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作為證據使用有關問題研究

[摘 要]《刑事訴訟法》第52條對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可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做出規定。由於該法條規定過於簡單,造成學術界和實務界不同認識和理解。文章通過對證據的來源和主體界定進行解釋,進一步闡述了刑事訴訟中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範圍,同時解釋了相關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作為證據使用時需要審查的內容。 中國論文網 http://www.xzbu.com/4/view-6161032.htm  [關鍵詞]證據;行政機關;刑事訴訟;審查   行政執法與刑事訴訟屬於不同的執法範疇,由於證據收集的主體、調查的目的、程序要求不同、證明標準也不同,從而造成案件的移送難和處理難。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明確了行政執法證據向刑事司法的合法轉換地位,意味著行政執法證據將在刑事訴訟中得到更廣泛的應用。但由於該條的內容比較簡疏,以及對該條的相關司法解釋依然模糊不清,甚至還存在許多問題,以至於學術界和實務界對此產生了較大的認識和理解分歧。這些問題亟待從理論上給予回應,本文旨在引發對此問題的更多探討,從而為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使用行政證據提供一些思考與思路。   一、刑事訴訟中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來源與主體界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行政機關獲取證據的來源,即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但是對收集證據的主體,即行政機關的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我國的行政執法或者查辦案件的主體也並不都是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並不是都能成為行政執法或者查辦案件的主體。對於行政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使用是基於收集行政證據活動的職權性質還是僅僅限定於收集行政證據主體的本身性質來明確這一問題,是行政證據應用於刑事訴訟所要面臨的問題之一。   (一)證據材料的來源   在刑事訴訟中,相當一部分案件是由行政執法案件轉化而來,比如常見的經濟犯罪類案件,大部分是稅務、工商、安監等行政部門在查處違法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再移送公安、檢察機關,進而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行政執法證據就是行政機關及行政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或者查辦案件的過程中收集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   (二)收集證據材料的主體界定   1.行政機關本身   一般的具備查辦案件和執行案件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在此討論範圍之內,需要討論的是具有雙重性質的查辦案件部門,這些部門能否等同於行政機關。在我國,因合署辦公等原因,紀律檢查機關與行政監察機關都具有雙重的性質。紀檢機關查辦的違法違紀案件往往成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的重要來源。而在實踐中,查處涉嫌貪污賄賂違法犯罪案件主要是紀檢機關負責,尤其是一些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常常是紀檢機關以「雙規」的形式立案調查,之後對構成犯罪的才向檢察機關移送。   2.經行政機關授權的組織   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是除了行政機關外還普遍存在的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的組織機構。在依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等法律法規履行行政職責時,授權組織除了擁有一定的行政執法權,還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等職權。同時,法律規定授權組織的行為與行政機關的行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從履行職能的實質來考慮,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收集的證據理應與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同等對待,不應該僅局限於形式上行政機關的字眼。   3.經行政機關委託   除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實踐中還存在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這類組織在行政執法或者查辦案件過程中代表著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機關職權,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收集證據。這些組織收集的證據,從法理上可等同於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獲得的證據因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收集,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如果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超出了職權範圍的委託或者該委託本身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其獲得的證據則相應的在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刑事訴訟中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證據範圍   證據,分為訴訟證據和非訴訟證據。本文只談訴訟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對證據作出了解釋: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將「事實」改為「材料」,除了肯定證據存在真假的問題,同時也將證據的形式合法性作為證據採信的重要標準。   (一)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行政執法收集書證工作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書證複製件中所記載的事項不僅應包括「此件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表述以及表明原件出處的簽章或簽字,同時還應有提取時間、提取地點、提取人員等。二是書證的調取不適用抽樣取證。行政執法實踐中常常有一些大案要案,這些大案要案需要收集的書證往往非常多。在這種情況下,將複製件與原件逐一核對並簽證往往費時費力,於是有的行政執法人員採用抽樣取證方式進行收集,這種做法不符合證據的要求。因為每一份書證所證明的都是案件中不同的事實,其相互間不具有同類屬性,因此不能採用抽樣取證方式。   (二)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客觀存在、質量、外部形態、規格、特徵等證明案件情況的證據。行政機關在提取物證或者以照片、錄像方式提取物證複製件時,應同時製作《現場筆錄》等加以佐證。《現場筆錄》中應記載提取物證的機關、人員、提取時間和地點、提取手段(過程)、物證所有人(持有人)及物證的基本情況。為了避免物證被轉移或者滅失,應及時對其採取查封、扣押措施。   (三)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視聽資料主要從以下幾點來重點審查:(一)視聽資料的收集過程是否合法,收集與製作的過程中當事人是否受到引誘、脅迫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二)對持有人或製作人的身份,製作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以及製作方法是否準確明白地載明;(三)是否為原件,有無複製及複製份數;如是複製件,是否載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是否有製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四)所載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性。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   (四)電子數據   從訴訟措施的角度,電子證據的收集措施主要劃分為計算機搜查、計算機現場勘驗、電子證據鑒定、網路搜索等。訴訟中,電子證據收集應遵循證據現場的保護原則。取證人員進入現場後,應迅速保護好計算機日誌,對數據進行備份,切斷遠程控制;封存現場的信息系統、各種可能涉及到的介質;提取涉案計算機硬碟、光碟、複印機、傳真機中的記憶晶元等,特別應注意對當事人隨身攜帶的電子介質的提取,如手機、MP4/5、導航儀、3G上網卡等。   (五)其他證據   通過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並不是所有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不作為證據使用是不是不需要移送,如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這就涉及到條文中的「等」字的理解問題。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多處使用了列舉後加「等」字的模式。這些「等」字只能理解為「列舉未完」的意思。這有待權威部門作出進一步解釋。   三、刑事訴訟中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審查   (一)程序審查   《行政強製法》第21條和第37條對收集和移送證據的程序要求作出了一般規定,但沒有具體細化到收集方法,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有效適當映正。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應當絕對排除。這裡的法律禁止性規定既包括實體法規定,也包括程序法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是指當事人獲得證據的方法侵犯了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如公民的隱私權。程序法規定比如行政機關不得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自行向相對人收集證據。但是這裡的「他人合法權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哪些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這些還有待司法實踐進一步給出解釋。   (二)材料審查   對於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經過公安司法人員完善扣押調取手續即可。這類證據本身其客觀性比較強,無需將材料恢復原狀後再次提取。   對於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這一類調查筆錄,特別是對證人所作的詢問筆錄等,這類證據材料在獲取時難以排除提取人的主觀因素, 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對於這類證據只要有條件重新提取的, 一般應要求重新提取後才可以使用, 這樣也有利於法庭審理、質證的順利進行。在重新提取不可能的情況下,司法人員可以對行政執法證據中的證人證言進行審定確認, 確認其證據能力, 直接將其拿到法庭質證, 結合其他證據判定是否予以採信。   對於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扣押清單等, 如果其系行政執法機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 可以提交司法機關作為證據材料使用。但行政執法機關的檢驗往往有所偏頗,尤其是行政機關自行鑒定出具的結論,證明力比較弱。因此,需要公安司法機關在向行政機關調取相關的證據材料時進行補強。對於行政執法機關委託社會中立鑒定機構所做的鑒定,其客觀性和證明力強於有鑒定能力的行政機關自行做的鑒定,但實踐中因為一系列的原因,同樣需要公安司法人員謹慎對待後一種鑒定,必要時也需重新進行鑒定。   [參考文獻]   [1]陳瑞華.刑事證據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1.   [2]馬懷德.行政訴訟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3.   [3]蔡小雪.行政訴訟規則及運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   [4]卞建林.證據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2.   [5]甘文.行政訴訟證據司法解釋之評論――理由、觀點與問題[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   [6]郭泰和.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程序銜接問題研究[J].證據科學.2012,(6).   [7]劉璐.試論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J].行政法學研究.2005,(1).   [8]胡圖.非法證據證明制度研究[J].研究生法學.2011,(6).   [9]劉廣三;馬雲雪.瑕疵證據補正之初探[J].中國刑事法雜誌.2013,(3).   [作者簡介]貝麗芬(1990―),女,廣西臨桂人,廣西師範大學法學院2012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訴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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