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清償與清算能否合併審理,怎樣打債權債務官司
一、公司債務清償與清算能否合併審理
有觀點認為,公司債務清償與公司清算不能作為同一程序進行並審理,應當予以釋明。
1.從我國公司法關於公司清算的規定中可以看出,現行的公司清算可以分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後的破產清算、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解散後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的強制清算、公司解散時由公司股東進行的普通清算和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的特別清算四種類型,且該四種類型均涉及公司所有的債權人。
2.以公司為債務人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的是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其主要任務是確定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應當承擔責任的財產數額、履行辦法和期限,也即公司債務的清償最終都要以財產責任來體現,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法院如果判決股東承擔公司的清算責任,適用何種程序不僅無法律依據,且判決所確定股東承擔的清算責任實際上只是行為上的責任,股東如果不實施清算行為,是否可以依民事判決強制執行,尚值得商榷。
3.在公司債務清償的民事案件中,債務清償的民事主體是公司,而不是股東;而股東承擔的公司清算責任,民事主體是股東,而不是公司。如果把公司債務清償與股東清算作為同一之訴合併審理,明顯與民事責任主體的同一性相悖。同時,法院如果在確定股東承擔個別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後再承擔公司的清算責任,顯然又是浪費訴訟資源。
二、怎樣打債權債務官司
首先,要確認到底是哪種債務關係。這是打債務糾紛官司的前提條件。
第二,要保證該債務關係是依法成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要樹立訴訟時效觀念。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務被丟失、損毀的;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訴訟時效的開始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當事人(債權人)因與他人(債務人)發生借款糾紛,對方以各種理由拖欠,而當事人在此過程中,經常向對方當事人索要。
在追討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出具了還款保證書。債權人應該如何打官司呢?第一,債務人首先考慮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第二,計算該債務糾紛發生時間至起訴時間是否在2年之內。如果是,則可以正常訴訟;反之,如果超過2年,則認為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第三,應該考慮債務人的保證是否已經超過6個月。如果在6個月之內,則債權人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最後,要向法庭提供哪些證據。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為複製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3、當事人還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到有關部門的技術鑒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庭提供。
可見,當事人在打官司時有舉證的責任,如何運用證據來打贏官司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關鍵。如果當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就只能承擔起訴的後果。因此,當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是打贏官司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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