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類政府採購項目報價合理性分析

政府採購法將政府採購的對象分成了三類:貨物、工程和服務,其中服務的定義使用的是排他法,即「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採購對象。」該定義不像對貨物與工程的定義那樣明確,給採購代理機構把握服務類項目造成一定困難,特別是在對服務項目投標報價合理性的掌握和評審上,無論從採購文件評審規則的制定上看,還是從評審專家現場評審裁量上看,都存在著較大困難。

服務類項目與貨物、工程比起來,存在三個比較突出的特點:一是採購對象在合同實施前尚未發生,評審依據基本是供應商投標文件的承諾。二是價格組成不透明,價格合理性判定較難;三是項目執行期長,監督管理困難,主觀感受多,客觀評價難。

本文擬針對上述服務類項目特點,就對政府採購服務類項目價格合理性把握作一初步分析。

首先,採購需求的制定應該盡量完整、細化、明確。由於服務項目採購對象在招標評標時尚未發生,評審基本上是基於供應商投標文件的描述,對於是否滿足採購需求的判定基本靠投標文件承諾。鑒於上述情況,為了使不同供應商-特別是對採購人前期情況不甚了解的供應商-能在一個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報價,採購需求必須完整、細化、明確,所有需要供應商完成的工作,都必須包含,一件不少,每項工作任務具體組成及所需達到的程度或效果,在合同執行期間採購人如何檢查考核等都應該逐一說明。例如在物業類項目中保潔服務最常見,但保潔服務內容卻不是一句話兩句話就能說清楚的,應該明確所需保潔人員數量,需要保潔服務的大致面積、地點和位置(辦公室、樓道、電梯間、客房、會議室、衛生間等),保潔服務範圍(地面、牆壁、屋頂、玻璃、鏡面、檯面、便器、水盆等),保潔服務的頻次或需達到的效果(每日幾次、無積水、無污漬、無雜物等),只有這樣才能使全部供應商在同一條水平線上進行報價,才使得評審專家對價格合理性評審有一個良好的基礎。

其次,採購文件應明確要求供應商對報價進行細分,以便於評審專家對價格合理性的分析與判定。服務類項目成本構成往往比較複雜,有人員成本費用、設施設備使用費、耗材費用、稅費、利潤等,其中人員成本又分成工資、福利費、社會保險、公積金、加班費等。不同行業,對服務價格的細分慣例也不同。以初級人力資源服務為主要採購對象的項目,比如物業、保安等,報價細分應要求供應商分別列明工資、社保等費用,以利於評審專家判斷其人員成本是否低於國家或本地最低標準;但對於以知識密集型人才服務為主要採購對象的項目,比如軟體開發服務等,由於其人員成本遠遠高於國家或本地最低標準,其報價細分就沒有必要列明工資、社保了,而是應該按行業慣例對人員成本報出人月價格,評審專家通過業內市場平均價格來對其報價做出合理與否的判定。

再次,採購文件中可以載明以往類似服務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的價格風險,以提示投標供應商在報價時充分考慮。採購人需要的服務往往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在以往年份中也實施過類似服務,在此過程中當時的服務提供商盈虧狀況能給本次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報價以極大幫助。比如,在保險服務項目中,以往年度的保險簡單賠付率可以作為供應商本次投標報價的一個重要參考依據,供應商可以參考它制定本次投標報價策略,避免由於不了解前期情況而出現報價過低的尷尬局面。

最後,對於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項目,採購文件要按財政部18號令第54條的規定,明確出對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在評審現場,評審專家也要對排在前面的低價供應商的報價做出判斷,是否屬於明顯不合理或低於成本,按財政部18號令第54條及採購文件要求執行。評審專家對價格合理性的判斷及後續情況應記入評審報告。

在綜合評分法中,對於採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要根據財政部規定和項目具體情況,選擇價格分所佔比例。對於技術複雜,價格與質量關係較大,重點在於產品或服務質量的項目,在規定的範圍內應適當降低價格分所佔比例。特別是保險服務、高級人才智慧服務、科研服務、調研服務等項目可將價格分降至20%-10%。同時,對於採購質量可能影響到社會公眾或國家利益的某些特殊項目,可在評分項中增加對投標報價合理性的評審,對於報價合理性不強的供應商可以給予適當的扣分。

法規鏈接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採用最低評標價法。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

第五十四條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

1.資格性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2.符合性檢查。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

(二)澄清有關問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四)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應當根據採購需要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

1.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2.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3.採用性價比法的,按商數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商數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商數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五)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1.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2.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評標方法和標準;

4.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括投標無效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5.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表;

6.評標委員會的授標建議。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五條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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