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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住房公積金核算

職工住房公積金核算2003-1-10 9:23 作者:王連英 【大 中 小】【列印】【我要糾錯】  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出路在於設立住房公積金賬目,公積金明細賬設置到職工個人,達到賬目餘額查詢的即時性和完整性,實現財務賬目與業務事務的內部控制和內部監督。  1. 建立公積金賬目。由於歸集賬戶屬於單位賬戶,財務核算應該如實反映單位的全面財務情況,因此,歸集賬戶應當進行會計核算。防止資金從結算戶划出後不再過問的現象發生,但是該項資金又不像單位的其他資金一樣,可以自行支配和使用,歸集賬戶資金的核算具有其獨特之處,資金的動用必須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因此,歸集賬戶的會計核算可以與單位的核算合併處理。  2. 賬套的設置。從業務看,一方面既要反映單位銀行存款的變動,一方面也要反映職工個人賬戶資金的變動。  當單位從結算賬戶劃款到歸集賬戶時,從職工個人工資代扣部分借記「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住房公積金」,單位記入費用的部分,借記「管理費用一社會保障費」(行政事業單位記入「事業支出」等),貸記「銀行存款——結算賬號」;當銀行根據單位提供的繳款通知書將歸集賬戶資金劃撥到個人賬戶時,單位借記「銀行存款——歸集賬號」,貸記「其他應付款——個人賬戶」;  職工由外單位轉入時,依據銀行提供的結算單,單位借記「銀行存款——歸集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個人賬號」  職工轉出時,依據銀行提供的結算單,借記「其他應付款——個人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歸集賬號」  按照政策規定,職工個人使用住房公積金時,依據銀行出具的結算單,單位借記「其他應付款——個人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歸集賬戶」。  結算利息時,依據銀行提供的利息單,借記「銀行存款——歸集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個人賬戶」  期末「銀行存款——歸集賬戶」和「其他應付款——個人賬戶」總量餘額是相等的。單位可以通過以上核算過程,全面反映單位以及職工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過程,從而實現會計反映單位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 有關公積金年度與計算基礎。目前的公積金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然而預算單位的撥款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各地在公積金年度開始時,還要調整公積金具體的計提比例。這樣一方面會形成預算單位住房公積金撥款預算、決算的不一致性,另一方面由於工資調整往往發生在下半年,以及年度獎金因素,也會造成職工年度工資等個人所得與公積金不成比例。為改變該類問題的發生,可以採用單位個人所得稅計稅所得額來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扣繳,防止發生同樣是職工的交扣事項,計算基礎卻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的問題。公積金年度與公積金計算基礎的調整和一致與否,不影響單位公積金賬目的設立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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