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制與貴族制才是歐美政制的真相
07-12
漢森 · 2017-07-04 · 來源:黑奴公社評論() 字體: / /本文認為三權分立是一種過時的理論;它本就千瘡百孔,拿它來理解歐美政治的歷史和當下,都離題萬里。原編者按:這是一篇研究歐美(存在一個具有同一性的歐美嗎?權且如此稱呼)政制的經典論文。作者漢森,丹麥哥本哈根大學教授、雅典城邦與民主研究專家,原標題為《混合憲制VS.三權分立:現代民主的君主制與貴族制特徵》。本文認為三權分立是一種過時的理論;它本就千瘡百孔,拿它來理解歐美政治的歷史和當下,都離題萬里。注釋從略。三權分立理論純粹的三權分立教條基於下述觀點:政府有制定法律、實施法律和解釋法律三大職能。一項職能對應一個政府分支:立法機構立法,行政機構執法,司法機構釋法。現在,三權分立由兩大原則組成:(1)職能分立和(2)人事分立。(1)職能分立:一項政府職能必須且只能由一個政府分支履行。每個分支只能履行它自己的職能,不能侵犯另兩個分支的職能。(2)人事分立:一個人如在其中一個政府分支任職,就不得同時在其他兩個分支任職。三權分立理論背後的理念是,如果這種職能分立與人事分立原則得到尊重,那每個政府分支都將會制衡另兩個分支的權力行使,因此,人們就能避免權力集中,進而避免權力濫用。三權分立是一個規範性理論,其古典形式是由法國政治哲學家孟德斯鳩男爵提出的。孟德斯鳩在其傳世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認為,英國憲制示範了這樣的三權分立。孟德斯鳩的書出版於1748年。但是,孟德斯鳩所描述的英國憲制並不符合實際狀況。在一定程度上,三權分立是一個理想形態。其實,孟德斯鳩並不是不知道下述事實:在某些方面,英國憲制並不符合支撐三權分立理論的各項原則。比如,立法權由議會上下兩院分掌,國王有權否決議會通過的法律。但是,孟德斯鳩的思想激勵了脫離英國的美洲殖民者,他們採納了孟德斯鳩所闡述的原則,態度比孟德斯鳩本人還認真。1770年代後半期,在必須為前殖民地撰寫新憲法之際,他們形成了我上文所說的三權分立理論的純粹形式。尤其是賓夕法尼亞的1776年憲法,它貫徹了孟德斯鳩的原則,將立法與行政分支的權力嚴格分立,嚴格程度超過孟德斯鳩本人的主張,也超過後來美國開國元勛們在美國憲法中所採取的形式。賓夕法尼亞人確立了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一院制立法機構,由十二名政務官組成的最高行政會議也由人民直選產生。立法議會成員不得在行政議會任職。但是,總統和副總統由立法會議員和政務官在十二名政務官中選舉產生。立法機構實行一院制,是因為兩院制會導致立法權的分裂,這與三權分立的純粹形式相衝突。立法機構和行政會議都沒有權力控制對方。控制權由每七年選舉一次的監察委員會掌握,負責監察政府的立法和行政分支是否履行了其保護人民的責任。三權分立理論之所以形成,是為了保障自由和避免權力濫用,而不是想建立一個民主體制。在孟德斯鳩那個時代,民主是一種憲制形式,散見於古希臘和羅馬文獻,也為同時期的少數城邦國家實踐,比如瑞士的格拉魯斯。其他城邦國家實行的是貴族制,比如威尼斯。但是,歐洲的所有小共和國,都是小威廉·皮特所說的"蚊子國家"。孟德斯鳩時代的所有重要國家都是君主制,政治家和哲學家也都假定君主制將來會繼續存在。共和制、民主制、貴族制,不過是昨日黃花。然而,孟德斯鳩的論著發表後不到半個世紀,形勢就變了。美國和法國兩個大國採納了共和憲制。在北美,孟德斯鳩的學說成為幾個州憲章的基石,也成為1787-89年美國聯邦憲法的基石:總統執掌行政權、國會執掌立法權、法院執掌司法權。孟德斯鳩的學說受到英國憲制的啟發:原則上,行政權歸國王,立法權歸議會,司法權歸法院。在美國,這種模式被用於一種共和憲制,民選總統取代了國王。民主制與三權分立的聯姻,在美國發生在聯邦的頭十年。18世紀晚期,民主仍然被視為人民直接統治,這種憲制只能在小城市國家看到。但在19世紀頭十年,代表這個概念被嫁接到民主概念身上,美國成為一個代議民主制統治下的聯邦共和國。兩大政黨的名稱可以說明這次演進:1791年,詹姆斯·麥迪遜和托馬斯·傑弗遜創立了共和黨。幾年後,這個黨改名為國家民主-共和黨,安德魯·傑克遜1828年選戰期間又更名為民主黨。這是在民主旗幟下發動的第一次真正重要的大眾運動,如果有哪個年份可以視為現代代議制的劃時代年份,那就是1812年。既然美國憲法基於孟德斯鳩的學說,代議制民主便與三權分立聯接了起來。原則上,孟德斯鳩的立法、行政與司法分權說,仍是現代代議制民主架構的基石,但在美國,這一三權分立說已經被錯綜複雜的制衡網路大大修正;在歐洲,這一學說先是被議會體系摧毀,接下來又被二戰後的新憲法法院所破壞。正如我解釋過的,1776年賓夕法尼亞憲法所確立的原則,接近三權分立的純粹形式,同一年另有七部州憲章獲得批准。但是,1787年聯邦憲法添加了一些多多少少破壞這一學說的"制衡"因素。立法權分給國會兩院:參議院和眾議院;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總統任命國務卿,但其提名需得到參議院批准。總統有權與外國勢力締結條約,但所有條約均需獲得參議院批准,方可生效;宣戰權屬於國會,儘管它是行政權的一部分。歐洲的民主制則表現為政府職能的高度混合。與三權分立學說相反,歐洲國家已經歷了一種立法與行政職能的合一。這種權力融合最重要的方面是議會體系的發展,這首先發生在英國。劃時代的變化發生在1782年,英國議會強迫國王喬治三世接受一個他不喜歡的政府。整個19世紀一直到20世紀初,幾乎所有歐洲國家都變成了"議會民主制",這種體制在所有可能的方面都違背了三權分立。議會多數通過不信任投票,強迫政府辭職或者召集大選,以及政府向議會負責,都違背了職能分立。在這些情形下,立法機構侵犯了行政機構的權力。相反,在很多議會民主制下,政府有權解散議會,召集大選。行政機構也通過僭越立法權,超越了自己的正常職能範圍。首相和多數部長既是議會成員,也是政府行政分支的首腦,這違背了人事分立。幾乎所有法律都是政府及其不同部門的公務員發起和起草的,這也違背了職能分立。結果就是,在大多數情況下,議會的作用局限在批准或者拒絕政府提案上。此外,許多立法採取框架法形式,把重要細節留給附屬政府規章去填補。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混合,可以追溯至18世紀後半期;司法職能與立法、行政職能的分立大體上維持到20世紀中期以前。美國最高法院是個例外,它從1803年開始對法律進行司法審查,從而干擾了國會的立法權。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就違背了三權分立,而法院的權力在歐洲則局限於司法領域。但是,二戰後,多數歐洲國家都有了專門的憲法法院,該院有權撤銷它認定違憲(也就是違反一項或多項憲法規定)的任何法律。在很多歐洲國家,憲法法院已經成為一大政治力量。1951至2000年間,位於卡爾斯魯厄的德國憲法法院,至少審理了13.2萬個案件。該法院審理的多數案件,都是關於德國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到侵犯的憲法訴訟,但在這五十年中,該法院還撤消了5%的聯邦議院(即德國議會)所通過的法律。一個法院通過宣布一項裁決,撤銷一項法律,這本身就違背了職能分立。但是,職能混合的傷口比這更深:在多數情況下,受到質疑的法律並沒有被法院斷然推翻。憲法法院可以在裁定中提出自己認為合憲的法律修訂版,在這種情況下,聯邦議院就只得認可修訂版。憲法法院事實上變成了第三個立法院。此外,如果成員國國家議會通過的法律不符合歐盟條約和法規,設在盧森堡的歐盟法院有權最終撤銷這些法律。在幾個方面,這個法院已經成為歐盟機構中權勢最大的機構。我的結論是,三權分立是一種過時的理論。職能分立和人事分立教義已經因為種種例外而千瘡百孔,必須拋棄。而且,職能細分成立法、行政與司法,這在理論上是清晰的,但在實踐中卻不起作用,正如我們在所有三個政府分支上可以看到的:(1)審理案件的法官將法律適用於一個特殊情況,決定適用規則的性質,創立一個先例:"因此,他必然會行使所有三種職能。"(2)"絕對不想濫用權力的公務員,也必然要制定規則、解釋規則並適用規則。"(3)立法議會通過法律,但從設立民選立法機構直到今天,大部分法律都完全是行政機構設計和起草的。立法被分成了兩部分:創始和決定。創始權歸行政機構,決定權歸立法機構。在多數決民主制(majoritarian democracies)中,在很多情況下,甚至決定權也常常只是個形式。行政機構也經常控制立法。沒錯,很多民主憲制都包含一個關於三權分立是一項基本原則的條款,但那不過是張空頭支票。孟德斯鳩原則的純粹形式從未得到貫徹,這個理論無論如何都不再適合21世紀的議會民主。我們必須尋找一種替代模式,我想我們很有必要回到三權分立之前的理論,也就是混合憲制。混合憲制混合憲制理論基於下述觀點:世上存在君主制、寡頭制和民主制三種憲制。當來自每一憲制的制度混合起來,各國家機關之間就會出現交互作用,會影響所有國家職能: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官員任命和外交政策等等。混合憲制這個概念是古代政治哲學家們創造和發展的。根據統治者的數量,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將憲制類型區分為一人之治、少數之治和多數之治。他們還論稱,這三種憲制的每一種都有一個積極變體和消極變體(也就是說,一個是好東西,一個是壞東西)。在積極變體中,政府依法辦事並追求公益;在消極變體中,掌權者超越法律,權力行使完全是出於統治者的利益。公元前4世紀中期,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給出了這個理論的經典公式,極大地影響了後世的政治哲學,直到我們這個時代。可以下面這張表說明之:統治者的數量一個少數多數好東西王制(basileia)貴族統治(aristokratia)公民憲制(politeia)壞東西僭主制(tyrannis)寡頭統治(oligarchia)民主制(demokratia)亞里士多德描述多數之治所用的術語也許會令你驚訝。與柏拉圖一樣,亞里士多德把民主制(demokratia)視為大眾統治的劣等形式,而把積極形式稱之為公民憲制(politeia),在這個背景下是指基於公民身份的一種憲制。"公民身份"事實上是politeia一詞的基本含義。"憲制"是這個詞的派生詞,是其第二含義。民主制(demokratia)和公民憲制(politeia)的本質區別在於,在公民憲制中,公民身份在當時是嚴格限定的,短工和其他窮人都不在其列。在公民憲制中,單憑出生地不足以成為一個公民;一個人必須同時滿足一項適度人口普查要求,確保他買得起必要的軍事裝備,從而可以在城市軍隊中服役。本表中的六種憲制形式,每一種都是政治哲學意義上的理想型。後來,亞里士多德從更加歷史主義和務實的立場出發,用一個看上去既簡單又複雜的模式取代了這種六分模式。更簡單,是因為我們可以在實踐中做些削減。王制在古典時代的希臘幾乎不存在:斯巴達的雙王制是唯一的例外,在亞里士多德的時代,僭主制常見於希臘城邦世界的邊緣地帶:西西里、南義大利和小亞細亞。因此,亞里士多德決定將君主制的兩種形式,從其對當時憲制的系統論述中排除出去,集中於"少數之治"和"多數之治",也就是寡頭制、貴族制和民主制、公民憲制。現在,"好"憲制總是短缺的。4世紀的希臘也是如此,亞里士多德一直是個現實主義者,他坦率承認貴族制或者公民憲制實際上很少見:寡頭制和民主制在他那個時代的希臘是最常見的憲制,呈壓倒優勢。另一方面,每種憲制類型的積極與消極形式的簡單對立也太簡單了,太僵化了,難以全面適用。因此,在《政治學》第4書和第6書中,亞里士多德經常放棄六分模式,改采兩大基本類型:寡頭制和民主制,但把它們細分成由此及彼依次漸變的多個變體。寡頭制和民主制都被分為四個變體,第一個最積極,也就是最好的(至少其類型特徵如此):民主制1和寡頭制1,它們非常接近於六分模式中的公民憲制和貴族制。與之對應,第四個變體最消極,也就是最壞的,最激進的。亞里士多德還允許一種憲制兼具民主制和寡頭制元素;尤其是,民主制1和寡頭制1往往共同出現在一種"混合"憲制中,其中politeia和aristokratia二詞必須分別使用,要麼是指民主制與寡頭制之間的一個居中之道,要麼是二者的一種混合:如果民主成分在其中佔優勢,憲制就被界定為公民憲制,如果寡頭制佔優勢,就是貴族制。這種模式可用下表說明:混合憲制混合了什麼?要麼是社會階級,要麼是政治制度。寡頭制是少數富人的統治。民主制是多數窮人的統治。在混合憲制中,權力分散於兩個階級,所以沒有哪個階級佔優勢。這種階級之間的權力平衡,可以通過混合有利於富人的寡頭制度和有利於窮人的民主制度獲得。制度混合的一種形式是選舉與抽籤相結合。選舉所有行政官是寡頭統治,如果有資格審查要求,以確保只有富裕公民才配享有選舉權,那就更是寡頭統治。通過抽籤來選擇所有行政官是民主的。每個人都有資格,而且都享有通過抽籤當選的同等機會。在混合憲制中,一些行政官選舉產生,其他則通過抽籤任命。與此類似,選舉本身是憲制的寡頭成分,但是如果所有人都有選舉權,所有人都有被選舉權,就是一種更民主的制度。亞里士多德的混合憲制只有兩個元素組成:寡頭制和民主制。君主制不予考慮。但君主制在希臘化時期(Hellenistic period)成為主要的憲制形式。歷史學家波利比烏斯確立了一個更有影響力的混合憲制替代形式,他生活在公元前2世紀,撰文論述了羅馬帝國的出現和成長。他的基本憲制方案跟亞里士多德的非常像,只有一個小的術語變化:波利比烏斯把大眾統治的積極形式稱為民主制(demokratia),劣等形式則是暴民統治(ochlokratia)。統治者的數量一個少數多數好東西王制(basileia)貴族統治(aristokratia)民主制(demokratia)壞東西僭主制(tyrannis)寡頭統治(oligarchia)暴民統治(ochlokratia)然而,波利比烏斯的混合憲制與亞里士多德的有本質差別,首先是三種基本類型都混合在內,其次是三種好形式的混合:王制、貴族制和民主制,而亞里士多德更偏愛的那種混合憲制,混合的是兩種劣等憲制:民主制和寡頭制。斯巴達的憲制是典型的希臘版混合憲制。斯巴達在很大程度上是個武士國家,軍隊由兩個王統率,二王在軍事事務上享有廣泛權力,尤其是在作戰期間。但在內政外交政策上,核心國家機關是元老院(gerousia),這是個參議院,二王是當然成員,另有28名成員從年滿60歲的城邦重要家族成員中選舉產生,終身任職。但是,法律和重要決定必須在公民大會辯論,並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公民大會選舉元老院的28名成員,選舉其他官員,其中最重要的是擁有行政與司法大權、由5位監察官組成的監察院(ephoroi)。二王是混合憲制的君主製成分,元老院是貴族製成分。監察院是民主成分,從人民中來,並由人民每年選舉產生。民主成分的另一個方面,就是亞里士多德所提及的,一般意義上的公餐制和斯巴達的簡樸生活方式。波利比烏斯描述和分析的共和時代的羅馬憲制,是古代混合憲制的另一個樣板。政府首腦是兩名執政官,由公民大會每年選舉一次。大部分政治權力掌握在元老院手中,這個議事機構只接受上層階級的公民。行政官由人民選舉,向人民負責,立法權也歸所有公民均有資格進入的公民大會。因此,羅馬憲制是個混合憲制,執政官是君主製成分,元老院是貴族製成分,公民大會是民主製成分。混合憲制理論基於下述觀點:為了避免濫用,權力必須分立。權力分立可以確保照顧所有利益。但是,與三權分立理論相比,混合憲制理論並不把一項職能分配給一個機構。相反,它規定政府的每項任務都由幾個機構共擔。在羅馬,法律由人民通過,但由執政官擬定法案並提交給人民。行政權屬於執政官,但外交和財政掌握在元老院手中,有關戰爭、和平和結盟的決定必須獲得人民批准。被控重罪的人,包括所有可被判死刑的犯罪,均被帶到人民面前,由人民決定。但元老院和執政官也有一些司法權。行政官由人民選舉產生。直到現代,亞里士多德名為《政治學》的政論,以及波利比烏斯的羅馬憲制論述,一直都被視為重要的政治思想著作。17、18世紀,英國憲制通常被視為一種混合憲制,國王是君主製成分,貴族上議院是貴族製成分,平民下議院是民主製成分。主權與立法權聯繫在一起,而立法權則在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之間劃分。司法權力在法院、作為最高上訴法院的上議院和擁有赦免權的國王之間劃分。1720年代,孟德斯鳩訪問英格蘭時,國王大部分時間住在漢諾威,行政權操之於內閣,內閣成員從國會上議院或下議院挑選。當時並不存在清晰的人事分立。事實上,英國憲制的更恰當稱呼是混合憲制,而不是孟德斯鳩所改進的三權分立。然而,在18、19世紀,混合憲制理論被三權分立取代了,尤其是受到1770-80年代的美國和1789-91年的法國對該理論的"提純"的影響,後者與1791年憲法有關。但是,今天,在21世紀,當將三權分立理論適用於現代代議制議會民主不再有意義的時候,也許有必要考慮下述問題:混合憲制理論是否為我們提供了對現代民主結構和功能的更好理解?三權分立是一個關於立法、行政和司法這三項不同職能之間分立的理論。混合憲法是一種關於不同機構之間協作的理論,其中一部分是君主制的,一部分是寡頭制的,一部分是民主制的,不同機構之間的協作經常不受職能限制。此外,在三權分立理論中,制衡是例外。這些例外是對該理論的修正,如果各司一職的三個政府分支沒有某種協作,任何政治體系都無法運轉。在混合憲制中,制衡正是理論的實質所在:政府的每個任務都需要至少兩個、經常是三個成分的協作,沒有其他兩個成分的合作,任何一個成分都無法運作。如果我們不把現代議會民主視為由職能分立所保護的一種純粹民主,而是視為由一個制衡網路緊密連接在一起、包含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製成分的一種混合憲制,又會如何呢?(1)君主制在現代民主制中,總理首相、美國和法國總統在一些方面的權力,與17、18世紀專制君主所行使的權力相同。總理首相擁有全權,任命他們想要的人做部長,如果部長不符合總理首相們的期望,即可予以免職。在議會中,決策由多數票表決。在一個民主的內閣政府中,就某個議題進行投票這種事極為罕見。儘管內閣對其所做決定集體負責,但這個系統基於下述假設:總理優先。此外,總理在歐洲理事會代表國家。在英格蘭,下述傳統進一步強化了君主成分:在某些議題上,首相代表王權,擁有一些徑直行動而議會不得過問的特權。2003年的伊拉克戰爭,可用來說明現代民主制的君主特徵。在丹麥,丹麥參戰的幕後推動力,正是首相安德斯·福格·拉斯馬森(Anders Fogh Rasmussen)。熱衷於發動戰爭的既不是政府,也不是支持政府的政黨。而正是安德斯·福格·拉斯馬森本人,他個人迫切需要丹麥積極參戰。同樣,如果2003年的首相不是托尼·布萊爾,英國不會加入美國戰隊。如果美國總統不是喬治·布希,也許根本就不會有這場戰爭。多數丹麥人反對對伊拉克宣戰;但在並未得到聯合國的明確授權的情況下,福格卻決心參戰,如果舉行公決,它肯定會被否決。英國的情況也一樣。布萊爾只是獲得議會下議院的微弱多數票,民意測驗表明多數英國人反對這場戰爭。甚至在美國,2003年初,似乎多數人也反對沒有聯合國明確授權的戰爭;當總統在薩達姆·海珊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這個問題上誤導人民時,反對戰爭的聲音就更大了。2003年對伊戰爭只是現代民主制君主特徵的一個例證,後者在外交政策領域尤其明顯。個性強的總理首相或者總統,可以將其意志強加給政府、議會和人民。用歷史的眼光來看,喬治·布希、托尼·布萊爾和安德斯·福格·拉斯馬森與路易十四擁有相同的權力,路易十四廣為傳誦的名言就是"朕即國家"。2003年,布希、布萊爾和拉斯馬森也可以這麼說。當然,他們沒有說出口。考慮到他們每個人都是一個民主國家的領袖,這麼說並不明智。一個現代民主制下的首相與一個啟蒙時代的專制君主,彼此之間最重要的差異在於,現代領袖們的權力不是繼承來的。總統和首相是直選或間接選舉產生的,他們的權力僅限於自己所當選的任期。在多數民主制下,他們甚至可以在任期內被罷免。然而,政治學家們已經相當普遍地將英國政治體系稱為"選舉君主制",甚至"選舉獨裁製"。最近幾年,現代民主的君主特徵越來越明顯。事關社會全體成員的決策必須公開辯論,並獲得儘可能多的公民贊同,這一民主理念已經被"強有力領袖"概念取代。辯論和聽證日益被視為導致拖沓延遲的原因,需由領袖挂帥竭力避免。商界領袖的獨裁作風往往被看作國家領袖應該效仿的榜樣。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成為首相和商業巨頭的最愛。1998年,未來的丹麥自由黨領袖安德斯·福格·拉斯馬森,在即將與財政部長辯論的前天晚上,重讀了這本書。一人之治,也就是總理或總統之治,一直是現代民主的一個元素,但是,今天,它遠比三十年前更重要,更顯眼。(2)貴族制現代民主的基本制度是選舉,選舉是民主制與貴族制的一種不得已的混合。當選代表與選民迥然不同,儘管時常有人聲稱他們與人民同出一轍。比如,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就這麼看。相反,代議制民主的原則是,人民選舉的議員們比普通人更圓熟、更聰明、更有魅力、更有知識、更善辯。而且,當選政客必須比普通公民更上鏡。議會成員是精英,也必須是精英。人們假定他們符合政治哲學家們的要求,大海航行靠舵手,國家這條船必須由最好的公民(希臘語中的hoi aristoi)掌舵。托馬斯·傑弗遜和詹姆斯·麥迪遜在建立立法機構時也表達了這種看法,這個機構在幾十年後成為世界歷史上第一個代議制民主議會。然而,他們的"貴族"不是從一個世襲貴族階層中招募的,而是從一個智識和道德精英群體中招募的。因此,民選議會毫無疑問是現代民主的貴族成分。現代民主的另一個貴族特徵是憲法法院。原型是美國最高法院,但自二戰以來,幾乎所有歐洲國家都設立了憲法法院,由國家的法律職業精英來判斷議會通過的法律是否尊重憲法,尤其是判斷是否尊重憲法所保護的個體權利。這個機構背後的哲學是:憲法法院的智慧和公正是個體權利的一道防線,個體權利受憲法保護,但處於不被民選議會尊重的危險之中。憲法法院法官既不是人民選舉的,也不向人民負責。他們是總統、政府或者議會任命的。這是為保護民主理念而設立的一個非民主機構。讓我補充一點,至少在德國,憲法法院比任何其他政治機構的公眾信任度都高。目前正在進行的下述討論,凸顯了憲法法院的貴族本質:誰有權決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和範圍,議會還是法院?政治哲學家傑里米·沃爾德倫(Jeremy Waldron)做出了如下評論:"讓司法機構決定此類事務,意味著人民接受了亞里士多德稱之為"貴族制"的制度,亦即少數精英的統治";他進一步斷言:"人民對哪些抽象原則適於法官解釋的選擇,使制度成為一個混合憲制。"(3)民主制基於普選權的、定期的、自由公平選舉,無疑是現代代議民主制的民主特徵。所有公民都擁有平等的言論自由、平等的集會自由,以及平等接觸便於其做出理性選擇的相關信息的自由,也是民主的特徵。民主的另一個特徵是,至少在那些採納比例代表制的國家,數量微不足道的不滿公民可以組成一個新的政黨,他們的一個或多個候選人有合理的當選機會。在很多現代國家中,公民陪審團也是司法機構的民主特徵。結 論我的結論是,現代自由代議民主制不是純粹的民主。我們最好稱之為混合憲制:它所混合的政治制度只有一部分是民主的,其他部分則是貴族制或者君主制的。各種不同成分不會以每個機構壟斷一項特定職能的方式分立。不存在什麼三權分立,各司其職。今天,立法權在行政機構、立法機構與司法機構之間劃分:行政機構,也就是政府及其各部所有公務員啟動並準備幾乎所有新法律;立法機構,也就是國會,有權批准或拒絕政府提交的法案;司法機構,也就是憲法法院,在多數歐洲民主國家,它本身就是第二或第三立法院。此外,多數部長都是議會成員。相反,議會倒是可以通過不信任投票解散行政機構。民主成分如何佔據優勢地位,這在國與國之間並不相同。比如政治體系的民主成分和對民主的尊重在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發揮著重要作用,美國的幾個成員州比聯邦本身更民主,比如俄勒岡、蒙大拿和華盛頓州。現代民主是一種混合憲制,我的這個分析主要是一種經驗描述。不管人們喜歡與否,貴族制或者君主制無疑都是現代代議制民主的一個特徵。當然,也可以討論混合憲制理論的規範層面。規範層面比較複雜,而且也支持這種模式。在我的分析中,我假定現代民主是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積極變體的一種混合。如果有人對這些不同的成分持批判觀點,可以將它們稱為僭主制、寡頭制或者暴民統治意義上的民主制。對伊作戰的支持者認為,布希和布萊爾沒有辜負他們作為民主國家領袖的責任。反對者則傾向於把宣戰視為一個暴政或專制的決定。代議制政府精英特徵的支持者,把民選代表視為政治貴族,而批評精英政客把持現代立法院的人,則把議會主權視為寡頭制。很多相信直接民主的人認為,新IT技術開啟了回歸民眾參與度更高的民主狀態的道路,而民意測驗和公民複決的反對者則相信:如果允許人民通過公民複決直接決定議題,或者通過民意測驗間接決定議題,如果允許人民運用這些方式嚇唬政客,並促使他們去做多數人想做的事,就會導致一種平民民主。新憲政民主的擁護者可能會說,他們希望看到的是貴族制、寡頭制和民主制的混合。憲法法院是貴族元素。民選議員代表的作用是利益整合,相當於寡頭制,而自由普選是政治體系的民主成分。混合憲制的另一個方面是該理論古典公式的核心所在,並且今天仍然重要。從古代到啟蒙時代,政治哲學家們都主張混合憲制比純粹憲制更可取,因為來自三種純粹類型的不同成分的混合,會讓憲制更有活力,對潰敗和革命的免疫力更強。強調穩定無疑是混合憲制理論規範性的一面。同樣,可以說,一個強大的政府,或者一個擁有主權的議會,對民主有穩定作用,政府或者議會常常不得不保護國家,避免它受害於"人民的盲目",後者在直接民主制中常常大行其道。但是,與之相對的是,直接選舉議會和間接選舉政府是人民的權力,這是為了防止兩次選舉間隔期的權力集中,防止擁有權力的政府和議會濫用權力。從古代直至啟蒙時代,混合憲制理論在政治思想中一直佔據著顯著位置。在18世紀的一百年歷程中,它被三權分立理論取代。但是,今天,當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說因為太多例外而漏洞百出的時候,它就成為理解現代民主結構的一個障礙,而非一種助力。我建議我們恢復混合憲制,它是一種必要的矯正,可以矯正下述流行觀念:"西方國家是純粹的民主制,民主就是人民統治",在這個問題上,古代政治思想非常現代或者說相當現代,希臘和羅馬政治思想家有很多值得現代政治思想學習的地方。附 錄在其基礎性研究中,弗農·博格達諾主張,經過1997年以來的英國憲制改革,"三權分立理論已被議會主權理念所取代"。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他清晰地描述了現代英國的立法過程。儘管在法律上立法者是議會,在實際中,卻是內閣擁有制定政策和制定法律的職能,而議會的主要職能是:在政府部門主導的立法進入法典前,對它們進行審核。不過,在行政部門內部,也存在一種權力的分立:部長們制訂法律,公務員執行法律並向部長們提供建議。其次,法律必須由下議院和上議院兩院通過,而且自1999年改革以來,"幾乎可以確定無疑的是,沒有哪個黨可以再次獨享上議院的壓倒多數"。再次,"儘管形式並非如此,人權法實質上賦予法官一種新武器,也就是對立法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最後,"人民自身也成了一根護欄。接受公民複決作為一種憲法機制,已使政府更難確保某些[憲法措施]的通過... ...人民已經成為制憲機制的一部分,儘管其參與程度非常有限。"因此,立法涉及六種不同制度的合作:(1)內閣,(2)公務員,(3)下議院,(4)上議院,(5)各級法院,以及(6)少數情況下的人民。事實上,我們還須再加一個立法機構(7)歐盟,英國已於1973年加入其中。今天,約有一半新法規是歐盟規章,而非議會法令;除了規章以外,英國還有義務將一些歐盟指令揉入國內法。所有這些確實是一種權力分立,但不是基於孟德斯鳩所倡導的那些原則。在我看來,這是混合憲制所實踐的權力分立。某種職能與某個機構之間沒有關聯。多個機構分享某項職能,履行某項職能的人經常同時擁有履行另外兩種職能的權力:行政與司法。在我看來,英國的新憲制是一種混合憲制。只有兩項憲法改革似乎符合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說:上議院被剝奪了作為最高上訴法院的權力,法官由新成立的司法任命委員會而非行政機構任命。一個相反方向的發展是,戈登·布朗放棄了他的一項首相權力:即不經議會同意就發動戰爭,並將英國軍隊派往國外的權力。議會變得更加強大,但結果是行政權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被割讓給了議會。作者:莫恩斯·赫爾曼·漢森(丹麥哥本哈根大學教授、雅典城邦與民主研究專家)譯者:歐樹軍(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系講師、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學博士)校者:王紹光(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系講座教授)版權歸作者和譯者。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晨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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