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婚姻法出爐,規定離婚夫妻財產不能平分,包括你的房產

2018新婚姻法出爐,規定離婚夫妻財產不能平分,包括你的房產

眾所周知,婚內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平分的,比如配偶婚後工資收入也有你的一半。但是新婚姻法解釋,規定了幾類房產不能平分的情況,結婚或買房的,都望過來:

一、未登記的房產份額贈與,贈與前可以撤回。結婚男女通常可能涉及一個問題:「你家房本寫不寫我的名字」,「寫,房本下來寫我們兩個」,這個時候,正式一點的可能還會出一份書面協議,表明自願贈與房產份額,承諾加名。但是這個時候,仍然只是贈與協議的效力,而在實際過戶之前,贈與協議是可撤銷的。也就是說,只要還未登記,該房屋仍然是產權人婚前個人財產。

二、一方父母出資只登記子女名字,房產為子女個人財產。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雙方父母出資只登記一方子女名字,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婚前一方付款買房,只登記另一方名字,區分具體情況。有出資證據的情況,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才以對方名義購房的,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五、婚前一方首付買房婚後一起還貸,區分具體情況。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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