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法中的「數額累計計算」規則,刑法論文|無憂論文網

論刑法中的「數額累計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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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2 作者:www.51lunwen.com 編輯:twt160 點擊次數:123
銷售價格:150元 論文編號:lw201212221947141847 論文字數:23000
論文屬性:碩士畢業論文 論文地區:中國 論文語種:中文

關鍵詞:數額累計計算未經處理連續行為刑法適用範圍

第一章 我國刑法中「數額累計計算」規則概述

第一節 「數額累計計算」在刑法中的體現及緣由

一、「數額累計計算」的立法演進及緣由 雖然我國刑法總則並未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從刑法分則數個條文的規定中卻可以抽象出一項重要的制度——累計處罰制度。累計處罰制度,是對行為人實施的數個侵害行為的侵害對象、危害後果、行為規模等反映數行為客觀危害程度的數值進行累加,從而對數行為社會危害進行整體評價,並據此定罪量刑的一項制度。累計處罰制度在刑法中的直接體現就是「累計計算」。

據筆者考察,新中國首部刑法典中並沒有關於「數額累計計算」的規定,到了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才通過《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以及《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並分別規定:「對於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價額處罰」;「對於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這便是刑法中第一次設立累計處罰制度。後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先後在1990年和1992年通過了《關於禁毒的決定》以及《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其中規定:「對於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對於多次犯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此處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從而再一次強調了該項立法。之後,現行刑法即97年刑法在修訂時,再一次吸收採納了該四項立法,並將其以法條的形式確立下來。至此,上述四項立法規定便分別演化成了現行刑法第153條第3款、第201條第3款、第383條第2款以及第347條第7款的雛形。那麼,刑法為什麼要規定「數額累計計算」呢?其緣由何在?筆者認為,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數額犯以一定的數額作為其構成要件,犯罪數額的大小便直接體現了行為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如果多次行為所涉及的數額累計計算已經達到構罪數額標準,這也就表明該多次行為所體現的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犯罪的程度,那麼這種情況的多次行為與一次便達到構罪數額標準的行為並無多大的區別。所以,針對這種情況,法律上並沒有要求其每次行為都要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也就是說,只要多次行為所對應的數額累計達到構罪數額標準,就可以將其作為犯罪論處。其次,行為人的多次行為所體現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也並不當然小於僅一次便達到構罪標準的行為,從保護社會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出發,應當對這樣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再次,對於那些通過累計計算數額予以刑法評價和刑事處罰的多次行為來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都具有營利的目的,從整體上看,行為人的後續行為都是前一行為犯意的延續。因此,從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出發,應當把這種前後相繼、犯意相連的多次行為看成是一個整體,並累計計算其犯罪數額進行評價。最後,雖然犯罪的本質特徵在於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實際上不論是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都會或多或少地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立法上之所以把數次違法行為升格為犯罪對待,究其原因就在於多次違法行為隨著違法的量的積累已經達到了犯罪的質的變化,這也體現了辯證唯物主義所提倡的量變引起質變的規律。

二、「數額累計計算」在刑法中的體現 現行刑法及刑事司法解釋中均有「數額累計計算」的規定。刑法條文中一共有4個地方明確規定累計計算,涉及的罪名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逃稅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貪污罪和受賄罪。這四個條文分別是:第153條第3款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稅額的累計計算:「對於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理。」第201條第3款對逃稅罪逃稅數額的累計計算:「對於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第347條第7款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毒品數量的累計計算:"對於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第383條第2款對貪污罪貪污數額的累計計算:「對於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除了上述4個刑法條文明文規定數額累計計算之外,相關的刑事司法解釋3中也有對數額累計處罰的規定,據統計,一共是8處。

其中,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只是對「累計處罰制度」本身的一種解釋,其中第6條第3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除該解釋之外的另外7個刑事司法解釋則是在前述五個罪名(即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逃稅罪,貪污罪以及受賄罪)之外,為其他犯罪所設定的累計處罰制度。這些犯罪分別包括盜竊罪,搶奪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挪用公款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破壞性採礦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以及假冒專利罪等14個罪名。由此可見,在過去的20多年時間裡,「數額累計計算」制度巳經由單行刑事立法轉化為刑法典規範,其適用範圍也正在通過刑事司法解釋而不斷被擴展和延伸。它已經由1988年的兩個立法條款增加為如今的四個立法條款、八個刑事司法解釋,並正在經歷著由個罪性規定向類罪性規定演變的過程。例如,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所規定的「累計計算」就不僅僅只適用於某一個犯罪,而是適用於整個侵犯知識產權類的犯罪。不難看出,「數額累計計算」的適用範圍正在逐漸擴大。

第二節 「數額累計計算」 ..........................................................................12-17 一、關於「多次」的界定 ..........................................................................13 二、關於數次行為「未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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