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取消農信社貸款利率上限 或顛覆高利貸定義

和訊理財消息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不再設立上限。

  央行有關負責人對此解釋稱,從內部條件看,自農信社改革以來,其內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明顯增強,貸款定價機制不斷完善,定價行為趨於理性;從實際情況看,目前農村信用社實際貸款利率已極少觸及上限,放開貸款利率上限後,涉農貸款利率不會大幅提高。

  「不再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設立上限,有利於農村信用社按照收益覆蓋風險的原則自主定價,提高發放涉農貸款的意願;有利於增強農村信用社滿足多層次涉農貸款需求的能力,提高涉農貸款資金的可得性;有利於統一各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政策,營造各類金融機構間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有利於發揮價格槓桿的作用,不斷優化涉農資金配置效率,對促進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具有積極意義。」央行官員稱。

  監管層這一舉措也引發了市場人士的重重聯想:農信社貸款利率不設上限,這一口子會開多大?監管尺度是寬是嚴?這個口子一旦放開,會否成為各方資金借道、變相放「高利貸」的「捷徑」?

  此外,央行這一新規也對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對於「高利貸」的定義形成挑戰。根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二十多年來,這一司法解釋已成為法院處理民間借貸類案件的重要依據,在各地法院的實際操作中,均將民間拆借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借貸行為認定為「高利貸」。

  業界人士認為,農信社借貸利率不設上限,因央行的規定而有了行政意義上的「合規性」,但最高法明確規定「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借貸行為」不予保護,因而「不設上限」的做法在合法性上仍存在問題。

  不過,從各方反應來看,市場和輿論界對央行此舉大多持讚許態度。業內人士指出,央行這一舉措對農村金融將起到較大的促進作用,也為放開民間借貸探了路。「這一規定若能更早推出,早年的孫大午案、近年的吳英案或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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