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虐童,不是等TA受到傷害後再嚴懲TA的父母

今天看到福建泉州一個父親虐待親生兒子的新聞,這個惡父把孩子打的遍體鱗傷,還把孩子按進馬桶,甚至把孩子從二層樓上扔了下去。看到這樣的新聞,每個正常人都會很心疼,也會很憤怒,網路上毫不意外的群情激憤,大家都在怒吼著要嚴懲這個父親。

嚴懲,當然要嚴懲,中國不是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懲處的是施暴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震懾和阻止家庭暴力的發生,但是從我們所見的虐童新聞數量來講,嚴懲並不能真正阻止虐童的發生,因為每一個案例都是個案,痛心的是那些永遠不會虐童的人,而懲罰是後置的。也就是說,不到孩子被虐殘虐死,這虐待一般不會被終止。所以,我在這裡不想再談保護兒童的重要性和懲處虐童父母的必要性,我想從另一個方面談談如何把對孩子的保護前置,讓孩子避免被傷害,而不是被虐死之後再去槍斃他的父母。

從眾多的家庭虐童案例來看,其手段之殘忍已經超出了常人所能想像的極限,對於大多數人來講,對自己的仇人都不見得能下得了這麼狠的手。人們總說虎毒不食子,可是這些父母為什麼能對孩子下此狠手呢?排除酗酒吸毒和繼父母的情況不講,公眾和媒體一般把父母虐待親生子女解讀為對孩子要求過於嚴厲、父母情緒控制力不好、父母體罰孩子沒有把握好尺度。如果這個父母沒有把孩子虐的遍體鱗傷,就叫做虎爸虎媽,如果虐的遍體鱗傷就叫犯罪。但事實上,如果僅僅這樣歸類,是無法有效地避免孩子被虐待的,孩子被家暴的情況普遍存在,如果只用是否構成犯罪來衡量家暴的危險,就是我們現在看到的結果,更多的孩子被虐待。社會缺乏一個先於法律的評估標準,就只能等到家長觸犯法律才去保護孩子,甚至那都稱不上是保護孩子,也僅僅是懲罰了父母而已,保護和懲罰是兩件不同的事。

人們在熱烈討論父母虐童的可恨時,更多是把目光落在了教育孩子的初衷和事後懲罰,很少見從病理心理學角度探討虐童的,大家之所以覺得那些虐待手法的殘忍超出了常人的想像,實際上就是因為這些虐童的父母本身已經患有非常嚴重的心理疾病,用一句通俗的話說,就是心理變態。在這裡我要啰嗦一句,我這樣講不是為了給這些人開脫罪行,好像說他們是精神病就不用坐牢了,我一直覺得中國的法律對於家庭暴力和虐待婦女兒童的懲罰太輕,執法機關也經常在和稀泥,我希望他們受到更嚴厲的懲罰,而不是脫罪。

從臨床醫學角度,並不難判斷這些虐童家長的精神疾患,之所以很少人談及此事,有幾個原因:

1.中國本身缺乏健全的心理諮詢和評估體系,人們對於精神疾病還處於一種無知和迴避的狀態,即使司法機關和婦聯介入,也是以教育和懲罰為手段,僅僅想達到不再虐童的目的,卻不會去評估造成虐待的原因,通行的方式,就是用一句「脾氣不好」帶過了。

2.專業的精神診斷和立法脫節,精神鑒定結果沒有成為規範父母行為、保護婦女兒童的依據。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很難自我判斷自己的行為與精神疾病和人格不健全有關,當然這事也沒法靠患者自省,這麼理性就不會虐童了。

我記得很多年前,在中國登記結婚還是需要體檢的,後來這個規定就取消了,當然那種婚檢是走過場,檢不檢真無所謂,可是當一個父母有可能成為虐待兒童的罪犯,我們真的有必要說說為人父母做個精神檢查的重要性,因為,真的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做父母的。之說以這樣講,正是希望把保護孩子免於被虐待提到虐待之前,悲劇發生了,就永遠是悲劇了。

我們先來看看美國是怎樣處理虐待兒童的——

美國的第一個防止虐童協會成立於1874年,也就是142年前,後來美國各地成立了很多防止虐童協會,他們的主要工作就是規範虐童行為的判定、推動立法。美國防止虐童協會把虐童分為四類:

一、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如打屁股、扭耳朵等,或者因照料不周,造成孩子的身體傷害。

二、性虐待(Sexual Abuse)。比如觸摸兒童私處、對兒童露陰、要求兒童進行性行為(不管得逞與否)、對兒童展示黃色作品等等。

三、忽視(Neglect)。比如沒有給孩子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條件、不為孩子提供應有的醫療、教育,眼睛沒有盯牢,結果孩子不小心受傷等等。

四,心理感情虐待(Psycho-logical / Emotional Abuse)。比如:逼迫孩子做不喜歡做的事;責罵、嚇唬、恐嚇、過度的懲罰;大人有過錯,拿孩子當出氣筒等等。

通常情況下,虐童案件有三種裁決:一是允許政府把孩子從親生父母身邊帶走交由福利機關撫養;二是允許孩子繼續留在父母身邊,父母受訓誡;三是終止父母撫養孩子的權利,交由他人收養。

美國式的處理我們在很多新聞和影視劇中都看到過,兒童福利機關的官員在警察的陪伴下直接帶走了孩子,終止了其父母的撫養權。這種方式正是與中國處理虐童的最大不同,他們是不以是否犯罪來保護孩子的,而是以父母是否具備撫養孩子的資格來判定的。也就是說,當政府相關機構判定父母因為包括精神狀態在內各種原因,有可能危及孩子安全和健康時,就有權把孩子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去,這種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為精神疾病而導致的虐童,而不是等到孩子被虐殘虐死才出手。

美國的方式無法照搬到中國,中國人的價值觀是父母再不對,孩子也得自己養,犯罪可以坐牢,但不能骨肉分離。並且在現實條件下,我們也沒有健全的兒童福利和心理評估機構,所以直接推行美國那套是不切實際的。南京那個虐童案就是個典型例子,孩子被養母虐待成那樣,孩子親媽還站出來痛斥公眾毀了這個家,說如果不是這個養母,孩子還過不上這樣幸福的生活,親媽的意思就是打孩子不算什麼,這是我們家自己的事,我是親媽都沒說什麼,用著你們管閑事嗎。這就是中國的現實,所以人們就轉而把希望寄托在婦聯和公安機關身上,可是,根本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婦聯和公安機關可以處理已經發生的涉及犯罪的案例,卻沒有依據去防止孩子被虐待。

所以,在這裡我想探討一種在中國現階段能有可能推行的預防虐童的方式,那就是把防止虐童的第一道大門設立在家庭之內,而不是社會。一般來講,虐童多發生於父母其中一人,兩人一起虐童的比較少,也就是說,這一對夫妻或者一個家族中,精神不健康、人格嚴重缺損的一般都是一個人,其他人是相對健康和正常的,這個防止虐童的第一步任務就應該交給家人。我希望心理學領域的專家能夠出一份相對簡易直觀的評估手冊(類似美國心理醫師協會的抑鬱症自測題),家庭成員只要對照這個手冊進行打分,就能初步地評估虐童的父母是否已經達到了臨床精神疾病的程度,到底屬於哪一類問題,是狂躁症還是虐待狂,都有一個初步判斷。而不是簡單地理解為爸爸打孩子了,爸爸脾氣不好啊。當家人得到這種側面的評估結果,才能理性地為下一步保護孩子做出準備。如果打罵孩子的人評估還不構成精神疾病,那麼家人應該以溝通和協調為主;如果測試結果清楚地顯示施虐者存在嚴重的心理疾患,那家人一方面要盯緊這個家庭成員,防止他虐待孩子,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溝通勸導施虐者及時就診,治療心理疾患;如果這種溝通不暢,就像泉州這個父親那樣,你幾乎不可能讓他承認自己有精神疾患並且去就醫,也沒法求助司法機關,因為可能虐待還不構成犯罪,那麼這時家人就要採取強制隔離的手段來阻止虐待的發生,簡單講,就是帶著孩子躲到其他地方去。

我講的這個方式在具體實施時仍有很大難度,原因就在於我們整個社會都缺乏這種前置的保障機制,完全依賴個人尤其是家庭中的弱者自救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這種評估還是有價值的,尤其在城市中,一些受過高等教育的家長同樣有很大比例患有精神疾患,我日常接待很多諮詢的家長,常有人在跟我諮詢之後反省自己心理有問題,對於這類受過教育的家長,自測或者家人測試都能有效地提醒他們避免因為精神問題虐待兒童。不要覺得受過教育就不會虐童,虐童的都是酒鬼盲流和吸毒人員,高級知識分子也會虐童的,南京那個養母不就是個高知媒體人嗎,我想她也是從沒去嘗試評估自己的心理狀態,就任由自己的暴虐發展下去了。

更遠一點說,社會保障體系終歸是向著更健全發展的,依據中國國情,我希望在不太遙遠的未來,能把這種側面評估作為一種政府機構前置保護兒童的依據,從立法上實現更加科學化地保護兒童,因為它的操作性和隱蔽性都很強,家人、鄰居和相關機構都可以通過評估來初步判斷一個家長是否存在影響孩子安全和健康的風險,並且據此實施強制的診療,直至剝奪撫養權。

哎,說這些,我自己都覺得好遙遠,那我最後說點現實的吧,還是回到家庭當中,大家一定要明確一個觀念:不是每個人都適合當父母的!如果心理健康的側面評估能夠普及,人們甚至可以將它用於婚戀和懷孕之前,你可以相信一個人是在成長的,也可以相信愛情的力量會讓你們化解很多矛盾,但是嚴重的心理疾患不會被愛消化掉,你可以為了愛受虐,但是你生孩子並沒有得到孩子的同意,所以你把他生下來就得對他負責,如果你通過測試明知自己的伴侶患有精神上的疾患,甚至有嚴重的暴力傾向,你在與他(她)婚嫁和生育的時候,就應該三思了。我們不是歧視任何一個群體,但是假設你知道你的愛人患有一種嚴重的遺傳性疾病,你還會輕易地跟他(她)生孩子嗎?精神疾患也是同樣道理。

重要的話再說一遍,不是每個人都適合當父母的,有些人可能永遠都不適合,你真的願意跟這樣的人一起生個孩子嗎?

原標題:《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做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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