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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身份到契約

從身份到契約

位經濟,對個人的突現,導致了社會結構的重大變化,這種變化就是:市民社會的形成、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私權利與公權力的分離以及私法與公法的劃分,社會重心就從權力本位走向了權利本位,從公權本位走向了私權本位。為了保障和實現私權,法律制度從公法主治走向了私法主治,私法制度切合作為社會經濟基礎的商品(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滿足了個人本位的要求,為保障個人自由,實現個人權利提供了最恰當的法律準則。私法所具有的主體平等、意思自治、個人本位以及自己責任,這些基本內容恰恰是法治的核心內容,因此,只有私法主治的社會才是真正的法治社會。在這裡有必要指出的是,私法主治的社會之所以能夠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私法的契約本質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契約具有平等性、自由性,契約不僅是個人、法人設立權利義務的基本方式,而且是設立社會權力(包括國家權力、政府權力)的基本方式,契約不僅是設立私權利、公權力的基本方式,也是平衡、制約私權利、公權力的基本手段,「從身分到契約」的本義之一就是從身分法到私法,因為契約是私法的核心,沒有契約就沒有私法進而也就沒有法治,只有到了「契約社會」才真正步入了法治社會。  注釋:  [1]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5—76頁。  [2][英]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97頁。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7頁。  [4][美]霍姆斯:《法律之路》,參見趙一凡編《美國的歷史文獻》,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214頁。  [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2頁。  [6][7][法]托克威爾:《論美國的民主》(下卷〕,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700—701頁,第708頁。  [8][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頁。  [10][11][英]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76頁。  [1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頁。  [13][英]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76頁。  [1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頁。  [1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8頁。  [16][英]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96頁。  [17][英]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207頁。  [18]《禮記·經解》。  [19][20]《禮記·曲禮》。  [21]《論語·顏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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