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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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常識 更新:2006-5-13閱讀:184微信QQ空間新浪微博騰訊微博人人網覺得不錯,別忘了分享哦!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對策 辦理起訴案件時,被告人在審查起訴或庭審過程中推翻原供述,否認自己犯罪的情形屢見不鮮,尤其是被告人當庭翻供,增加了公訴人出庭難度,如果對被告人當庭翻供的問題不認真加以研究、解決,將會直接影響公訴人指控犯罪的公訴職能的完成,還會影響檢察機關和國家公訴人的形象,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如何有效制服被告人當庭翻供,是當前公訴機關需要認真研究的重要問題。鑒於此,本文結合工作實際,對被告人當庭翻供的原因及對策加以研究,與同仁商榷。 一、被告人當庭翻供的原因 (一)偵查工作疏忽,致使證據本身存在問題。在偵查過程中,該取的證據應及時取得,注意證據的完整性,否則會給被告人的翻供提供條件。如袁某某盜竊一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在沒有接到任何報案的情況下,被告人如實供述了在丹陽市珥陵鎮一村名民家中盜竊3萬元的犯罪事實,並將其中的5千元借給同案犯丁某某買車。經其指認找到了失主,失主也證實了家中確實少過3萬元錢,但由於客觀原因沒有報案。在整個偵查過程中,由於公安機關沒能製作辨認筆錄,對現場的指認也沒有拍攝照片固定證據,致使被告人乘機翻供。 (二)律師介入,使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少數律師在名利思想和不良動機支配下,置職業道德與法律於不顧,在會見被告人時,會將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傳達給被告人,被告人一旦得知公訴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或有矛盾,或者自己的罪行比預想的要嚴重時,就可能在僥倖心理和畏罪心理的驅使下翻供。 (三)監管部門管理不力,致使被告人串供後翻供。由於被告人羈押場所看管不嚴,致使同案犯之間利用放風、勞動以及其它機會通過傳紙條、打手勢進行串供,訂立功守同盟,造成幾個被告人在法庭上同時翻供。 二、制服被告人翻供的對策 (一)嚴格審查環節,充分做好庭前預測。首先通過認真仔細的閱卷、審查,吃透案件事實、情節,分析、判斷各類證據之間存在的矛盾和疑點,預測被告人可能翻供的情況。應該說被告人當庭翻供並不是完全不可能預知的,大多數翻供都是有先兆的,有的在公訴人初次訊問被告人時,就已開始翻供,或者回答問題時不斷試探公訴人,有了翻供的前兆,對此,公訴人應及時審查核實可能翻供事實的證據是否充足,若證據欠缺,應及時補充證據,全面固定和完善證據,把問題解決在提起公訴之前,為制服被告人翻供打好基礎。其次,出庭公訴前,在律師會見被告人後,公訴人應再次提審被告人,了解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對於被告人在此階段的翻供,不必急於反駁,要耐心聽取他們翻供的事實、理由,分析翻供的原因,對於現有證據不足的,要利用開庭前這一階段,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證據。 (二)被告人突然翻供或證人突然翻證,應一查到底,揭開彌障。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庭審中,被告人突然翻供或證人突然翻證,而且兩者相互吻合的案件,公訴人切忌手忙腳亂,而應徹底查清翻供、翻證的原因,嚴懲偽證、妨害作證的犯罪行為。如2002年我在辦理錢某搶劫一案時,被告人在其父親的唆使下拒不承認夥同他人實施搶劫的犯罪事實,其父親還找了許多錢某的同學出來作證,並都寫了親筆證詞,均證明錢某當時沒有參與搶劫,純屬冤枉。並且其父親還將這些證據複印後向各級領導控告,證明其兒子是冤枉的。我審查此案時,認為其中必有隱情,及時進行了調查取證,向這些證人宣傳法制,告知其有如實作證的義務,通過深入細緻的調查,這些證人均陳述了他們所寫的證詞是假的,都是錢某的父親將他們叫到家中,讓他們這樣寫的。對於這種情況,我及時建議公安機關對其父親以妨礙作證罪立案查處,最終使父子雙雙鋃鐺入獄。 (三)注意庭上訊問技巧,抓住矛盾,窮追不捨。對於被告人在庭上突然翻供的情況,我們不要採取簡單地訓斥其認罪態度不好,急於加以制止,而要緊緊抓住翻供的內容,讓被告人供述完,並從其供述中抓住其中的矛盾,例如被告人口供的自身矛盾、口供和證據之間的矛盾等,公訴人通過訊問,利用矛盾,向被告人發動攻勢,從而制服被告人。例如文集中搶劫案,文專門趁天黑竄至偏僻小路,搶劫婦女的手提包。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均作了有罪供述,但在法庭上,被告人對搶劫的事實全部翻供,並聲稱以前的供述純屬公安機關指供、誘供所致。公訴人及時宣讀了被告人第一次作有罪供述的時間,同時也宣讀了被害人陳述的時間,交代在先,陳述在後,因為案發後被害人沒有報案,公安機關是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才找到被害人的,抓獲被告人時公安機關對某些只有作案者本身才知曉的作案情節並未掌握,因此在對被告人的訊問中是不可能指供、誘供出這些細節。面對公訴人出示的這一證據,被告人無言以對,只能認罪服法。 (四)尊重事實和法律,用好刑法賦予的職權。公訴人面對被告人的翻供,並不是每一次都能及時、有力地反駁,有時辯護人還會提出一些新的、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如果公訴人沒有足夠的理由進行回擊,或出現了超出準備範圍的情況時,為了保證庭審活動順利進行,查清案件真相,公訴人還應充分利用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賦予的權利,建議法庭延期審理。公訴人在延期審理期間有機會針對庭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複核關鍵證據,調查、調取新的證據,公訴人切忌為了自己的面子而強辭奪理,因為暫時的退讓並不意味著公訴的失敗。經過認真細緻的分析,如果案件中確實存在問題,應及時變更起訴,確保案件質量。 (五)靈活運用證據,避免過早暴露證據。在翻供案件中,過早暴露證據對出庭公訴非常不利。要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需要注意兩個環節:一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在提起公訴時,嚴格控制移送法院的主要證據材料。例如我在辦理繆國平等六被告人尋釁滋事案中,由於現場人員較雜,過程較長,公安機關在收集證據材料時,在一些細節方面多少會出現一些不相吻合的地方,我們在審查過程中,對證據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核,及時補充新的證據,向法院選擇性地移送了證據完全一致的主要證據複印件,避免辯護人在細枝末節上無理糾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在出示宣讀證據時,某些證據並不能直接證明案情,只對辯護人的觀點起駁斥作用,對這類證據公訴人不應主動出示,而應在辯護人出示後再出示,使辯護人出示的證據顯得蒼白無力。 總之,被告人翻供已成為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它給公訴人出庭公訴、依法履行公訴職能帶來困難,必須採取有效的對策,遏制這一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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