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向全世界公開了替人安樂死的畫面,被控二級謀殺。可為什麼很多人視他為天使?

周末,波叔和好友聊了一個蠻沉重的話題:死亡。

小菠菜們都知道,我們沒有選擇父母的權利,也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利。

那我們有自主決定死亡的權利嗎?

關於安樂死,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都是一個隨時能撥動所有人敏感神經的話題。

當病人正在經受極其痛苦的病痛折磨時,該放棄還是繼續?

情感、道德倫理、文化衝突、法律等各式各樣的條規裹挾著人們,無所適從。

1998年11月22日,有一個人將「安樂死」第一次擺到公眾面前,引發了極大的社會爭議。

他叫傑克·克沃科恩,一位曾幫助130多名絕症患者自殺的死亡醫生。

從1990年開始,克沃科恩在旅館、倉庫或者汽車中,協助那些生不如死的病人,結束痛苦不堪的日子。

整個過程比你想像得要嚴謹許多。

當病人提出安樂死的要求時,克沃科恩必須做一番細緻的了解,確定病人是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自主做出的決定,並且徵求患者家屬的意見。

任何申請協助自殺的病人,必須接受心理醫師的評估,並且由專業的疼痛治療專家進行會診。

一切確認完畢之後,克沃科恩會將自製的簡易「死亡機器」,與病人身體相連,病人親自啟動開關,通過注射藥物或者化學氣體,平靜地死去。

八年時間,本來這事他自己悄無聲息地做著也就好了,萬萬沒想到,他竟然把一盒錄像帶寄給了當時美國最熱的新聞節目《60分鐘》。

錄像帶上錄得啥?

他在1998年9月17日為一位病人實施安樂死的全過程。

收到錄像帶時,整個節目組炸鍋了,打死都不播。後來在克沃科恩的強烈堅持下,節目組採用主持人和克沃科恩邊看錄像帶,邊採訪的形式錄製,全程沒有做任何剪輯,原汁原味得播了出來。

這檔節目,成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當季收視率最高的一期。觀眾來信差點淹沒了整個電視台。有贊成的,但更多的,是對電視台的投訴和抗議:

——這一期的《60分鐘》實在是非常不光彩。

——電視台這一節目,是愚蠢的舉動;

——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播放這種節目非常荒唐,根本沒興趣去看它。

這個醫生是真的為病人解決了痛苦,還是打著幌子在堂而皇之地殺人呢?

病人為什麼會決定安樂死,一旦後悔了又該怎麼辦?

什麼樣的病人,才能選擇安樂死呢?

誰才有資格執行安樂死?

看著人們討論得熱火朝天,克沃科恩醫生反而覺得欣慰。

因為他就是想在社會上掀起一番對安樂死的大討論:

我親自把帶子送到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目的是為了讓警方逮捕我,從而引發一場全國性的針對「安樂死」的大辯論。

節目播出第二天,他就笑眯眯地走進密歇根州的警察局投案自首,沒請律師,只請了一位州立大學的法學教授當法律顧問。

因為他從來不認為,安樂死是一種犯罪:

死亡並非犯罪。

最後的現實是,克沃科恩被判二級謀殺罪,入獄8年半。

但他確實迫使我們去關注社會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很大一部分人,他們活得生不如死。比起生,他們寧願選擇死。

2011年,克沃科恩因肺血栓去世,但圍繞安樂死的爭論依然存在著。

去年BBC推出的一部關於安樂死的紀錄片《如何死亡:西蒙的選擇》一上映,當晚英國就有120萬人觀看,引起了極大的震動。

57歲的西蒙原本生活幸福、事業有成,被診斷出患有漸凍症後,便選擇去瑞士接受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生命。

但這種選擇並不是一帆風順的。

妻子希望丈夫能留在自己身邊,哪怕只是幾天也好;

但西蒙卻不想給家人帶來更多的負擔,希望能儘快從痛苦中解脫。

法律的禁止、道德的審判、情感的羈絆,他遭遇重重困局......

還記得,上半年瓊瑤阿姨的「規劃死亡」長文,同樣引發「尊嚴死」的一次討論。

你們不論多麼不舍,不論面對什麼壓力,都不能勉強留住我的去殼,讓我變成「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卧床老人!那樣,你們才是「大不孝」!

從小到大,長輩、社會都在教導我們要如何好好地活著、如何讓生命更有意義;

卻很少有人教育我們,該如何面對死亡,更沒有人教過我們,人應該如何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

安樂死到底是什麼?

安樂死(Euthanasia),從詞源上來看,源自於希臘語的「好死」(εθανασ?α),相當於英語中good death。簡單來說,就是讓人無痛苦地死去。

無痛苦地死亡,說起來簡單,實施起來,卻是困難重重。

每一個個體,都與另外一個個體產生這關係,你是父母的子女,是愛人的配偶,也是醫生的病人,還是受法律保護的個體。

死亡很多時候,並不只是一個人的事。

到底人有沒有權利,去剝奪自身的生命?這個問題,所面臨的法律、情感、人性、倫理等層面交錯的困局,往往大於我們所能想像的。

到今天為止,安樂死合法的國家和地區,掰著手指頭都能數過來。

1993年2月,荷蘭通過了一項關於「沒有希望治癒的病人有權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

1995年6月,澳大利亞北部地區通過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法」,但是9個月之後,這項法案就被廢除,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2002年5月,比利時允許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對病人實行安樂死,從而成為荷蘭之後第二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2006年1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6對3票裁決,支持俄勒岡州准許醫生協助自殺的州法,在部分州,認同安樂死。

無論是在哪個國家,要想執行安樂死,都必須要走最嚴格的流程:

安樂死的對象嚴格限定在當前醫學無法治癒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的、正在遭受著無法擺脫難以忍受的臨終患者的範圍內。

僅僅是精神上的痛苦,是絕對不能成為安樂死的對象的。得了抑鬱症就想安樂死,那沒門。

就拿荷蘭來舉個例子。對於安樂死,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慮」後提出實施安樂死申請;

2、確認患者病情根本無望好轉,且病人在經受病魔「令人無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實通報其病情及以後的發展情況;

4、與患者協商並得出結論,認為安樂死是唯一的解脫辦法;

5、一直看護患者的醫生就上述4條寫出書面意見;

6、徵得另一位「獨立」醫生的支持;

7、所有上述條件僅是對成年患者而言,對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條件:16到18歲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長商討後一同作出決定;而12至16歲的青少年,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作出決定。

就像克沃科恩醫生的操作一樣,為了確保安樂死決定是病患出於自身理性的判斷,而非在他人壓力之下做出的決定,醫生會對患者進行心理學、精神病學方面的評估。

在首次提出安樂死之後,還會有一段緩衝期。在這個緩衝期,醫生會繼續反覆詢問患者的真實意願,以確定患者是在清醒、完全自願、經過深思熟慮之後做出的決定。

這是病人的自主選擇,也是病人對自己生命最後的爭取。

對於他們來說,受病痛折磨的生命,在沒有更好更有效的治療方式下,延長生命,其實是在延長他們的痛苦。

他們最希望的,不是多活,而是希望能夠早日擺脫痛苦,有尊嚴地、以最小程度的痛苦安靜地離開這個世界。

堅持勇敢地活下去,是對生命的尊重;但勇敢地逃脫痛苦,這又何嘗不是最好的結局?

這也是另外一種對生命的敬畏。不受外界影響,自己把握住決定自己生命的權利。

當然,這對於親朋好友來說,這確實並不是一個那麼令人愉快的決定。

生命本身是美好的,也是最重要的,怎麼樣,活著要比死去好。

但如果接下來的日子,只有痛苦,沒有任何快樂而言,適當時候選擇放手,也許是明智的選擇。

今日心情 抉擇

生要有尊嚴,死也要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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