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證明」亂象不妨用個人聲明

糾正「證明」亂象不妨用個人聲明作者:朱永華 《光明日報》( 2015年10月29日02版)

「目前個別地方存在基層辦事部門仍然要求出具證明,致使群眾陷入兩難,並非真正的『兩難』,而是對文件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問題。」近日,民政部新聞發言人就「取消婚姻登記記錄等證明」一事再次表態,要求落實依法行政,減輕百姓辦事負擔,並稱民政部將對貫徹情況密切關注,糾正「證明」亂象。

國家民政部下發通知規定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之後,即有輿論指出,消除各種「奇葩證明」顯然不能只靠一個部門或一個系統獨立作戰,不出具更需要「不索取」。否則,一個不給開,一個非要不可,最終只會讓辦事群眾陷入兩難境地。而從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實際情況來看,果然得到了印證。把不該自己出具的「奇葩證明」消除了,卻依然向群眾索取被民政部門明確規定不再開具的證明,這樣的簡化手續不是給群眾帶來便利,反而是在添堵。

顯然,糾正「證明」亂象,既不局限於不開具,也不能局限於不索取,某些看似「奇葩」的證明,在辦理貸款、買房、出國、遷戶、申請廉租房等某些特殊事務中,也確實有存在的必要。而山東濟南、濟寧等市探索用「戶口本+個人誠信聲明制」的辦法來證明市民個人、家庭房產情況以及婚姻狀況等來取代政府部門證明的做法,筆者以為就很值得推崇,此舉也得到了民政部的推薦。

其實,以個人聲明取代某些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儘管在我國還比較鮮見,但在一些發達國家早已成常態,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普通百姓,個人或由委託律師代為發表的聲明,對證明個人的某些信息狀況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聲明的承諾一旦失實,不但會受到嚴厲的處罰,更會被輿論所譴責。因此,也極少有人會拿個人誠信開玩笑。以個人聲明取代某些證明,既體現出政府部門對公民的尊重,更有助於樹立個人誠信,進而推動整個社會誠信意識的增強。而且在網路信息技術發達的當下,公民個人聲明是否屬實,政府相關部門輕而易舉就可以驗證,發現失實後啟動追究,當事人也不會有任何怨言。

部門、單位在為群眾辦理一些事務中,對群眾的某些基本信息狀況,強制要求群眾提供由政府部門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儘管是為了「客觀公正」,但其本身就是基於對群眾個人誠信的一種不信任。由個人聲明取代包括婚姻狀況、房產收入、親屬關係甚至某些部門、單位要求提供的「我媽是我媽」等個人基本狀況證明,不但能大大方便辦事群眾,提高部門、單位的辦事效率,還能減少行政成本,更能體現出對公民個人權利的尊重,彰顯出社會的文明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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