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為什麼有的判離有的不判離?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為何有的案件判決離婚,而有的案件卻沒有判決離婚呢?什麼樣的案件能判離,什麼樣的案件不能判離呢?今天我們主要了解能判離的情況和不能判離的情況。
一、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形
1、不準予離婚的根本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這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最根本的原因。
2、起訴的理由不充分
起訴離婚一方僅僅在起訴狀中簡單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卻沒有或無法提供確切的證據,也沒有說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在婚姻狀況。
3、無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這種情形下,當事人起訴時以及庭審中所作的工作都是完備的,但是沒有法律規定離婚理由,也沒有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因此法院推定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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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
許多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於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5、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方不同意
軍婚有特殊規定,軍人方不同意離婚時,軍人配偶很難離婚,除非軍人方有重大過錯。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否則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7、大多數初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司法實踐過程中,原告方初次提出離婚,多數情形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除非具備法定離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對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不服,可以再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次訴訟。
二、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
(一)《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為感情不和原因分居滿二年;
(5)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與修改後的婚姻法無衝突的部分仍然有效。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上缺陷及其他原因導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並且難以治癒。
2.結婚前雙方缺乏了解,草率結婚的,婚後並未建立夫妻感情,雙方難以共同生活。
3.結婚前一方隱瞞了患有精神病,婚後經治療仍然不能治好,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長久治療不好。
4.欺騙對方,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欺騙取得《結婚證》。
5.辦理結婚登記之後,雙方但未共同生活,確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結婚後一方立即提出離婚,或雙方雖然共同生活許多年,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
7.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原因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
8.一方有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情形,經教育仍然沒有悔改表現,沒有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有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
9.因為一方有重婚行為,對方提出離婚。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確實難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已嚴重傷害到夫妻間感情。
12.一方因為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過公告查找確實無下落。
13.一方受對方虐待、遺棄,或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過教育仍然不改,另一方不能諒解。
14.因為其他原因導致夫妻間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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