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職能豈能「外包」(來論)

執法職能豈能「外包」(來論)

《 人民日報 》( 2012年07月26日 09 版)

  新聞背景:據報道,廣東省12個市利用社會資金建設28個「電子眼」項目,用監測闖紅燈和超速所得的罰款作為其回報。

  

  將履行執法職能的電子眼外包,有使交通執法權異化為某些企業攫取利潤工具之嫌。如果企業的回報依賴於罰款,如果沒有更好的制度設計來約束,以「逐利」為本質的企業,可能會讓很多車主面臨「被超速」、「被違規」的危險。這不僅損害了公眾使用路權的基本權利,更重要的是,模糊了政府與企業、公權力與市場的邊界。

  引社會資金之水,澆財政未達之區,看似雙贏的局面,實際上是雙輸的結果。這也提醒人們,儘管在一些公共管理領域引入社會力量,確能實現政府與社會優勢互補,提高管理效率、激活社會力量,但是政府與社會合作也應該劃清領域、明確邊界,不能吞噬公共屬性、侵蝕公共利益、損害公眾權利。

  (廣西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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