以來首宗虛報註冊資本刑事案件。

  決定書也是援引了新《公司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認為被不起訴人胡某協助被不起訴人吳某成立的公司不屬於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故其行為不再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不構成犯罪。

  胡某是佛山某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2010年上半年,吳某打算設立佛山匯海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但自己沒有足夠的資金,故找到胡某諮詢開設公司相關事宜,胡某知道吳某的困難後,表示可以找人為其墊資。隨後胡某找到佛山市誠聯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負責人賴某商量,賴某同意代為墊資50萬元,但要收取墊資款的1.2%的費用,胡某便將賴某的要求轉告吳某,吳某表示同意,同時表示事成後胡某可以獲得一份為期一年的合同為其公司做賬。其後吳某通過胡某委託賴某的投資諮詢公司負責註冊資本的驗資、向工商局遞交申請等工作。

  檢察機關查明,公司成立後,賴某於6月10日以借款等名義將墊資的50萬元抽走,致使佛山匯海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賬戶餘額為0。而為了掩蓋虛報註冊資本的事實,2011年6月吳某還找到賴某偽造了一份日期為2010年6月的與公司銀行賬戶資金流向相符的虛假借款合同。

  2012年11月,經工商部門報案,公安機關偵查,吳某、胡某、賴某被全部抓獲。

  法條

  新《公司法》實行認繳登記制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現行公司法的12個條款。該修正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修正案,原有的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將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新公司法實施後,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同時放寬。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另外,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刑法規定仍適用於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虛報註冊資本罪)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6-07版采寫:南都記者 邵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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