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適度經營規模應是多少?
新形勢下,我國農業發展的主要矛盾已由總量不足轉變為結構性矛盾,主要表現為階段性的供過於求和供給不足並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給側,必須重構和優化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其中,優化農業經營體系至關重要。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要把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一項重大戰略不斷推進,切實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業發展的引領作用。
農業經營體系涉及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甚至決定著產業體系和生產體系的質量。只有經營主體結構「優」,才有可能實現產品結構「優」、要素結構「優」和產業結構「優」。經營主體的規模擴大、結構優化、效益提升和可持續發展,將直接轉換為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高值化和綠色化,有效提高農業的綜合效益和競爭力。
以新理念引領新主體
目前,我國農業經營主體是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多元經營主體共存。在此基礎上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構建多元複合、功能互補、配套協作的新機制,必須遵循融合、共享、開放等新發展理念。
不同經營主體具有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融合發展可以實現優勢和效率的倍增。既要鼓勵發揮各自的獨特作用,又要引導各主體相互融合,積極培育和發展家庭農場聯盟、合作社聯合社、產業化聯合體等。比如,四川簡陽生豬養殖就推行了「六方合作」,即養豬戶、合作社、保險公司、金融機構、買豬方、政府等六方共同合作,把畜牧產業鏈條上各主體、各要素緊密串聯,實現了多方共贏。安徽、河北等地也在探索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他們以龍頭企業為核心、農民合作社為紐帶、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為基礎,雙方、多方或全體協商達成契約約定,形成了更加緊密、更加穩定的新型組織聯盟。各主體分工協作、相互制約、形成合力,實現經營的專業化、標準化,以及產出的規模化和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是實現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有效形式。
農民的錢袋子是否鼓起來,是檢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成效的重要標準。一定要避免強者越強、弱者越弱,主體富了、農民依然原地踏步的情況發生。特別是在企業與農民的合作與聯合中,一定要建立共享機制,促進要素資源互聯互通,密切企業與農民、合作社與合作社、企業與家庭農場、企業與合作社等之間的合作,從簡單的買賣、僱傭、租賃行為,逐步向保底收購、合作、股份合作、交叉持股等緊密關係轉變,形成利益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農業部組織開展的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產業化經營試點,一年多時間,7個試點縣(市、區)共有13家農業企業、9家合作社開展了土地入股探索,涉及農戶1.4萬多戶、土地面積5.1萬多畝,形成了直接入股公司、入股合作社、農民與原公司成立新公司、非公司制股份合作經營、公司入股合作社等五種模式,農民通過「保底收益 二次分紅」的形式,有了更多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開放是大勢所趨,是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活力所在。建設現代農業,要把握好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暢通市場渠道,以更加開放、包容的姿態迎接各類有利資源要素。在土地流轉、農地經營、農業生產服務、農產品加工營銷等方面,應鼓勵多元主體積极參与,以市場為導向,一視同仁,公平競爭,做到農地農用、新型經營主體用、新型職業農民用、新農人用。土地流轉可以跨主體進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農業社會化服務可以跨區域展開,實現降成本、增效益的目的,城市工商資本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流轉土地參與農業經營,引領現代農業發展趨勢,電子商務等IT企業也可以發展生鮮電商、智慧農業等,培育新業態,發展新產業。同時,各類新型主體都要嚴守政策底線和紅線,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關鍵是抓好規範化建設
規模是規範的基礎,規範是質量和聲譽的保障。經過多年來的自我發育和政策支持,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蓬勃發展,總體數量和規模不斷擴大,成為建設現代農業的骨幹力量。現存的問題是,這些主體規範化程度不高,有的是「空殼子」,長期休眠不生產經營;有的是「掛牌子」,一個主體、幾塊牌子,既是家庭農場、合作社,又是龍頭企業,搞得「四不像」;有的沒有過硬的技術,沒有明確的發展目標,沒有拿得出手的產品,這些都影響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整體質量和外在形象。要把規範化建設作為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持續發展的「生命線」,把規範和質量擺在更重要的位置。
一是家庭農場要還原本質特徵。家庭農場的本源是家庭經營,是指夫婦雙方加子女的核心家庭,不能泛化。家庭農場的本質內涵是家庭經營、規模適度、一業為主、集約生產,每句話都有含義。先看家庭經營。現階段,從全球範圍看,所謂家庭農場應是核心家庭的勞動力經營,是經營者的自耕,不能將所經營的土地再轉包、轉租給第三方經營。要積極倡導獨戶農場,而不應將僱工農場、合夥農場、兼業農場、企業農場等作為規範化、示範性農場。農忙時可以雇短工,可以有1至2個輔助經營者,但核心家庭成員的勞動和勞動時間佔比一定要達到60%以上。再看規模適度。家庭經營的上述特徵決定了只能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動輒幾千畝、上萬畝土地的經營規模反過來會導致報酬遞減。我們提倡的家庭農場土地平均規模是當地農戶平均規模的10至15倍,就是這個道理。三看一業為主。家庭農場要規避低效率的小而全、大而全的生產經營方式,根據自身的能力和職業素質,選擇主導產業,依託社會化服務,實現標準化、專業化生產,才能更充分體現家庭農場經營的優越性。四看集約生產。家庭農場最重要的內涵是使其勞動力與其他資源要素的配置效率達到最優,最大程度地發揮規模經營效益和家庭經營優勢。因此,家庭農場要秉承科技創新理念,在生產的全過程,節約資源投入,科學經營產業,降低生產成本,提升產品質量和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是農民合作社要擴大規模。從國際合作社發展情況來看,都是合作社個體數量減少,但單一經營或服務的規模不斷擴張,呈現出規模化的趨勢。比如,瑞典農業及林業合作社由19世紀初的3000多家減少到40家,丹麥奶業、生豬和糧食合作社由1903年的1073家減少到20家,集中化勢頭明顯。這為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要遵循合作社本質,堅持合作社歸農戶所有、由農戶控制、按章程分配的辦社原則。在此基礎上,按照合作社同類合併、規模擴大、質量提升的發展之路,擴大經營規模,積極發展聯合社和集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的綜合社,提高綜合競爭力。
三是龍頭企業要發揮作用。龍頭企業與一般企業的本質區別,就在於要帶動農民發展,通過建立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分享產業鏈的增值收益。這也是中央扶持龍頭企業的重要原因。龍頭企業必須堅持服務農民、幫助農民、富裕農民,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規範發展訂單農業,為農戶提供質優價廉的生產服務,吸引農民以多種形式入股,形成經濟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
此外,對於工商資本進入農業要規範引導。要正面看待工商資本進入農業的積極性和取得的顯著成效,鼓勵和支持城市工商資本進入農村、投資農業,重點從事農戶和農民合作社幹不了、干不好、干不起來的領域,如種養業產前產後服務、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和「四荒」資源開發等產業,種苗、飼料、儲藏、保鮮、加工、購銷等環節,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民實現共生、共舞、共贏。同時,要加強監管和風險防範,堅決制止個別工商資本以搞農業為名、行圈地之實。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加強事前審查、事中監管、事後查處和風險防範。堅持保護農民利益,對非法擠占農民利益,甚至坑農害農的行為,要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作者單位: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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