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裕來:打行政官司,腳趾頭都興奮

袁裕來:打行政官司,腳趾頭都興奮http://www.sina.com.cn2008年08月07日09:33《法律與生活》雜誌

  本刊記者/盛學友

  作為一名法制記者,接觸過不少律師界的大腕。這些律師大多有著獨特的個性和愛好。然而,一位律師對於行政法的 熱愛和痴迷,卻依然深深地打動了本刊記者。據了解,他是我國第一個、也是目前唯一專門承辦行政案件的專職律師,因此, 被業內人士稱為「中國行政訴訟第一人」。他就是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袁裕來律師。

  袁裕來代理行政案件時的那份執著,直接、間接或潛移默化地影響了包括行政官員、法官、百姓在內的一批人——這 些人的思想觀念的轉變,就是袁裕來對社會作出的貢獻。這也是促使本刊記者決定寫一寫他的動因。

  和袁裕來聊了很久,也看了很多關於他的資料,留給本刊記者的一個感受是——他這個人活得很實在,有血有肉,愛 恨分明,心直口快。

  按照當事人的說法,袁裕來身上每個細胞「都溢滿了法律的智慧」。袁裕來運用足夠的法律智慧和嫻熟的訴訟技巧, 多年來一直奔波在行政訴訟艱難而曲折的道路上。

  專司「民告官」

  2000年,因註冊商標被假冒,寧波佳樂電子有限公司和袁裕來一起去上海打假,由此拉開了袁裕來代理的第一個 行政官司的序幕。

  上海徐匯區工商分局以案情保密為由拒絕告知查處結果,也不同意佳樂公司查閱案卷材料。為此,佳樂公司以徐匯區 工商分局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為由,提起了行政起訴。工商部門積極「打假」,被侵權人不但不「感激」,反而起訴工商部門 ,這在華東地區乃至全中國都是罕見的。官司在上海引起了極大震動。

  該案歷經二審,以佳樂公司勝訴告終。從這場訴訟中,袁裕來找到了做律師的感覺。此後幾次訴訟,袁裕來名聲大震 ,由此確立了發展方向,「專門代理行政案件」。

  浙江溫州130多位養殖戶承包的5500畝養殖池塘發生特大污染事故,向浙江省環保局投訴無果後,向原國家環 保總局提出複議申請,原國家環保總局對養殖戶提出的複議申請「不予受理」,2005年9月27日,袁裕來代理養殖戶將 原國家環保總局告上了法庭。2006年6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國家環保總局不予受理決定,判其重新 作出複議決定。這是第一個讓原國家環保總局成為被告的案件,甚至引起了全世界關注,被中國法院網等單位評為「2006 年中國十大法制案件」之一。

  2005年8月2日,餘姚市規劃局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居民朱利峰未經審批,在其住宅四周建造違法建築,責令同 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朱利峰不服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認定處罰決定合法。其間,餘姚市政府依照上述處罰 決定,組織力量強行拆除了朱利峰的違章建築。朱利峰聘請袁裕來作為代理人,對餘姚市政府組織強制拆遷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最終,法院認定餘姚市政府組織強制拆遷違章建築違法。袁裕來這一「傑作」被中國法院網等單位評為「2007年中國十 大案件」之一。

  袁裕來還創造了很多「第一」:2001年9月20日因車管所拒絕查詢車輛檔案而將其告上法庭的「信息公開第一 案」;2004年8月7日上書國務院,建議對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進行審查,由此成為依據《 行政許可法》「叫板國土資源部第一人」;浙江省政府第一次在行政訴訟中敗訴;因為追尋政府公開信息中提到的16條違規 道路「黑名單」,袁裕來代理陳國良等15位村民將國家發改委告上法庭,並第一次讓國家發改委在行政訴訟中敗訴;袁裕來 對《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70個條文提出質疑,形成了10多萬字的立法建議,遞交全國人大法工委;2003年以來, 每年出版一本《特別代理民告官手記》,被《法治的腳步聲:中國行政法大事記(1978——2004)》一書,列為我國 行政法治進程中的「大事」之一……

  2000年以來,袁裕來辦理行政案件上千件,被他推上被告席的行政機關有200多個,其中包括國家發改委、國 土資源部、原國家環保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海洋局以及浙江、安徽、江蘇等省級人民政府。

  給法官講法

  2006年,袁裕來代理的杭州某法院的一個案件,庭審後一個月左右,他接到了法院電話,讓他去領取判決書,袁 裕來說,律師所離法院180公里,來回得花一天的時間,希望用特快專遞寄過來,況且法律規定應該由法院送達。最後,那 位書記員把電話打給了當事人,當事人請假趕到法院。當事人認為應該是勝訴的判決書,結果,拿到的卻是敗訴的判決書,「 當事人大罵那個法院和法官沒有一點人道精神」。

  訴訟文書應當由法院送達,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的送達義務卻變成了律師領取,這是律 師地位的真實寫照」,袁裕來算了一下,「從立案到領取終審裁決書,至少要跑法院13趟」。經辦法官或者書記員一個電話 ,就可以讓律師反反覆復往人民法院跑,把律師折騰得筋疲力盡,「這幾乎成了司法實踐中一道亮麗的風景」,袁裕來認為, 「律師的尊嚴,就是這樣在反覆領取法律文書的路上遺失殆盡」。

  法官讓律師領法律文書,袁裕來認為這是一個毛病,「毛病是慣出來的」。

  袁裕來就不慣著法院這樣的做法。

  2006年1月7日,袁裕來代理的一起行政訴訟案開庭。1月12日,袁裕來接到書記員的電話:「袁律師,1月 16日下午宣判,你讓當事人來領一下傳票。」

  「讓當事人去一趟法院,差旅費也不少。請給我寄來吧。」

  「還是你來拿一趟吧。」

  按照法律規定,開庭傳票和通知必須在開庭前3天送達。如果寄過來,就超過了法定的送達時間,為此,這位書記員 不依不饒地讓袁裕來去法院取這個開庭通知書。

  由於書記員的過分堅持,袁裕來覺得有必要給她講講道理了:「按照法律規定,訴訟文書應該是法院送達,而不是律 師或當事人領取吧?!」袁裕來的口氣不容置疑。

  「這個道理我知道,我們原來在學校也學過,你不要用這種口氣跟我講話,你要看什麼單位」,這位書記員顯然有些 不高興了。

  袁裕來分析這位書記員的心理狀態是,你一個律師,講話要老實,不應該討價還價,「很多律師對書記員都叫法官的 ,年紀大一點的,還得叫老師」,但袁裕來卻只認一個死理兒,「法院不是更應該講法律嗎?!」

  大約30分鐘後,兩位法官將出庭通知書送到了袁裕來的辦公室。當時,袁裕來在打電話,只簽收了送達回執,連頭 也沒抬,以至於他的同事覺得他「挺那個」的,似乎覺得出庭通知書讓法官親自送達,有些「出格」,不合「常規」。但是, 同事們同時也感到,袁裕來給他們出了一口氣,為律師長了臉。

  叫板查詢費

  袁裕來代理行政案件,無論是複議還是訴訟,每個環節都充滿了智慧,其中叫板查檔收費的過程,「讓人覺得很過癮 」,一位律師如是說。

  律師到工商部門查閱一個檔案,也就幾分鐘,查檔費卻要50元、100元甚至更高,「這是一個司空見慣的現象」 。律師查檔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工商部門不應該收費,「但我執業十餘年來,和全國的律師一樣,每次查檔都在付費」, 如果工商部門收費違法,那麼其他部門呢?

  袁裕來決定探個究竟。

  2002年3月7日,袁裕來到浙江省工商局查閱某公司企業登記材料,一位工作人員提供了不到3分鐘的服務,收 取了200元的查檔費。

  袁裕來到列印店列印好行政訴狀,隨即到杭州市中院起訴,但被杭州市中院要求到西湖區法院起訴,「這無異於『孫 子審爺爺』」。

  3月7日下午,袁裕來到西湖區法院起訴,直到3月14日法院應該作出是否受理的最後一天,立案庭法官還仍然堅 持認為該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3月15日,《都市快報》率先報道了這起浙江省工商局被告上法庭的新聞,「這時,我才知道法院受理了該案,估 計和記者的採訪不無關係」。

  4月8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6月20日,法院以「原告所要求審查的浙江省工商企業服務中心收取的200 元查詢費行為,系服務中心利用工商企業登記檔案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行為,而不是浙江省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 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為由,裁定駁回了袁裕來的起訴。8月18日,杭州市中院駁回了袁裕來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8月28日,袁裕來向國家工商總局遞交行政複議申請書,再次狀告浙江省工商局。袁裕來認為,浙江省工商局向社 會中介機構轉移管理、保管檔案及提供查檔服務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請求確認這種行為違法,並賠償損失200元。

  特快寄出複議申請3個多月後,袁裕來沒有收到任何答覆,2002年12月6日,他向北京市一中院遞交訴狀,狀 告工商總局行政不作為。

  2003年1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立案庭一位法官打電話通知袁裕來:經與國家工商總局聯繫,他們稱沒有收到復 議申請及相關證據。袁裕來與工商總局核實,得到相同說法。

  從寧波市給國家工商總局寄發特快專遞,地處首都北京的工商總局竟沒收到特快專遞,袁裕來「不能理解,更難以接 受」。

  袁裕來迅速與寧波市郵政局交涉,寧波市郵政局立即和北京郵政局聯繫查詢,卻被拒絕,理由是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自 交寄次日起4個月內受理查詢,此件已過查詢期。

  1月21日,袁裕來將寧波和北京兩地郵政局告到寧波市海曙區法院,要求賠償損失5000元。

  庭審中,袁裕來指出本案不是主張查詢權利,而是要求被告賠償沒有將郵件寄到目的地的損失,「只要郵政部門不能 證明已將郵件及時、準確送達目的地,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北京市郵政局的代理人被迫在法庭上出示了《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證明早在2002年8月29日就已將 袁裕來的複議申請郵件送達了國家工商總局。

  「已達到訴訟目的」的袁裕來,當庭提出撤訴並被准許。

  在後來不短的時間裡,袁裕來等到的是北京市一中院對該訴訟不予受理的裁定。

  很多人都認為,儘管該案形式上輸了,但實際上,「滿腦子智慧的袁裕來贏了官司」。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 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制定。」袁裕來相信他的這個案 件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這一條文的設計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感受和變化

  袁裕來很現實,經常起訴後又撤訴。

  袁裕來代理的很多行政案件,通過法院和複議機關協調,事情得到了圓滿解決,委託人撤回了複議或訴訟。

  「憑心而論,我對行政案件的勝訴興趣並不大,儘管讓我揚名的往往是勝訴的案件」,袁裕來似乎自嘲地笑了笑,「 我已經過了爭強好勝、意氣用事的年齡,委託人的目的是實實在在地解決問題,而這就是我的行為指南」,這樣既節省了行政 、司法資源,也為委託人節約了時間、精力和財力,「皆大歡喜,何樂不為」?

  袁裕來努力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爭取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準則,也得到了百姓的讚賞。前不久,杭州一起拆遷糾紛 的一位當事人,專程趕到寧波給袁裕來送去了2萬元獎金,讓他感動了一陣子。獎金數目不大,卻是對他最好的獎賞。因為袁 裕來的介入,當事人的安置房面積從原來的200平方米增加到480平方米,而且不需要再支付費用,為此多得補償300 萬元。

  但在袁裕來風光的背後,孤獨卻像影子一樣陪伴著他,「是孤立無援的那種孤獨」。袁裕來從小就希望別人承認他是 一個「與眾不同」的人,這種想法雖然能敦促他向上進取,但也會帶來心靈上的「災難」,那一種孤獨感有時甚至讓袁裕來感 到他是這個世界上的「孤魂野鬼」。

  因為身邊沒有「戰友」,似乎處在了人類邊緣——唱歌扯開嗓子、喝酒整口整杯、跳舞大汗淋漓……「人到了一定時 候,需要發泄,需要麻醉,但是,理性和肉體,不能離得太遠」,袁裕來打起行政官司來,「有一種快感,腳趾頭都興奮」。

  每一個成功的行政官司,國家機關能夠低下頭來,這不僅是個人的成功,也是法律的成功,「這就是人生高潮、快感 ——非肉體的快感」,講到這裡時,袁裕來幾乎要手舞足蹈了,似乎再也看不到「孤魂野鬼」的感覺。

  打了這麼多年的行政官司,讓袁裕來驕傲的是,無論官員、法官還是百姓,「法治觀念都在悄悄地變化著,特別是浙 江省,特別明顯」。

  以前,政府被告上法庭,覺得很沒面子,找原告的毛病,給原告「穿小鞋」,給法院施加壓力,認真解決的案例微乎 其微。如今,已經有不少政府機關能夠心平氣和地對待官司,認真聽取法院的意見,盡量彌補百姓的損失,「以解決問題為宗 旨,這是政府理念的一個重大轉變」。不少法官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再謹小慎微了,甚至對被告要求更嚴格,更傾向於弱勢群 體,「對老百姓來講,這是好事」。

  袁裕來每年寫一本辦案手記,記錄自己走過的路,同時也給立法機關理論研究提供一些幫助,「只要是能夠推動社會 法治進步的事,我都願意去做,而且樂此不疲」。

  關於袁裕來的報道,經常見諸報端。為此,有人說他是「個人炒作」。對此,袁裕來不以為然,「說實話,我不反對 炒作,特別是律師行業,每一個律師都得推銷自己」。

  在並不寬敞的辦公室,袁裕來向上推了推眼鏡,呷了一口水,話語依然慢條斯理:「如果一個人所做的事情,經過宣 傳有益於社會,又有什麼理由不去宣傳呢?」

  袁裕來認為,他所代理的行政案件,無論作用大小,都會促進社會法治進步。對袁裕來的工作,著名法學專家應松年 也曾經表示過感謝,感謝他「為推進我國行政法治所作的努力」。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8年7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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