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現場勘查筆錄及範文
07-12
一、概念及作用 現場勘查筆錄是公安機關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痕迹、物證等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文字記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現場勘查筆錄是搜集犯罪證據、發現線索、揭露犯罪的依據。也是甄別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當事人陳述的有力證據;是公安機關研究案情、確定立案和制訂偵查工作方案、製作立案報告、破案報告、起訴意見書的依據。同時,也是檢察機關控訴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材料之一。因此,現場勘查筆錄直接關係到立案、偵查、起訴乃至審判工作,必須嚴肅、認真、客觀、真實地反映現場勘查情況。現場勘查筆錄與現場照像、現場繪圖共同組成完整的「現場記錄」,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現場勘查筆錄由三部分內容組成: (一)首部 1.標題。在文書頂端正中,由「案名+文種」組成。如《王××被殺案現場勘查筆錄》。 2.現場勘查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3.現場勘查的地點。 4.參加人姓名、單位、職務等。 (二)正文 該部分內容是現場勘查筆錄寫作的重點,要準確、清楚、詳細地寫明犯罪現場的勘查過程及結論。主要寫明以下幾點: 1.基本情況 接受報案的時間,報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單位及其所提供的關於發生、發現案件的簡要過程。 2.現場保護情況 到達現場的時間,現場保護否。保護現場人員姓名、職業和住址;到達現場時間和採取的保護措施,以及在保護現場過程中發現何可疑現象及問題。如現場在採取保護措施前已受到破壞,應如實寫明已破壞的原因和簡況。進行勘查時的天氣及光線條件。 3.現場所在的具體地點、方位和周圍環境 如現場在某屋內,則應記清所在的市區縣、街道、居民區(或鄉、村、組)門牌號或樓幢、樓層、單元號數,現場的左鄰右舍毗鄰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狀況等;如現場在野外,則應記明周圍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狀況。如現場有第一現場、第二現場,則應分別記清上述內容。 4.中心現場勘查發現的情況 中心現場是犯罪事實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記寫清楚中心現場的詳細勘查情況,有利於分析判斷案情、犯罪動機、手段,更有利於對犯罪嫌疑人的「刻畫」,為偵破創造條件。所以中心現場的勘查情況必須記寫具體、詳細、清晰。 一般記寫的內容有: (1)屋內門窗的方位、開閉、傢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動和損壞的情況。(2)現場留下的搏鬥、掙扎、翻滾、卧壓痕迹以及罪犯在現場活動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鑿等。 (3)罪犯遺留、拋棄在現場的物證,如作案工具、衣物、紙屑、煙頭、毛髮、血跡和精斑等。(4)被殺者的性別、年齡、屍體倒卧的位置、姿勢、衣履、穿著的變化,傷勢和致命的部位、傷狀等屍表檢驗情況,屍體上及其周圍的血跡等。 (5)現場上發現的反常情況,如屍體上有開放性的傷口,但周圍卻沒有血跡;貌似溺死,腹內卻沒有進水;能盜走的錢財沒有盜走;窗戶、門鎖完好無損,關閉正常,而被打破玻璃的窗框、窗台上的灰塵、蛛網卻沒有任何觸動。記寫清現場上的反常情況,有利於認定現場和分析判斷案情。 5.現場勘查的結論 發現和提取的痕迹、物證及犯罪遺留物的名稱、數量、特徵,具體證明提取的地點和位置;拍攝現場照片和繪製現場圖以及錄像的種類、數量。 6.其他內容 如果在現場上進行了屍體外表檢查、解剖檢驗、現場實驗、人身搜查、除應單獨製作詳細記錄外,也應簡要加以反映。如果一次勘查後再次進行勘查,也應製作現場勘查補充筆錄。 (三)尾部 現場勘查指揮人、勘查人、見證人、記錄人簽名,並簽署時間。 三、注意事項 筆錄當場製作,並與現場繪圖,現場照像三者統一,互為補充、互相印證。 筆錄內容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勘查情況。不能記錄分析、判斷、推測的內容。 重點突出,繁簡得當。詳盡記錄勘查中與犯罪有關的情況,對案件意義不大的情況略寫,無關的內容不寫。 語言規範,敘述準確。要使用專業用語,精確記述有關的時間年月日、地點、方位、及物證痕迹的名稱、數量、尺寸、形狀等。 現場勘查筆錄記寫順序必須與實際勘查的順序一致。 要準確把握不同性質案件的特點,突出重點。 現場勘查筆錄存入偵查案卷(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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