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濫用職權罪與技術偵查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該條是《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中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的一般性規定。本章其他關於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專門規定,如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與本條是特殊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關係。其他條款已經作了專門規定的,應當使用該特別規定;對刑法沒有作出專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應當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檢方並未指控王立軍犯有這些特別規定之罪名,因而僅適用本條(第三百九十七條)。
本條所稱的「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雖然濫用職權等行為往往還同時侵犯了公民權利或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該罪所侵犯的主要客體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濫用職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或者超越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行為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犯罪。是否造成「重大損失」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屬於一般工作過失的瀆職行為,不構成犯罪。
據檢方指控,王立軍「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違法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檢方雖然並未披露更多細節,但「違法使用技術偵察措施」這一部分引人注目。
「技術偵查措施」恰在今年3月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剛剛被增編進入。將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同樣,該法對其實施作出了嚴格限制,如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作為公安機關長期以來的辦案措施之一,「技術偵查」曾出現於公安部規定中。據1998年4月通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以及獲取犯罪證據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保守秘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都必須受法律追究」。
檢察機關辦案規定中也曾提及「技術偵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卡死」硬性規定》,檢方辦案時「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技術偵查手段」。
在即將於施行的新刑訴法和前述相關部門規定中,均作「技術偵查」。而新華社關於王立軍案的通稿則作「技術偵察」——這與199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第十條和1995年通過的《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一致。
至於王立軍「違法使用技術偵察措施」的具體情節,有待進一步觀察。
(財新實習記者 李梁 整理)
推薦閱讀:
※大乘大方等日藏經(佛法密咒密義解釋——與行相合)
※侍郎·接引證解釋
※金星在十二宮的解釋
※有幾句古話解釋變了
※古賦文有「天梁在遷移,鉅賈高賈」,如何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