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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的體例與編寫

指導性案例的體例與編寫
胡云騰 吳光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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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統一和規範指導性案例體例,最高人民法院繼發布第一批指導案例後,又於今年1月10日印發了《關於編寫報送指導性案例體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筆者結合該《意見》,就如何編寫指導案例談點意見。

根據《意見》規定,指導案例的體例主要包括七個部分,依次是編號和標題、關鍵詞、裁判要點、相關法條、基本案情、裁判結果、裁判理由。其中前4部分是為便於檢索查詢和參照適用,在裁判文書基礎上歸納和添加的,後3部分基本上是分別來源於裁判文書中的法院審理查明事實、裁判主文和「本院認為」的理由部分。筆者分別說明如下:

一、關於標題

標題作為標明案例內容的簡短語句,具有顯示案例類別、區分不同案例的重要作用。《意見》對指導案例標題的組成要素和表述形式提出明確要求。標題由案件當事人名稱和案由構成。案例編寫過程中有的標題標示不當,如將案例標題表述為「某某與某某」加案由的形式,或者隱去當事人真實名稱,這樣雖也符合標題概括性和簡潔性要求,但不利於明確案件的來源和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削弱了案例的真實性。

標示指導案例標題,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標題一般採用原告訴被告加案由的形式,如張三訴李四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刑事案例則由被告人姓名和罪名組成。當事人名稱採用裁判文書認定的真實姓名或者規範名稱,也不能再加訴訟過程中的原告、被告稱謂。案由是案件的內容提要,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確定的案由或罪名為準。如果立案與審理階段確定的案由不一致,一審、二審或者再審階段確定的案由不一致,則均應以最終結案案由為準。二是標題應當準確、簡明、概括,一般在一行居中標明。當事人或案由為多個的,標題中可以僅列主要的和與裁判要點有關的,後用「等」字省略次要和與裁判要點無關的。三是原告與被告的身份均按一審時確定。如果案例經過二審上訴或者再審申訴的,仍按一審時確定的原告與被告表述。

二、關於關鍵詞

關鍵詞是反映指導案例裁判要點涉及的最緊要的法律適用問題或者其他核心內容的詞或片語。《意見》明確了關鍵詞反映的內容和標示次序。

選用關鍵詞,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關鍵詞只需標示與裁判要點聯繫緊密的詞或片語,反映出該指導案例的類屬及其與其他案例的區分點。二是關鍵詞既可以選用裁判要點中已有的詞或片語,也可以選用能夠概括體現其核心內容的詞或片語,並應注意優先選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已有的術語和通俗易懂的詞或片語。三是關鍵詞具體標示次序是一般先標示案例類別、案由(刑事案例為罪名),再依照關鍵詞的意義外延由大到小排列;如有兩個以上的主題內容,則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同一主題內容的關鍵詞,則依照其邏輯關係依次標示。四是裁判要點如果是主要涉及程序法問題的,則案例類別依照適用的訴訟程序法分別標註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三、關於裁判要點

裁判要點是指導案例要點的概要表述,是人民法院在裁判具體案件過程中,通過解釋和適用法律,對法律適用規則、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問題,作出的創新性判斷及其解決方案。它是指導案例的核心和精華部分。案例編寫過程中,裁判要點歸納和表述不當問題比較突出,有的提煉裁判要點沒有超出法律或司法解釋的規定內容,變相重複或引述原文規定,沒有體現出案例指導價值和創新性;有的僅介紹背景、影響和裁判考慮的因素,或者指出法律問題,而缺乏明確的結論或解決辦法,沒有揭示出案例的主要裁判規則和亮點;有的對其他內容介紹過多,要點概括不簡明,不醒目;還有的裁判要點與裁判文書相關表述脫節甚至矛盾,表述累贅或晦澀難懂。

歸納和提煉裁判要點,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提煉裁判要點的總體要求是合法有據,概要、準確、精鍊,結構嚴謹,表達簡明,語義確切,能夠挖掘出案例的閃光點,對類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導和啟示意義。二是裁判要點要忠實於生效裁判文書,一般要在裁判文書的裁判理由的基礎上進行提煉和概括歸納。如果裁判文書中的相關表述符合裁判要點要求的,也可以直接摘錄裁判文書中具有指導意義的精華部分。三是裁判要點既可以提煉指導案例體現的具有指導意義的重要裁判規則,又可以簡要歸納具有指導意義的裁判理念或裁判方法。裁判要點既可以是闡釋法律的適用規則,又可以是認定事實和採信證據的規則和方法。四是裁判要點應當按照其重要性和邏輯關係依次排列。一個指導案例一般可以提煉出一個裁判要點。如果一個指導案例中有兩個以上裁判要點的,一般先按照裁判要點的重要性用阿拉伯數字順序號分段依次標示;如果裁判要點同等重要的,則按照裁判要點之間的邏輯關係依次標示;如果按照裁判要點的邏輯性仍難以區分先後次序的,則按照裁判要點在裁判文書中出現的先後次序依次標示。五是裁判要點要有創新性,歸納總結出裁判文書中對法律適用或其他問題的創新性判斷。也就是說,裁判要點既不是法律的明文規定或其變相重述,又不是法學理論和審判實踐中已形成共識並成為普通常識性的東西。六是裁判要點的提煉要科學合理,有高度、深度和好的角度,能夠從個案中歸納出類案的處理規則。七是裁判要點應當通俗易懂,儘可能使用法律法規、立法和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和法學理論中通行的概念術語,而不能使用晦澀難懂的偏僻詞語,更不能人為地創造新概念。

四、關於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是裁判要點發揮指導作用的重要法律依據,是我國指導案例區別於與西方判例的重要標誌。列明相關法條,表明指導案例是「以案釋法」,使我國指導案例明顯區別於西方判例,利於法官正確理解和把握裁判要點的法律依據,利於檢索、查詢和參照適用指導案例。案例編寫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有的遺漏與裁判要點相關的重要法條,有的錯列與裁判要點關聯不大的法條或標示法條次序混亂。

標示相關法條,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相關法條只需列明與裁判要點最密切相關的法律及其條文的序號。法律以其全稱加書名號表述,法條序號採用法條原文序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只列與裁判要點最密切相關的法條及其具體款項,無需列出其他法條;最密切相關的法條一般對應於一個法條,但有時也不限於一個法條,可以是兩個以上密切相關的法條;所列法條一般是裁判文書中引用的法條,但並不限於裁判文書中已引用的法條。二是涉及同一法律不同法條的,按法條的先後次序排列,中間用頓號。三是涉及不同法律的,則按法律位階或者法律之間的邏輯關係依次起行並列排列。基本法律或者法律名稱的概念外延較大的排列在前。四是如果一個案例有兩個以上裁判要點,且分別有最密切相關法條的,則按照裁判要點的排列次序用阿拉伯數字順序號依次對應標明。如果雖有兩個以上裁判要點,但最密切相關法條相同的,則僅列明該法條即可,不必重複列出該法條。五是如果與裁判要點沒有最密切相關的具體法律條款,而有法律原則性條文規定的,則列明該法律的原則性條文。

五、關於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是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有關情況,是指導案例的事實部分,也是裁判理由和結果的前提和根據。《意見》明確了敘述案情的要求和方法。該部分是對裁判文書審理查明事實的概括反映,既可以客觀反映裁判文書認定的案件事實,又可以根據案情與裁判要點的關聯程度做到詳略得當。案例編寫過程中容易出現三個問題:一是基本案情的敘述過細過長,基本上是把裁判文書的案件事實簡單移植過來,有的甚至重複累贅;二是基本案情缺乏針對性,沒有圍繞裁判要點進行敘述,講了無關緊要的案情,對於理解裁判要點幫助不大;三是案情敘述與裁判文書脫節,遺漏與裁判要點相關的重要情節。

敘述基本案情,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敘述案情的總體要求是準確和概括,做到層次清楚,重點突出,詳略得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二是把握基本案情敘述的先後次序及其內容。基本案情一般先準確概述控(訴)辯意見,再敘述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也可以視情直接敘述法院審理查明事實。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必須是生效裁判文書載明,並經法庭調查質證的事實,包括影響案件定性處理的各種情節,但不能編造、添加案情。如刑事案例應當以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為重點,敘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被告人的動機、目的、手段、實施行為的過程、危害結果和被告人在案發後的表現等內容。三是控(訴)辯意見和具體證據,可以根據是否與裁判要點有聯繫而決定是否列出。與裁判要點相關的事實、情節和法律適用問題,要有針對性地詳加闡明;與裁判要點無關但與裁判結果有關的,可以簡要概述;與裁判要點無關,且對裁判結果沒有影響的,可以省略。如第一批發布的4個指導案例中,除指導案例1號外,其他3個案例直接敘述了審理查明的事實。由於4個案例的裁判要點均不涉及具體證據問題,所以證據均未列出。四是注意行政審判、國家賠償和執行類案例基本案情的敘述。這類案例的事實部分還包括訴訟事實,可以在敘述完實體事實之後另起段敘述訴訟事實。

六、關於裁判結果

裁判結果是人民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對案件做出處理的結論。《意見》明確了裁判結果部分的表述內容和要求。案例編寫過程中,有的引述法院裁判結果不準確、不簡明,有的把可以作為案情最後部分的訴訟過程或者其他機關處理過程誤在這裡列出等問題應予重視。

這裡需要注意:一是該部分除寫明判決或裁定的主文外,還需要簡述法院裁判文書載明的審理經過,寫明案件的裁判法院、裁判時間和案號。二是該部分主要是判決或裁定的主文,應當做到引述準確,但與裁判要點無關的次要判項有的可以適當省略,如違法所得財物的追繳、違禁品和犯罪所用本人財物的沒收、訴訟費用的承擔等。三是敘述裁判結果時,可以概述裁判結果的內容,也可以用冒號直接引出裁判結果。

七、關於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是指導案例裁判要點的來源和基礎,是聯繫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的紐帶。《意見》明確了裁判理由說理的要求、根據和方式方法,強調理由論述只能在裁判文書基礎上錦上添花,不能無中生有。案例編寫過程中,這部分問題最為突出,有的簡單複製「本院認為」中的理由;有的把裁判理由寫成學理的案例評析,甚至拋開裁判文書中的理由隨意自由發揮;有的理由過於簡單,論述缺乏針對性、透徹性和邏輯性;還有的把案件事實放到裁判理由中說。

論述裁判理由,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應當把握重點,緊緊圍繞案件的主要問題、爭議焦點或者分歧意見,有針對性地展開論述,充分闡明案例的指導價值和裁判為什麼這樣做的道理。二是說理應當達到準確、精當、透徹的要求,與敘述的基本案情前後照應,邏輯嚴密,並緊密結合指導案例的社會背景,有較強的思想性和說服力,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和良好。三是說理的根據是案件事實、法律、司法解釋、政策精神和法學理論通說,要從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針對裁判要點和結合具體案情,詳細闡述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如刑事案例應當就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其相關量刑情節進行分析認定,民事案例應當就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責任承擔及責任大小等進行分析評判,行政案例應當就被告具體行為是否合法、原告合法權益是否被侵害及其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等進行分析論證。四是要處理好指導案例說理與裁判文書理由的關係,案例說理應忠實於裁判文書理由的論述。對於與裁判要點有關的裁判理由,可以在裁判文書理由基礎上進行適當充實和完善,進一步豐富做出裁判結果的論據,但一定要忠實於裁判文書,不能與裁判文書論述矛盾,不能在理由中出現基本案情中未表述的事實,也不能脫離裁判文書中的理由隨意添加新的理由。一審、二審或再審等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寫法院最終生效裁判的論述理由。五是論述的方式和次序應當根據指導性案例具體情況而定,可以針對控(訴)辯意見論述,也可以針對裁判要點涉及問題直接論述,還可以依照裁判文書的論述次序展開。如第一批發布的4個案例,指導案例3號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展開論述,其他3個案例則針對裁判要點涉及問題展開。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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