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致殘能向男友索賠嗎
郭海燕鄧娟陳曉紅
女方
多次流產致難孕
男友借故提分手
愛情的火花融化了年齡的代溝。60後企業老闆阿明和80後空姐小玲,2005年相識後墜入愛河。不久,倆人以夫妻之名,在廣州過起濃情蜜意的同居生活。
沒料一次宮外孕,將三年多的感情降至冰點。2009年5月,小玲被檢查出異位妊娠,出現失血性休克、出血性貧血,嚴重病危,必須手術。第二年,小玲被鑒定為八級傷殘,醫生判斷,日後成功懷孕的機率極低。
小玲說,和阿明同居以來,多次藥物流產,萬沒想到這一次後果如此嚴重,傷害難以言喻。更讓她沒想到的是,發生這事以後,阿明提出分手,對她避而不理,連1萬多元的醫藥費都不肯付。
2011年,小玲到法院起訴,並提交此前流產相關病例資料,認為就是多次的流產及宮外孕,導致難孕難育,要求阿明支付全部醫藥費,並賠償精神損害10萬元。
男方
女友與他人有染
反要求賠償10萬
開庭時,雙方都未到庭,只派代理人出庭。阿明承認與小玲曾是男女朋友關係,但堅決否認雙方同居過。無奈,小玲提交一份住院登記表,上面有阿明以丈夫身份自居進行的簽名。小玲還出示白雲區曾同住房子的送水本,也有雙方的簽名。阿明不認該簽名,但也拒絕申請筆跡鑒定。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同居關係成立。對小玲流產致殘一事,阿明認為與自己無關。後來,他還在QQ聊天記錄中,找到了小玲同時與其他多名男子有染的證據,包括照片。至此,阿明才要求分手。
阿明說,信用卡交易明細清單可證實,他出於情況緊急,曾墊付兩萬多元的醫藥費。但他堅持不為小玲宮外孕負責,反訴要求小玲還醫藥費兩萬元,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判決
共同承擔醫藥費
精神賠償不支持
關於QQ聊天記錄及照片,小玲稱是阿明用電腦技術合成,其沒有過出軌行為。綜合證據,法院確認小玲的「出軌」、阿明「墊費」證據不足。同居關係中,小玲發生宮外孕,阿明無法撇清責任。
鑒於雙方系同居中自願發生性關係,阿明也沒有主觀過錯,法院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根據公平責任原則,阿明和小玲作為當事人都應分擔民事責任。
關於責任分配,法院參照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同居時,小玲和阿明共享收益、共擔生活開銷,因宮外孕產生的醫療費用由雙方共同分擔。最後,法院判定雙方各付一半的醫療費損失,阿明應返還給小玲6100多元。雙方的精神損失賠償,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
流產與其他傷害相同
男方無過錯無需賠償
白雲法院民一庭法官指出,因流產而受傷並要求精神索賠的,此非個案。但從法理上講,流產傷害與其他傷害並無不同,如果無證據顯示男方有過錯有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難獲支持。
法官同時提醒,並不是所有的同居流產,女方都無法要求索賠。如果同居過程中,男方故意違背女方意思,致女方懷孕流產的,此時男方就應對女方在生育權、身體健康權等方面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婚姻法保護夫妻生育權,婦女有生育與不生育的自由,有要求避孕及流產的權利。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男方不得要求損害賠償;若妻子不同意生育,致使感情確已破裂的,丈夫可以依據婚姻法提起離婚訴訟。同居關係中,女方的生育權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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