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投資移民申請被拒的法律救濟

投資者的I-526申請被美國移民局(USCIS)拒簽的,可以委託律師到行政上訴辦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申請複議。AAO是USCIS的行政複議辦公室,在AAO複議被駁回之後,還可以將USCIS告到法院。

AAO可以讓申請者對部分被拒案件提起複議。AAO發出兩類裁決:有約束力的裁決(precedent)和無約束力的裁決(non-precedent)。有約束力的裁決是試圖提供給USCIS的審案官以及公眾,在解釋移民法律和政策方面,以清晰和統一的指導。無約束力的裁決僅僅是用來約束某特定複議的雙方,並且通常應用範圍較窄。在EB-5領域,AAO的行政複議管轄權僅僅是在於I-526申請被拒案件。

隨著AAO不大情願推翻商業移民申請的被拒案例,重新遞交申請或去聯邦法院起訴,通常是聰明的選擇,因為法官可能會比AAO審查員能更客觀地審判案例。

AAO有權處理一系列申請被拒的複議申請,從為外國未婚夫申請的婚姻簽證,到商業投資簽證,到臨時工人的H-1B簽證。然而,根據USCIS的統計數據,AAO的批准率,是低得驚人的,特別是一些就業相關的簽證類別。舉例來說,在2014財政年度,只有約5%的H-1B申訴被批准或發回重審,而有509個申請被否決。而對於L-1申請,允許在國外辦公室的員工轉到美國公司,AAO在同一年中否決了6%的複議申請。

面對這樣成功幾率和冗長的AAO審理流程,一些移民律師表示,他們儘可能避免向AAO申請複議,而是選擇重新遞交申請或者向聯邦法院起訴。

「我認為更多的人將去到法庭而不是……因為聯邦法官將會審核它。當聯邦法官審核時,你將得到公正的判決」Duane Morris律師事務所的Denyse Sabagh說。

Sabagh認為,AAO不是真正獨立的上訴機構,因為它屬於國土安全部(DHS)管轄——Benach Ragland 律師事務所的Ava Benach也對此表示認同。

「我認為AAO是一個附屬機構,並且其使命是拓展該政府部門的地位,」Benach,在討論AAO的低H-1B簽證批准率時說到。

Benach補充到:法院介入感覺像是,邀請了「一個成年人進入房間,」並指出,負責維護政府立場的美國司法工作人員,不會同DHS的心態相一致。

「讓我們假設你對簡易判決進行申訴,然後政府做出反應,」Benach說。「很可能,美國律師並不認為這是一個能勝訴的案子,或值得為勝訴投入精力。」

起訴到法院,即使法院不去裁決,也經常會使政府更願意與你溝通,達成和解,Greenberg Traurig律師事務所的Kate Kalmykov說。

「如果你是通過AAO遞交文件的話,這永遠不會發生,」Kalmykov補充道。事實上,通過訴訟獲得政府的關注,至少在兩個最近的案例中起作用了。5月份,在起訴後,USCIS決定重新對撤銷韓國夫婦的法律執照的決定進行審理,4月在巴基斯坦夫婦遞交投訴後,最終通過其綠卡申請。

如果說最近的兩個案例有什麼指示意義的話,那就是如果案件尚處於審理階段,律師們可能會發現法官對他們的論點更加開放,尤其是在西北太平洋沿岸地區。

今年1月,一個華盛頓法官裁定,USCIS在否決一個酒店運營商遞交的H-1B申請時,濫用自由裁量權,並且隨後下令該機構支付律師的費用。當時,該酒店運營商試圖僱傭一個斐濟公民作為分析師。同一法官後來發現,USCIS錯誤地拒絕一個韓國公民的衛生保健管理工作H-1B簽證申請。

起訴到法院,另外的一個額外的好處是,任何能證明是同類被拒的案例,都能夠合併起訴,並可以由此受益,Kalmykov說。

當然,並不能保證起訴到法庭就會比到AAO有更好的結果,因為聯邦法官在重新評估USCIS決定時,傾向於使用遵從標準,Benach說。不過,還是會有足夠高的成功率,政府有時會選擇撤銷以前的決定,重新給出新的決定,她說。

如果訴訟看起來太昂貴,那麼,律師也可以重新遞交一份申請,這可能會為客戶獲得一個「更快、更便宜的結果」,Kalmykov說。對於EB-5的案例案例來說,在申請人通過最後申請的裁決過程已獲得更多相關經驗的情況下,她特別推薦後面一種做法。

「例如,EB-5案例——我不會走AAO複議申請,因為我看不到任何希望,」Kalmykov說,除了再遞交沒有其他方式允許提交的新證據,並且自1990年代末開始,AAO沒有就EB-5發出任何有約束力的判決。

(註:precedential decision,AAO歷史上有4個約束力的判決,即:Matter of Ho、Matter of Izummi、Matter of Soffici和Matter of Hsiung,自1998年之後,再沒有過有約束力的EB-5判決。)

不過,如果律師相信他們的案子證據充足,足以通過AAO的再審查,並且不畏懼長時間的等待,一些律師認為其過程之慢是聲名狼藉的,他們的申請書應該清楚地撰寫並含有引文,專家說。

根據Sabagh所言,這些引文應該包括AAO有約束力及無約束力的判決,聯邦法院裁決、USCIS政策備忘錄和指導、監管法規,相關法規和審判員手冊。Kalmykov補充道,「我認為如果你包括華麗的語言,包括不必要的爭論,你就會稀釋你論點的力量。」雖然她警告說,只有當「沒有其他選擇」時,向AAO申請複議才是一個聰明的決定。

當被問及AAO低逆轉率的名聲時,一個USCIS的代表指出,辦公室的統計數據不包括「最初的現場複查」結果,這是由內部官員在申請被拒後,早於任何AAO行動之前進行的內部複查過程。在這些內部現場複查過程中,大約30-40%的申訴是「積極解決」該機構發言人說。然而,他沒有提供一個明確的解釋,為什麼對於某幾類申請類別,包括H-1B,AAO的逆轉率很低。

由於AAO複議申請仍是一塊難啃的硬骨頭,律師預計,在未來,聯邦法院的起訴量可能會上升。據Benach所說,AILA(全美移民律師協會)甚至已經開始提供移民申請在聯邦法院審查的課程。

「隨著決策變得越來越嚴格,我認為你會看到越來越多的案例訴諸聯邦法院,」她說。

原文作者:Allissa Wickham

律師微評:

美國EB-5投資移民申請人I-526申請被拒,可以考慮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當然也可重新提交I-526申請。但考慮到不管是行政複議,還是向法院起訴,申請人都需要長時間的等待,一般而言,重新提交申請可能是恰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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