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進境外放款外匯管理 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

改進境外放款外匯管理 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2009-06-09 12:45:12 來源: 網易財經 跟貼 5 條 手機看股票

網易財經6月9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周二表示,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將允許使用人民幣購匯及外幣資金池,對境外投資企業進行放款。多位業內專家對網易財經表示,當前進行資本項目開閘,是最佳時間窗口,將有效幫助緩解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中遇到的融資困境。

外管局在其網站發布通知稱,境外放款實行餘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放款人境外放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

相較2004年外管局發布的104號文件,此次新規降低了放款人的資質門檻,擴大了放款主體,由現行的只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外資跨國公司對外放款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同時,對資金來源也明顯放寬,一改過去只允許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規定,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准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興業銀行(行情 股吧)資金營運中心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無論是金融資產還是實物資產,目前正是海外併購良機。進一步放開境內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當下正是最佳時間窗口。他進一步解釋說,當前海外熱錢紛紛迴流,投資風險顯著下降,此舉有利於實現國際收支平衡。

人民銀行研究生部學術委員會副主席王自力也表示,在當前外匯儲備充足的條件下,可鼓勵有實力的民營企業「走出去」。

此外,通知還指出,放款人獲得核定境外放款額度後,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直接申請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如有多筆境外放款,可統一開立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並通過該賬戶進行相應資金劃轉。

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中國國家外匯理局資本司副司長孫魯軍稱,目前中國境外投資協議總額約1100多億美元,根據壓力測算,用於境外放款的金額最多300多億美元,同時對境外放款是專用帳戶並封閉運行,旨在控制風險。

王自力認為,目前國內企業進行海外投資仍需備案,對投資去向進行監測,隨著資本項目逐步放開,最終有望實現完全放開。

問:《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答:當前我國境外投資穩步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同時,已「走出去」的境外中資企業在境外融資難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一直困擾其進一步發展壯大。尤其是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境外金融機構流動性壓力增加,融資環境更加惡劣,再加上國內金融機構跨境服務仍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些情況影響了境外中資企業的後續發展。近日,國務院在進一步穩定外需政策措施中也明確提出要大力解決外貿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走出去」以帶動出口。在此情況下,為重點支持有資金實力的企業「走出去」,進一步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以穩定外需,更好地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外匯局在認真總結境外放款試點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出台了《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擴大了境外放款主體。由現行的只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外資跨國公司對外放款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二是擴大了境外放款的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企業在一定限額內使用自有外匯和人民幣購匯等多種資金進行境外放款。三是簡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匯兌手續。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資金的境內劃轉以及購匯等事宜均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統計監測與風險防範機制。

問:外匯局如何防範境外放款可能對國際收支平衡帶來的風險?

答:當前我國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一攬子計劃已初見成效,經濟運行出現積極變化,我國國際收支總體狀況基本穩定,沒有出現大的波動,這些為境外放款提供了堅實基礎。同時,與我國國際收支總規模和外匯儲備規模相比,境外放款的總量有限,不會對國際收支平衡產生重大影響,總體風險可控。

在境外放款的具體政策方案設計上,我們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統計監測與風險防範機制,主要體現在:完善了境外放款人和借款人資格管理,對境外放款額度設置了兩道量化門檻:境外放款額度不得超過放款人所有者權益的30%,同時不得超過其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協議投資額,以低者為限;明確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將境外放款的額度核准、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境內外匯資金劃轉以及匯出入等納入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構建了比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匯資金流出入統計監測機制;設定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的保障條款等。

問:《通知》在簡政放權、便利企業方面有哪些新舉措?

答:《通知》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進一步簡政放權、便利企業,主要包括:所有境外放款的核准、登記等業務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辦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僅負責指導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在匯兌管理上,簡化境外放款所涉境內劃轉核准手續,除放款資金由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或還本付息、擔保履約等資金由境外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需經外匯局核准外,資金在境內相關外匯賬戶與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之間的劃轉及結匯,境內放款人可持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等到銀行直接辦理,無需外匯局核准。在境外放款額度管理上,對境外放款實行餘額管理,即在經核准的額度和期限內,從事境外放款的境內企業可將已經回收的境外放款額度循環使用,改變了原先境外放款按發生額管理的原則,有利於境內企業自主決定境外放款的頻率和金額,滿足其境外投資企業融資的需要,並提高其資金使用效率。

問:放款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通知》最大程度地放寬了境外放款的資格。經外匯局核准,只要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註冊成立,且註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具備擁有良好的經營記錄並在近3年內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等條件,均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對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放款。

問:境外放款資金有哪些來源?

答:《通知》允許境內企業使用外匯資本金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的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所得外匯資金以及參加外幣資金池的資金,對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進行放款。

問:境外放款與境外直接投資的關係如何?

答:廣義的境外投資可以分為境外債權投資和境外股權投資,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可以作為境外債權的一部分,共同構成境外投資。根據現行的境外直接投資管理框架,境外直接投資需獲得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或備案。因此,《通知》規定了境外放款人的必備條件是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以及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

問:《通知》允許採取何種形式進行境外放款?

答:境外放款可以採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內企業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放款;二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此外,如果境內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設有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也可通過該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放款方式進行放款。

問:如何理解《通知》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的關係?

答:境內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對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和參股企業提供放款,適用《通知》的規定。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向其他境外關聯公司提供境外放款,仍適用匯發【2004】104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外管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的通知2009-06-09 11:51:54 來源: 網易財經 跟貼 1 條 手機看股票

網易財經6月9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發布外管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範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餘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准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註冊成立,且註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八、放款人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境外放款金額、資金來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諾函(基本內容應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國及借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嚴重影響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情況時,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及時調回境外放款資金等);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借款人與境內受託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簽訂的委託放款協議,協議需明確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等內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連續兩年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及其上年度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已進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償還等情況說明;擬以自有外匯資金放款的,須提供截至申請日上月末放款人外匯賬戶對賬單;擬購匯進行境外放款的,須說明擬購匯金額;

(四)借款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和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複或不予批複決定;作出批複的,同時核定其境外放款額度。

九、放款人獲得外匯局核定境外放款額度後,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直接申請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如有多筆境外放款,可統一開立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並通過該賬戶進行相應資金劃轉。

放款人如需註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資金收回相關憑證等在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註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十、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是:從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從放款人經外匯局核准的外幣資金池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購匯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從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貸款本息;境外借款擔保人支付的擔保履約金。

支出範圍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境外放款;將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劃回對應的原劃入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幣資金池賬戶;將原購匯部分結匯。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放款人以人民幣購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及資金境內劃轉手續。

十二、放款資金由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或還本付息、擔保履約等資金由境外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應提交書面申請、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對賬單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核准,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無誤後,為放款人出具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外匯指定銀行憑以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入手續。

十三、境外放款期滿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還本付息資金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後,首先按原划出資本金外匯賬戶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原划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直至補足從資本金外匯賬戶划出的金額,剩餘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於原購匯的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購匯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十四、境外放款的還款資金在匯、劃入放款人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佔用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劃入外匯指定銀行在答覆針對該筆還款資金的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註欄註明「還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

十五、放款人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申報境外放款資金的匯出及償還等信息。

十六、外匯局在每年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對放款人的放款資格及放款額度進行確認。對於不參加聯合年檢或未通過確認的,外匯局應責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資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將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應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核准及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十八、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

十九、放款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請;已經進行境外放款的,責令終止並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匯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放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中涉及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條款與本通知有衝突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文來源:網易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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