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過去5年抓獲6694名外逃貪污賄賂嫌犯|外逃|海外追逃

自動播放澳將助中追查外逃貪官(來源:深圳衛視)

漫畫:外逃貪官人民網北京10月29日電 今年以來,中國發起了聲勢浩大的全球追逃追贓的「獵狐行動」,加緊海外追緝外逃貪官的步伐。今年10月,由中央紀委、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八單位負責人士組成了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將通過建立動態的外逃人員資料庫、加強國際反腐敗執法合作等方式壓縮外逃官員的生存空間。據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2008年至2013年五年間,共抓獲外逃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6694名。那麼,這些外逃貪官一般通過哪些方式被追逃?具體而言,目前中國境外追逃以引渡、移民法遣返、異地追訴和勸返四大途徑為主,並輔以國際司法協助平台和斬斷資金鏈兩種手段。途徑一:引渡 6年引渡730人據公安部今年7月的通報,自2008年以來,全國各級公安機關先後從54個國家和地區將經濟犯罪嫌疑人730餘人引渡回國。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兩國共同認定的犯罪行為如洗錢罪、貪污受賄罪等即可引渡。1993年,我國最先與泰國簽署了引渡條約,這是我國與外國締結的第一項雙邊引渡條約。截至今年7月底,中國已經與38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來自最高法官網的數據表明,與中國締結引渡條約的國家有86%在發展中國家,14%在發達國家。「對潛逃到海外的犯罪嫌疑人, 必須要與我國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才能選擇引渡合作。」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朱子琴向人民網記者介紹。引渡條約能為追捕外逃貪官回國提供渠道保障。根據該條約,2002年,我國將挪用公款7.1億元的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原總經理陳滿雄和法定代表人陳秋圓成功引渡回國。於2009年從阿爾巴尼亞將涉嫌特大金融詐騙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沈磊引渡回國,途中還在義大利成功地實現了對沈磊的過境引渡。在司法實踐中開展引渡合作,由最高檢出台關於開展境外緝捕、追贓及取證程序的規範性文件,提出引渡請求書,經最高檢會同外交部審核同意後,由外交部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國提出引渡請求。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馬呈元說,引渡雙方本來就簽有條約,是司法合作的正規途徑。「但不能看與多少國家簽了引渡條約,而要看生效了多少。比如中國在2007年就和澳大利亞簽了引渡條約,但過了七年澳大利亞國會還沒有批准,到現在引渡條約都還沒生效。」此外,有些國家也有規定雙重犯罪、政治犯罪、死刑犯等不引渡,不遣返。途徑二:遣返與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並不一定表現為國際合作,而主要表現為逃犯隱藏的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安全和秩序,依據遣返國的移民法單方面作出的決定。「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國通過遣返非法移民、驅逐出境等方式將外國人遣送至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國家。移民法遣返是在無引渡合作關係情況下實現對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根據我國移民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潛逃國與我國沒有簽署引渡條約,辦案部門可以通過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國內的犯罪事實,本人持無效、過期證件出逃或以假身份、假結婚、假投資等欺詐手段向國外移民等情況,呈報最高檢,由有關部門將上述情況通報犯罪嫌疑人所在國的移民管理機關,促使其採取遣返、驅逐出境等方式移交犯罪嫌疑人。2011年7月23日,1999年出逃加拿大的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主角賴昌星,經過13年的談判後被成功遣返。馬呈元在接受人民網記者的採訪時說,在實踐中,中國的許多逃犯為對抗遣返都大打所謂「迫害」或「酷刑」這兩張牌,因此,要想把遣返非法移民變為引渡的替代措施,需要贏得遣返國對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解和信任。途徑三:勸返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的數據顯示,僅2013年,我國檢察機關從境外追捕歸案16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經勸返主動回國投案自首。引渡和遣返時間漫長、程序繁瑣,相比之下,勸返可以有效節約司法成本。勸返,是最高檢在追逃實踐中創新出來的追逃模式。具體表現為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感召力,對外逃人員開展攻心戰,說服他們自願回國投案。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原處長於兵,就是最高檢從南非勸返回國接受調查的。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鬍星,在潛逃新加坡期間接受中國追逃小組的勸說,自願回國受審,被從輕判處無期徒刑。中國銀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原行長高山,逃到加拿大後靠給人裝修房子為生。經過行動組近1年的勸返,2012年8月,逃亡了7年多的高山在8月11日生日之前勸返回國。「勸返完全是中國特色,而且與引渡、遣返要受制於雙邊條約和被請求國法律制度不同,勸返是兩廂情願的事,如果能用情感將貪官勸返回國,那當然最好。」對於勸返, 馬呈元表示靈活性、機動性很大。途徑四:異地追訴在與逃犯躲藏地國家沒有簽訂雙邊引渡條約且在使用遣返、勸返等方式無效時,可以使用異地追訴方式。異地追訴,是指由我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中國銀行廣東分行開平支行原三任行長余振東、許超凡和許國俊,2001年案發後3人潛逃攜4.83億至美國。由於中美之間尚未簽訂雙邊引渡條約,針對余振東、許超凡和許國俊這三名逃犯,美國主管機關沒有並且不可能啟動引渡程序。因此,廣東省檢察院協助美國司法機關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等罪名,在當地對余振東實行緝捕並開展刑事追訴。面對強大的刑事追訴壓力,余振東同美國刑事檢控機關達成辯訴交易,承認所有被指控的犯罪,並表示自願接受遣返。而許超凡和許國俊既不認罪又不接受遣返,分別被美國法院判處25年和22年監禁,並留在當地監獄服刑。馬呈元表示,異地追訴實際上是一種境外執法,中國警察到外國去執法,首先要得到對方同意,所以對象國一般是法制不健全的國家。國際司法協助平台除了以上四種途徑,最高檢近年來搭建了一系列國際司法協助平台。在境外追逃追贓中,地方檢察機關還可以綜合運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機制、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機制、上海合作組織總檢察長機制、中國-東盟國家總檢察長機制、國際刑警機制等多種司法協助機制。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最高檢作為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框架下開展國際司法協助的中國中央聯絡機關,先後與外國司法、檢察機關簽署了100多個雙邊合作協議或司法合作備忘錄。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副主任於軍對人民網記者說,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非常必要的,今天的中國不僅要維護國內外的利益,還一定要從國際機制的角度出發,一個是參加國際組織,一個是制定國際規則。雖然是剛起步,但是思路是特別正確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2006年在中國北京成立,這是第一個以各國反貪機構為成員的國際反腐敗組織。目前,在敦促成員國法律與公約對接、打擊外逃腐敗分子、推動資產追回的國際合作等方面,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馬呈元表示,「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只是各國反貪機構的聯誼會,不具有法律職能,不像國際刑警組織。」1984年,中國加入國際刑警組織,目前已與超過68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106項各類司法協助條約。職務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如果需要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緝捕的,需由最高檢商請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辦理紅色通報。「需要中國請求國際刑警組織同意協助了之後,再通過國際刑警組織轉發,在成員國內發放全球紅色通緝令。」馬呈元介紹說。「紅色通緝令」是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的最高級別的緊急快速通緝令,可視為一種可以進行臨時拘留的國際證書。有效期是5年,期滿之後沒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續5年,直到抓住為止。目前,中國發出的紅色通緝令,絕大多數通緝對象都是經濟犯罪與職務犯罪嫌疑人。斬斷資金鏈一般而言,外逃貪官潛逃國外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如果追繳了非法資產,斬斷資金鏈,則摧毀了他們外逃生活的物質基礎,可以極大地壓縮外逃貪官在境外的生存空間,從而有效地推動境外追逃工作。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其中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江西省上饒市中級法院8月29日開庭審理的上饒市檢察院提請沒收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違法所得一案,被稱為我國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實施後的「海外追贓第一案」。以李華波案為起點,對於外逃貪官已經轉移至境外的贓款贓物,檢察機關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司法協助程序,加大境外追贓力度。對於外逃貪官已經轉移至境外的贓款贓物,檢察機關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司法協助程序,但前提是需要對外逃貪官資產轉移的狀況了如指掌。在這方面,中美合作已經開始。6月26日,中美初步達成協議,未來可以通過稅務情報交換機制與美國以平等互惠的方式來交換兩國所掌握的對方納稅人賬戶信息。此外,瑞士也同意簽署該項稅收情報交換新標準。馬呈元表示,斬斷資金鏈是很難的,首先要證明這筆錢是非法所得,證明之後再請求對方國沒收,然後再返還中國。證明首先就很困難,完成整個法律程序就更加有難度。「現在從國內向國外匯錢,超過5萬人民幣就要申報,法律法規本身還是非常嚴密的。」馬呈元表示。雖然目前外逃公職人員的數量尚無法查證,但隨著國家反腐力度的加大,多個部門通力協作、上下聯動的追逃防逃大格局的形成,最終將織就一張防止貪官外逃的「天網」,讓貪官無處遁形。(記者 常紅 實習記者 熊如夢)(編輯:SN123)
推薦閱讀:

留學也是移民的方式嗎?
海外牛皮癬治療新動態
在斯里蘭卡的「蘭卡漂」:新的一年,你為何還沒回去?
[海外車訊]雷克薩斯新款LF-LC概念車預告圖

TAG:過去 | 海外 | 賄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