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的計算

案件評查時,看到一起民間借貸案子,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是月息2分,最後判決全部支持,也沒有說明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就詢問了一下主辦法官,他回答說是銀行貸款利率一般都在一分左右,肯定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所以不用費勁地計算,不會錯的。後來,又諮詢了幾個搞民事的同事,回答的都大同小異。閑下來仔細琢磨,總感覺哪兒不對勁。如果說按照一般的商業貸款月息一分左右作為標準的話,它的四倍就是月息四分左右,年息幾乎能達到五、六角,這明顯超出了平常人心理能夠接受的合法民間借貸的範圍。如果按照這樣的理解來確定標準的話,民間幾乎很少有高利貸了。自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來,無論是司法界,還是廣大群眾,都對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高利貸之間有了一個比較「清晰」的界限,就是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很多人也包括許多審判人員,對「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理解並不完全相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多。如何正確理解「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解決民間借貸利息到底該怎樣計算的問題,就必須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什麼是利率,利息是怎樣計算的?

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接待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貸款人將款出借給借款人的目的,一般情況下就是為了獲取利息。從借款人的角度來看,利率是使用貨幣的單位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貸款人的貨幣而向貸款人支付的價格;從貸款人的角度來看,利率是貸款人借出貨幣所獲得的報酬率。其實,利率就是利息與本錢的比值。如果用i表示利率、用I表示利息額、用P表示本金,則利率可用公式表示為:i=I/P。一個單位時間的利息等於本金乘以利率。比如:月息20‰,10000元每月的利息就是200元。計算公式:10000元×20‰=200元。一般來說,利率根據計量的期限標準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照行業規則,日利率用萬分之一( ?)來表示,月利率用千分之一(‰)來表示,年利率用百分之一(%)來表示。如果沒有特別註明,?就表示日利率,‰就表示月利率,%就表示年利率。年月日利率之間的換算公式是: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比如,當事人借據寫的利息是5‰,就表示月息千分之五。如果借據上寫的是5%,就表示年息百分之五。如果當事人借據上約定月息是5%,用規範的月息表示方法應該寫成50‰。

人們常說的「年(月)息多少厘(分)」是指一元本金一年(月)應該支付多少厘(分)利息。比如「月息2分」的意思就是一元錢每月的利息二分錢,月利率是0.02元/1元=20‰,化成年利率就是20‰×12=24%,那麼,一元錢每年的利息是2角4分。計算公式:1元×24%=0.24元。

計算利息銀行通常有兩種方法,即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借款餘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餘額合計數。積數計息法主要用於計算本金經常變化的存貸款利息,比如活期存款。逐筆計息法是用確定的本金和約定的利率,按計息公式逐筆計算利息。逐筆計息法一般用於計算本金相對比較固定的存貸款利息。比如定期存款。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數。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數+本金×日利率×零頭天數。還可以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曆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日利率×實際天數。 例如:某甲向某乙借款10000元,約定年息2角,期限二年,實際用款二年零35天,利息多少?「年息2角」是指一元錢每年的利息是2角錢。那麼它的年利率是:0.2元/1元=20%,日利率是:20%/360,利息=10000×20%×2+10000×20%/360×35=4194.45元。

民間借貸的本金相對是確定的,利率也是提前約定好的,所以,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都是採用逐筆計息法計算的。

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應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實踐中,人們對「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理解則千差萬別,有的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為標準,有的則參照各商業銀行的利率計算,還有的則以農村信用聯社的利率計算利息。由於理解上的差異,導致結果不一,不但不利於解決糾紛,往往還徒添許多新矛盾。

從字面上理解,「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指的是銀行同種類的貸款利率。那麼,銀行貸款利率的種類有哪些呢?實踐中,銀行貸款利率是按照不同的角度和方法來分類的。按計算利率的期限單位可劃分為:年利率、月利率與日利率,分別以%、‰、?表示。按利率的決定方式可劃分為:官方利率、公定利率與市場利率。按借貸期內利率是否浮動可劃分為: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按利率的地位可劃分為:基準利率與一般利率。按信用行為的期限長短可劃分為:長期利率與短期利率。按利率的真實水平可劃分為: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按借貸主體不同劃分為:中央銀行利率,包括再貼現、再貸款利率等;商業銀行利率,包括存款利率、貸款利率、貼現利率等;非銀行利率,包括債券利率、企業利率、金融利率等。按是否具備優惠性質可劃分為:一般利率與優惠利率。按利率的計算公式不同可劃分為:單利與複利。

民間借貸中約定的利率,如果和銀行的貸款利率相比較的話,期限的長短、單位都很好識別,也不存在優惠政策問題,還屬於非銀行利率,需要解決的爭議和分歧是應該參照哪個銀行的貸款利率,以及是否計算複利的問題。

在我國,利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的。各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基準利率,實際合同利率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下一定範圍內浮動。2004年,人民銀行放開了銀行貸款利率浮動範圍,對銀行貸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為0.9倍基準利率。不過對信用社貸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貸款利率上限不得高於2.3倍基準利率。所以實踐中,銀行貸款利率有三種,即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一般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和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那麼,民間借貸應該參照哪個利率更合理呢?首先,商業銀行的範圍除了傳統國有的四大銀行外,還包括交通銀行、招商銀行、郵儲銀行,以及其他私立銀行、股份制銀行等,農村信用社雖然屬於信用合作機構,但目前所辦理的業務已經與商業銀行無異,另外,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在我國的分支機構等等都屬於銀行,各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業務的企業,法律地位相同,都具有自主的定價權,各專業銀行之間已經取消了貸款用途的限制,貸款業務基本相同。民間借貸利率為什麼要參照這家而不是那家,找不到令人信服的理由,參照哪一家都沒有說服力。其次,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已經放開,幾乎成了市場調節,其結果必然導致這些銀行貸款利率的不確定性,也就失去了參照的價值。再次,人民銀行取消了一般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上限,即使沒有取消上限的農村信用社也高達基準利率的2.3倍,實踐中,無論是一般的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還是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大都高出基準利率的一倍左右,如果民間借貸按照這個基數再計算四倍的話,就相當於基準利率的八倍,明顯對認定和打擊高利貸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利。而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具有權威、穩定、微利等特徵。民間借貸用基準利率作為參照不但信息好找,好操作,而且計算四倍以內作為合法借貸行為的界限,能夠較好地調節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還能有效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行為。《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銀髮[2002]30號)也明確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其實就是基準利率。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所規定的「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應理解為「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基準利率的四倍」,而不是其他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基準利率基礎上浮動後的利率。

關於能否計算複利的問題,在我國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20、21、25、28條中反而有計收複利的規定,說明我國法律是允許計算複利的。複利,俗稱利滾利、驢打滾等等,通常是高利貸的一種比較隱蔽的形式。民間借貸中如果也有計收複利的約定,是否予以支持呢?筆者認為,這種約定不能與禁止高利貸的相關規定相違背,也就是說,不論利率如何約定,利息如何計算,也無論是複利,還是逾期利息,或是違約金,但實際計算的結果,利率總和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即不超過基準利率的四倍即可。

案例:某甲於2011年2月10日從某乙處借款60000元,約定月息2分,期限一年,逾期則加收一半利息。到期後,經某乙索要,某甲於2012年2月29日償還了本金20000元,某乙於2012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某甲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和罰息。

分析:月息2分,換算成利率為20‰,2011年2月10日執行的基準利率是年利率6.06%,換算成月利率是6.06%/12,它的四倍是6.06%/12×4=20.2‰,大於20‰,當事人約定的月息2分,未超過基準利率的四倍,應當予以支持。但是,逾期部分,當事人約定加收一半利息,利率就變成了(1+50%)×20‰=30‰,大於20.2‰,超過了基準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屬於高利,不予支持。案例中,某甲從某乙處借款60000元,至起訴之日,用期一年零35天,其中20000元逾期20天,40000元一直未還。所以,應當判決某甲償還某乙借款本金40000元;並支付期內利息60000×20‰×12=14400(元);支付已付本金20000元的逾期利息及罰息20000×20.2‰/30×20=269.33(元);支付剩欠本金40000元每天的逾期利息及罰息40000×20.2‰/30=26.93(元)(自2012年2月11日計算至執行之日止)。

推薦閱讀:

生長豬、哺乳母豬的採食量計算(二)
命卦計算
伏天怎麼計算的?只有三伏嗎?
如何使用EXCEL計算生辰八字
財位計算方法簡介

TAG:計算 | 利息 | 民間 | 民間借貸 | 借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