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誤」成監管瀆職者脫罪擋箭牌
2014年07月12日 09:44來源:法制日報視點 作者:張亮,趙敏君,趙長霖
近一年來,鄭州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食品安全類瀆職犯罪6件15人,幾乎每起案件都被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是故意的」「可考慮行政處分」。在辦理瀆職犯罪案件實踐中,無論是瀆職線索的發現,還是調查取證、犯罪嫌疑人職務職責的認定乃至損失結果的認定等工作,都離不開行政機關的配合,如果行政機關不積極配合,就會增大辦案阻力。近一年來,鄭州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食品安全類瀆職犯罪6件15人,幾乎每起案件都被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是故意的」「可考慮行政處分」。在辦理瀆職犯罪案件實踐中,無論是瀆職線索的發現,還是調查取證、犯罪嫌疑人職務職責的認定乃至損失結果的認定等工作,都離不開行政機關的配合,如果行政機關不積極配合,就會增大辦案阻力。
□本報記者張亮
□本報通訊員趙敏君 趙長霖
前不久,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擬對在食品安全監管上存在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嚴厲處罰,這被不少業內專家認為是修訂草案的一大亮點,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關鍵所在。
不過,《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在河南省鄭州市採訪發現,這一保障食品安全的關鍵點,在現實中的執行卻困難重重。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反瀆局局長馬玉東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在食品安全事件背後,往往會出現監管人員涉嫌瀆職犯罪的問題。食品安全類瀆職犯罪線索雖然大量存在,但查處難度大,行政監管部門往往以「工作失誤」為由不認為是犯罪,並規避檢察機關偵查。多個監管環節堵不住「毒米皮」
從2011年開始,李某在沒有辦理任何許可手續和資質的情況下,租用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曹鄉小湖村一民房,僱傭張某等人進行米皮生產,並由張某負責在生產米皮時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學原料硼砂。
偵查機關查明,至案發時,李某等人已將100餘萬斤「毒米皮」銷入市場,銷售金額達130餘萬元,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查明李某等人不法行為的同時,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同步展開瀆職犯罪偵查。負責小湖村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等巡查工作的鄉幹部付某主動投案,配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付某系受國家機關委託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未能認真履行巡查職責,沒能及時巡查到李某等人生產加工米皮作坊,致使李某在沒有取得任何資質及相關許可的情況下,長期從事「毒米皮」的生產加工,已涉嫌食品監管瀆職罪。
另外,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作人員李某、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曹工商所工作人員童某,也因在工作中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李某生產、銷售「毒米皮」負有監管責任,被檢察機關指控涉嫌食品監管瀆職犯罪。
「不管是鄉幹部的日常巡查,還是質監、工商部門的日常性檢查,如果有一個環節盡到了監管責任,李某就不可能長時間無證生產。」管城區檢察院檢察長王耀世說。
王耀世坦言,此案的查辦,在行政執法機關中產生較大反響,不少行政執法人員主動查找工作中的疏漏,責任感和依法行政意識明顯增強。商販稱曾見不到工商管理人員如今,在鄭州市區一些大型糧油市場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派駐的執法人員在巡查密度及進貨、銷售資料的檢查上更加細緻了,一些不法商販不敢輕易在假冒偽劣食品上做文章。
鄭州市慶豐糧油市場服務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說:「這與檢察院前不久打擊工商所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有關。」
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柳林工商所工作人員平某、陳某、肖某,因涉嫌犯食品監管瀆職罪,前不久被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訴至法院。
金水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平某於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初期間,被告人陳某先後於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及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初期間,被告人肖某於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在金水區慶豐糧油市場任柳林工商所派駐市場工作人員。在此期間,平某等人未能按照相關規定對袁某經營的宏大糧油商行進行監管,導致袁某將貨值295萬餘元的劣質成品油銷售給周邊的工地食堂、夜市、油條攤主等,或加價銷往河南省新鄉市、三門峽市等地的食用油經銷企業。
平某供述稱,他對市場內商戶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是巡查、督促商戶索票索證、督促商戶健全進銷貨台賬。由於人員少、負責商戶多,沒有按規定對袁某等商戶進行每周一次巡查。在巡查過程中,他曾發現袁某證照不全、台賬不完整的情況,給袁某下發過責令整改通知書。因包括袁某在內的很多糧油商戶普遍存在台賬不全現象,他沒有依法對袁某進行處罰。
陳某供述稱,他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市場巡查、查處違法經營者、開展專項整治等,巡查時督促商戶索票索證,建全台賬。在對袁某的商行巡查時,他只查看袁某的銷貨台賬、索證索票及相關手續,沒有核實袁某所持手續的真實性、完整性。
肖某則供述稱,袁某的宏大糧油商行於2010年5月因侵犯「金龍魚」商標,被評定為失信標準C級個體戶,應作為重點監管對象,按規定應當每半個月巡查一次,但由於工作太忙沒有做到。
3名被告人均辯稱,他們已盡到監管責任,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
法院查明,根據工商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3名被告人應當每半個月巡查一次,但巡查記錄顯示,3名被告人對袁某經營商行的巡查,遠遠少於按照規定的巡查次數,工商所的巡查記錄也顯示,對袁某經營的宏大糧油商行檢查時,雖然多次發現台賬不全的情況,卻從未按照相關法律和規定責令其停止銷售,也未對其進行任何處罰。3名被告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但未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監管、巡查,未及時發現袁某的違法事實並進行查處,導致劣質成品油在慶豐糧油市場中大肆銷售的嚴重後果。
袁某也供述稱,2010年取消工商管理費之後,基本上就見不到工商所人員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平某、陳某、肖某作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負責管理慶豐糧油市場期間,不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該市場商戶袁某經銷的劣質成品油流向社會這一嚴重後果,3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查辦監管瀆職需行政機關配合儘管辦理了多起食品監管瀆職案件,但鄭州市檢察院的檢察官認為,在辦理食品監管瀆職案件時,存在不少阻力。 馬玉東坦言,近一年來,鄭州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食品安全類瀆職犯罪6件15人,幾乎每起案件都被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是故意的」「可考慮行政處分」。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紀檢組組長李淑霞認為,在辦理瀆職犯罪案件實踐中,無論是瀆職線索的發現,還是調查取證、犯罪嫌疑人職務職責的認定乃至損失結果的認定等工作,都離不開行政機關的配合,如果行政機關不積極配合,就會增大辦案阻力。
鄭州市檢察院反瀆局綜合處處長任兵建議,針對群眾反應強烈的食品安全問題,檢察機關在查辦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瀆職犯罪案件時要嚴厲打擊,當訴則訴。如果一味從寬,不但不能起到懲治犯罪的作用,還會挫傷人民群眾與瀆職犯罪做鬥爭的積極性。同時,檢察機關要以預防犯罪為切入點,重點突出講解涉及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瀆職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反瀆部門工作性質,剖析當前各地檢察機關查辦危害食品安全瀆職犯罪的典型案例,從而起到震懾潛在瀆職犯罪的作用。
鄭州市檢察院檢察長劉建國表示,鄭州市檢察院今後將嚴格食品監管瀆職犯罪案件的立案、結案審查,認真執行下級院立案報上一級院備案、審查,撤案報上一級院批准等監督制約制度,嚴把立案、撤案關口。對經調查後發現僅涉嫌瀆職違法而達不到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反瀆職侵權部門要向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督促整改,確保「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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