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丨離婚約定不付撫養費 並非排除你的撫養義務

2017-03-14原創律脈

作者:湖南楚章律師事務所 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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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會因為父母雙方離婚的約定而排除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離婚父母依舊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案情簡要】

2010年,19歲的王某芳因為情犢初開,愛上了比自己大三歲並與其一起上班的同事肖某平,經過半年的接觸,男女雙方都墜入愛河,出入都是相擁相抱、親密無間。年底,王某芳懷孕併產下一女嬰。2011年3月份,王某芳與肖某平奉子成婚並領取了結婚證。

也許是因為他們都還年輕,激情過後卻忘記了平淡是真,也許是他們經不起生活的推敲與考驗,就在2015年6月的一天兩人決定好合好散,來到當地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決定孩子歸肖某平撫養,女方王某芳不用給付子女撫養費。

本以為波浪翻倒過後就是風平浪靜,沒有想到的是在2015年12月,肖某平突發疾病就醫,已經花光家中全部積蓄,眼看小女孩日漸長大需要上幼兒園了,肖某平已經無能再個人承擔孩子的撫養了,如是向筆者許小軍諮詢:

1、夫妻離婚約定一方不支付小孩撫養費是否有效?

2、是否可以向王某芳主張支付撫養費?如何主張?

【法律解析】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湖南楚章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父母撫養子女是天真地義,無可厚非的,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首先,本案中男女雙方離婚時約定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的約定是有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可見,王某芳與肖某平兩人對子女撫養的約定是於法有據的;但是,他們雙方的約定只能對自己的權利義務加以約定,不能剝奪子女要求父母承擔撫養義務的法定權利。

其次,案件中的肖某平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已無法保障撫養小孩成長所需,足以影響到小孩今後的健康生活,為此,該名孩子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其母親王某芳主張承擔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用。(文/湖南楚章律師事務所 許小軍)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0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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