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朝<FONT color=#6d5887 size=4 face=黑體>——和珅自辯嘉慶為其定的20宗大罪</FONT>

和珅,1750年生於北京西四驢肉衚衕。1762年出私塾考入全國重點學校咸安宮官學。1767年,與大學士英廉孫女馮氏成婚。1769年以文生員身份承襲三等輕車都尉。1772年後,歷任三等侍衛、御前侍衛、正藍旗滿洲副都統、戶部侍郎、總管內務府大臣、鑲藍旗滿洲副都統、國史館副總裁賞戴一品朝冠、戶部左侍郎並署吏部右侍郎、步軍統領、戶部尚書、四庫管正總裁兼辦理理藩院尚書事、兼署兵部尚書、國史館正總裁、清字經館總裁、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兼管戶部並封一等男、文華殿大學士兼管吏部戶部事、翰林院掌院學士、教習庶吉士兼管太醫院及御藥房事務、正黃旗領侍衛內大臣、鑲黃旗滿洲都統等。1797年兼理刑部、戶部。1798年晉公爵。時逢太上皇崩,臣悲痛欲絕;吾皇以雷霆萬鈞之力、排山倒海之勢羅列臣20條大罪詔告天下,臣百感交集,一時手足無措、口舌難言。茲逐條辯答,以期吾皇念臣曾任首輔而網開一面,以浩蕩皇恩免臣一死。

1、詔曰:「朕於乾隆六十年九月初三日,蒙皇考冊封皇太子,尚末宣布,和珅於初二日在朕前先遞如意,以擁戴自居,大罪一。」答:六十年九月初二,乾隆帝密詔臣,諭明日舉行冊封太子儀式,囑臣務必精密安排。因儀式之若干細節需太子知曉,臣不得不事先朝覲太子。此乃臣職責所在,並非有意泄漏天機;至於「先遞如意,以擁戴自居」,臣遞一柄如意謹表祈福納祥之誠,絕無邀功討好之意,太子人選豈是微臣所能左右得了?臣焉敢貪天之功為己功?此罪或有,罪不至死。

2、詔曰:「騎馬直進圓明園左門,過正大光明殿,至壽山口,大罪二。」答:臣幼讀《曲禮》,知「禮」之根本在於敬。《禮》曰:「大夫士出入君門,由闑右,不踐閾」,此常識也。是日,乾隆帝在圓明園內派快馬催臣從速入園,刻不容緩。臣騎馬趕至圓明園右門,見宮娥如潮,悉從右門爭入,此時臣之坐騎靈機一動,自作主張,改從左門直入。幸而及時趕至壽山口,未誤帝之緊急。此非無父無君也,是無奈無辜也。此罪或有,罪不至死。

3、詔曰:「乘椅轎入大內,肩輿直入神武門,大罪三。」答:臣嘗夜以繼日,致腰椎間盤脫出而卧床不起。是日帝召見,臣試圖爬行而往,下人見狀,遂以二根長竿與椅子做成擔架抬臣速去。臣深知「乘椅轎入大內」非禮,曾當面叩請聖上寬恕,帝念臣有疾在身,並未追究。此罪或有,罪不至死。

4、詔曰:「娶出宮女子為次妻,大罪四。」答:臣蒙英廉大人錯愛,將其孫女許配於臣。臣對於元配始終一無二心。時逢乾隆帝為節省開銷而精減宮女,臣妻見一宮女不忍離宮,哭天抹淚,遂起惻隱之心,將其領回家中以備洒掃。臣對於家庭內務向不過問,此罪或有,罪不至死。

5、詔曰:「於各路軍報任意壓擱,有心欺蔽,大罪五。」答:臣身為軍機大臣,對各路軍報必先度其輕重緩急,擇要而呈,從無任意壓擱和欺蔽之心。況若不分虛實一一呈上,要軍機大臣何用?此罪或有,罪不至死。

6、詔曰:「皇考聖躬不豫,和珅毫無憂戚,談笑如常。大罪六。」答:臣與乾隆帝二十餘年休戚與共,有口皆碑,每逢邊務有變而聖躬不豫,臣暗自潸然淚下;但恐番賊乘虛而入,臣「談笑如常」一則穩定軍心,二則使敵不敢輕舉妄動。此罪或有,罪不至死。

7、詔曰:「皇考力疾批答章奏,字跡間有未真,和珅輒謂不如撕去另擬,大罪七。」答:乾隆帝批答奏章堪稱空前絕後,其運筆遣詞無人能比。每遇重要批答,必權衡再三,「撕去另擬」是乾隆帝為之,和珅斷然不敢。此罪未之有也。8、詔曰:「(和珅)兼管戶部報銷,競將戶部事務一人把持,變更成例,不許部臣參議,大罪八。」答:臣兼管戶部報銷,審批嚴謹,實為對皇上負責;堅持「一支筆」不得亂開口子,亦是照章辦事的原則;至於「變更成例」,勢在與時俱進,乃制度創新題中應有之意。此罪未之有也。

9、詔曰:「上年奎野奏循化、貴德二賊番肆劫青海,和珅駁回原折,隱匿不辦,大罪九。」答:奎野所奏未詳敵情,責成其繼續偵察,酌定作戰方案以備實施對二賊之有效打擊。 「駁回原折」非隱匿不辦,而在於知己知彼,不打無準備之仗、不打無把握之仗。此罪未之有也。

10、詔曰:「皇考升遐後,朕諭蒙古王公未出痘者不必來京,和珅擅令已、未出痘者俱不必來,大罪十。」答:「已出痘」或「未出痘」,蒙古王公本人或有不知情者,朝廷亦無從鑒定,其間若夾有未出痘者來京,在京期間突然出痘,使疫情傳染宮廷,微臣難逃其責。為從大局考量以防萬一,微臣令蒙古王公「俱不必來」。此罪或有,罪不至死。

11、詔曰:「大學士蘇凌阿重聽衰邁,因與其弟和琳姻親,隱匿不奏;侍郎吳省蘭、李潢,大仆寺卿李光雲在其家教讀,保列卿階,兼任學政,大罪十一。」答:蘇凌阿耳背,臣不知情,非故意隱匿不報,其老而不衰,盡人皆知;吳省蘭、李潢、李光雲等人兼任學政皆憑學養與實績,豈因其曾為臣師或曾為臣徒即不得任職。臣聞「舉賢不避親」,而況師徒乎?此罪未之有也。

12、詔曰:「軍機處記名人員任意撤去,大罪十二。」答:軍機處非同一般,更不容吃空餉者混跡其間。臣經多方取證,杜絕各方說情,對吃空餉者採取零容忍,該專項治理行動觸犯部分達官貴人之既得利益,引起轟動應在意料之中,臣此舉非但無罪,而且可謂有功,期吾皇明察。

13、詔曰:「折抄家產,楠木房屋僭侈逾制,仿照寧壽宮制度,園寓點綴與圓明園蓬島、瑤台無異,大罪十三。」答:楠木房屋及園寓,皆系乾隆帝所賜,臣不敢妄加改制或易型。此罪未之有也。

14、詔曰:「(和珅)蘇洲墳塋設亭殿,置隧道,居民稱和陵,大罪十四。」答:墳塋被稱為和陵,實為居民之玩笑,其雖比庶民之墳稍大,與陵之規模實難相比。此罪或有,罪不至死。

15、詔曰:「(和珅)所藏珍珠手串二百餘,多於大內數倍,大珠大於御用冠頂。答:此條所列之「珍珠手串」和「大珠」,並非臣之所有。其為乾隆帝外出調研之時所納,囑臣代為保管而已。此罪未之有也。

16、詔曰:「寶石頂非所應用,乃有數十,整塊大寶石不計其數,勝於大內,大罪十六。」答:「寶石頂」、「整塊大寶石」亦為乾隆帝所有,囑臣鑒別以分等次,以備後用。臣雖不才,該不該用此等寶物,心有明鏡。此罪未之有也。

17、詔曰:「(和珅)藏銀、衣服逾千萬,大罪十七。」答:臣有藏銀屬實,其來源另詳;衣服系批量採購以備配發,不屬臣之私物。此罪未之有也。

18、詔曰:(和珅)夾牆藏金二萬六千餘兩,私庫藏金六千餘兩,地窖埋銀三百餘萬兩,大罪十八。答:臣家金銀稍多於同朝一般官員,原因有五:其一,先父曾為封疆大吏,蒙聖上宏恩,所得俸祿賞賜優厚,先母一生勤儉持家,使家財略有餘饒;其二,臣娶英廉大人之獨生孫女為妻,岳父岳母早亡,所有遺產均由臣夫婦繼承;其三,乾隆帝將和孝公主許配臣長子豐紳殷德,陪嫁妝奩田產頗豐;其四,臣自26歲起身居本朝要職,連年累月勤政躬行,聖上多有賞賜;其五至關重要,臣家所藏金銀之大部實為乾隆帝特設之小金庫,其雖未入朝廷大賬,但每筆出入皆有簿記。太上皇升遐前,臣不便將具體數目告知吾皇。君不知臣有多少私財,臣卻知君在臣處寄放了多少公款,此殊難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臣伴君年近卅載,受人小恩小惠之事嘗有,且因此多次受到降級懲戒。吾皇雖未曰臣貪,臣深知貪財之性未絕。貪罪或有,罪不至死。

19、詔曰:「(和珅)通州、蘇州當鋪、銀店資本十餘萬,與民爭利,大罪十九。」答:當鋪、銀店註冊資本十餘萬屬實,但臣僅控股二分之一略強。臣熟諳錢能生錢之道,早年廉價置備薄田,擇機加價轉手,錢出田進,田出錢進,如此往複,每有溢盈。此間或有利用職務影響而獲取利益之實,但《大清律例》並無禁止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之法條。此罪或有,罪不至死。

20、詔曰:「(和珅)家奴劉全家產至二十餘萬,並有大珍珠手串,大罪二十。」答:臣之家奴劉全如若真有家產20餘萬,臣亦義憤填膺。莫非此奴有盜跖之術,尋機偷竊了庫內資財?果如此,臣用人失察,負有領導責任,願受訓誡或杖罰,即便有罪而罪不至死。

臣見三丈白綾已在眼前,恐難見明日太陽之升;如前所辯既徒然,徒辯亦要辯。臣生逢盛世恰遇明君,未敢植黨營私,臣死之時願立言如左:五十年前幻夢真今朝撒手謝紅塵他時水泛含龍日認取香煙是後身

主要參考資料:《清史稿》列傳第一百零六 和珅

網路文獻「和珅年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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