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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婚姻的效力詳解.ppt

文檔介紹:第四章婚姻的效力[教學目的和要求]本章主要了解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包括夫妻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重點和難點]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人身關係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第一節概述一、婚姻效力的概念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的成立所導致的法律後果。廣義的婚姻效力狹義的婚姻效力:婚姻成立對當事人本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二、夫妻關係的性質和特徵夫妻是指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依法結合的伴侶。夫妻關係是婚姻最直接的法律效力,夫妻間權利義務的總和。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一般有姓氏權、同居義務、婚姻住所決定權、日常家事代理權等婚姻在財產法上的效力:夫妻財產制夫妻關係不僅是一個具有強烈感情色彩的倫理實體,而且是一種重要的法律關係。其特徵包括:1、合法性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結婚登記法定程序。區別男女兩性任何形式的非法結合,如重婚。2、專屬性夫妻關係是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只有具有配偶身份的男女之間才有的。3、終身性夫妻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終身結合。這是對當事人主觀心理狀態的要求,也是當代社會對婚姻的期望和理想價值。三、夫妻關係立法的歷史發展(一)夫妻一體主義男女結婚後合為一體,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夫妻一體主體是古代法以家族為本位的立法思想的體現。(二)夫妻別體主義男女婚後各保有獨立的人格,各有財產上的權利和行為能力,且相互間有權利義務關係,表現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四、我國婚姻法對夫妻法律地位的規定《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是調整夫妻關係的指導性原則。婚姻法中其他夫妻關係的規定,都是這一原則的具體化。第二節夫妻人身關係一、夫妻獨立姓名權和婚姻姓氏權《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夫妻在家庭中有無獨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種標誌。子女的姓氏由誰決定?方萍的丈夫曾濤自幼父母雙亡,而方萍是獨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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