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

2012年法律顧問經濟與民商法律考點:反壟斷法2012-6-19 15:20 來源:法律教育網  【大 中 小】【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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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壟斷法概述

  壟斷行為包括:①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②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二、反壟斷機構設置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反壟斷執法機構包括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法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三、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①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②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③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④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⑤聯合抵制交易。⑥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①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③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上述規定:①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②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③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④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⑤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⑥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⑦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屬於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反壟斷協議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人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①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②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③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④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⑤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⑥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⑦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①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②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③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有第②、第③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l/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五、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①經營者合併。②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③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事先IS]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 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①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②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 %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法律||教育網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對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①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②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③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④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⑤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七、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①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②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③查閱、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④查封、扣押相關證據。⑤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採取上述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八、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九、反壟斷法適用除外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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