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工作規則20160612
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工作規則
(2016年2月1日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秦皇島市環境保護局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參照《秦皇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環境保護局是市政府環境保護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市政府和省環保廳雙重領導。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市環境保護局的工作,並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廳負責;黨組書記向市委負責。
第四條 副局長(含黨組成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下同)協助局長(黨組書記)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對局長負責。副局長的分工每5年進行1次調整;根據工作需要,局長也可以適時調整副局長分工。
第五條 局長外出期間,由局長指定的副局長主持工作。副局長外出期間,其分管工作按照循環補位機制由其他副局長或局長代管;局長也可以指定其他副局長代管。
第六條 各科室、各直屬單位按照各自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要樹立大局意識,認真落實市環境保護局的各項工作部署,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嚴禁推諉扯皮。
第七條 全體工作人員要熱愛環保事業,認真履行職責,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質量。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加強學習,與時俱進,顧全大局,團結協作,遵章守紀,服從命令,依法行政,廉潔從政。切實增強服務群眾、服務企業、服務基層的意識。
第二章 會議
第八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委託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辦公室主任參加,涉及議題的科室和直屬單位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文件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2.研究重點項目審批、較重行政處罰、較大數額資金使用等需要局領導集體研究的重大問題;
3.研究提請市人大、市政府審議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草案);
4.研究決定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廳報告或請示的重大事項;
5.研究決定各科室、直屬單位和縣區環保局請示的重要事項;
6.審議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工作要點、工作總結,以及財務預算、決算;
7.研究處理工作中需要局長辦公會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九條 局務會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局長、副局長、紀檢組組長、各科室主要負責同志和直屬單位黨政一把手參加。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學習有關文件;
2.通報重要情況,協調本局各科室、直屬單位工作;
3.聽取各科室、直屬單位階段性工作彙報,部署下一階段工作任務;
4.部署全局性的重點工作等。
第十條 局黨組會由黨組書記主持,黨組成員參加,黨外縣級幹部、辦公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列席。局黨組會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參加時才能召開。主要任務是:
1.學習、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指示精神和批示,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2.研究和貫徹市委交辦事項,以及向市委報告或請示的重大事項;
3.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機關黨建工作;
4.研究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調整、人事任免、人員調配和考核獎懲等事項;
5.研究縣區環保部門領導幹部職務任免事項;
6.研究其他應當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局領導專題會議由分管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有關科室和直屬單位負責同志參加。主要任務是:
1.貫徹落實上級和本局的重要工作部署;
2.研究處理工作中需要局領導協調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十二條 全局職工大會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局機關全體職工參加,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增加會議次數。主要任務是:
1.學習傳達黨和國家、上級環保主管部門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或本局重要決定;
2.總結階段或全年工作,布置階段或年度任務;
3.表揚好人好事,批評不良傾向。
第十三條 會議議題由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提出。凡列入局黨組會、局務會和局長辦公會議的事項,有關科室要提前與主管領導溝通,拿出具體意見,並於會前1天將材料報辦公室,由辦公室會前分送參會人員。辦公室負責會議籌備和會議通知,確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督辦落實會議決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按業務管轄範圍由有關科室承辦,辦理結果報局長或主管局長。會議紀要及有關會議文書,由主持會議的局長或副局長審簽。對因事缺席的,辦公室及時將會議精神、審議事項向缺席人員通報。
第十五條 機關會議室由辦公室負責管理(視頻會議室由信息監控中心負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會務服務和內部設施保管工作。各科室和直屬單位使用會議室應提前提出申請。
第三章 公文處理
第十六條 文件由辦公室文書統一管理。局領導和各科室所收公文(包括會議材料及傳真等),應及時交辦公室。
第十七條 辦公室文件管理人員接收公文後,登記附簽,先送主任簽署意見,再呈報局領導批閱。根據局領導批示,交有關科室或直屬單位辦理,並做好文件跟蹤。需緊急辦理的文件,遇領導不在機關時,可以按照辦公室主任簽署的意見,先交有關科室、單位辦理。
第十八條 上級機關來文按照從上到下的順序傳閱,平行機關和下級機關來文按照從下到上的順序傳閱。文件嚴禁橫傳。文件管理人員負責對傳閱文件早送晚取。
第十九條 處理機密文件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閱後當日歸還。嚴禁帶回家中閱文,嚴禁超出範圍借閱,嚴禁複印。
第二十條 文件承辦科室和承辦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不得拖延。需要協調其他科室或直屬單位的,主辦單位要主動協調,不得推諉,必要時可以提請分管領導召開協調會。辦結後寫清承辦結果,簽字交辦公室歸檔。辦公室負責督辦,並及時向局領導報告辦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文件管理人員要定期對保管的文件進行清點核對,做到文件與登記相符,防止發生丟失事故。
第二十二條 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收到上級來文時,要及時掛簽呈報帶班領導閱批,根據帶班領導批示意見組織辦理。交接班時,公文(包括會議材料及傳真等)及辦理情況向接班人員移交。
第四章 公文制發
第二十三條 凡以市環保局名義上報下發的文稿,業務性文稿由各職能科室和直屬單位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由辦公室負責起草。
第二十四條 科室和直屬單位負責同志要認真對文稿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其中,安排部署工作的文稿,涉及其他科室的,應事先與相關科室或其分管領導做好溝通。
第二十五條 所有以局名義行文,均須經辦公室核稿。辦公室核稿主要審核公文格式、行文規則、文種使用、報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確需行文;文號、密級、緊急程度、標題、印發範圍是否準確。
第二十六條 以局名義發出的文電,經辦公室審核後,呈請局長或分管副局長簽發。其中,主送市委、市政府和省環保廳的文件(秦環呈)由局長簽發,其他重要文件(秦環)原則上一般由局長簽發,小文頭文件(秦環辦)原則上一般由分管副局長簽發。黨組文件由黨組書記簽發。領導同志簽發公文,應明確簽署意見,並寫上姓名和時間。凡已經領導簽發的公文,原則上不能修改。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條 除專用章外,印章統一由辦公室明確專人負責管理,存放於安全的保險柜(或鐵櫃)中。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將印章交與他人保管或帶出室外使用。
第二十八條 嚴格用印審批。使用黨組章,須經黨組書記審批;黨組書記外出時,由黨組副書記審批。使用行政章,需經局長或者副局長按照分工在職責許可權內審批。局長、副局長均外出時,確需緊急使用印章的,由辦公室主任代為審批。對不符合用印規定的,印章保管人員應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 除正式發文外,其餘用印必須詳細登記備查。印章管理人員審閱核實用印內容及領導批示意見後方可用印,同時要保管好批准手續。
第六章 出差和休假
第三十條 嚴格執行公務差旅審批制度,出差前填寫《差旅審批單》,有上級通知的,按照通知要求參加,報分管副局長批准,其中縣級幹部外出由局長審批;沒有上級通知的,報局長批准;局長外出須提前3天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批准。出差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出的費用自理。
第三十一條 按規定享受年休假人員,每年3月前將休假計劃統一報辦公室,休假前應寫出休假報告,按照程序報批。局長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批准,副局長、科室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報局長批准,其他人員報分管副局長批准。遇突發公共事件或重大活動時,各級領導幹部不得安排休假或立即終止休假。
第三十二條 請病、事假5天(不含)以內的,填寫《請假報告單》。局長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批准,副局長報局長批准,科室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報分管副局長批准,其他人員報科室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准。請假5天(含)以上的(病假需憑醫療單位證明),參照年休假批准許可權報批。
第三十三條 婚假、產假、喪假等政策性休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由本人提交書面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參照年休假批准許可權報批。
第三十四條 休假人員必須按期返回,並向准假領導銷假。無故超假的,按曠工論處。
第三十五條 所有休假人員經批准後,均需報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學習
第三十六條 原則上每周五下午為全局學習時間。除參加上級組織召開的活動和會議,以及緊急和特殊的情況外,一般不安排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條 機關黨委、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監察室要根據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統一部署,結合本局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制定年度學習計劃,做好學習安排。機關黨委負責做好學習組織和考勤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所有人員必須積极參加集中學習,嚴格遵守學習時間,注重提高學習質量。遇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參加學習時,必須向機關黨委請假。
第三十九條 機關黨委、辦公室每季度檢查一次學習筆記,通報一次學習情況。每半年組織一次考試,連續兩次不參加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四十條 新錄用(調入、分配)人員應首先參加上崗前的學習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十一條 除組織選派的學習培訓外,機關幹部職工一般以崗位培訓為主,不提倡脫產學歷教育。個人參加學習進修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科室、單位同意後,報局辦公室審核和局主要領導審批。
1.立足本局或本崗位工作的需要,報考專業與現職崗位和工作對口;
2.進本局工作兩年以上;
3.以業餘時間學習為主,不影響現職工作;
經批准參加學習進修的,費用本人自付。畢業後可憑《畢業證》報銷學費的50%(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未經批准參加學習進修的,不安排脫產學習時間,不予報銷學費。
第八章 紀律
第四十二條 嚴肅政治紀律。必須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做到政治信仰不變、政治立場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決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執行上級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打「擦邊球」。
第四十三條 嚴肅組織紀律。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牢固樹立組織觀念,堅決反對自由主義。
第四十四條 嚴肅工作紀律。必須嚴格遵守工作時間,集中精力辦理公務,不得中途脫崗、串崗閑聊、干私活、辦理和處理與公務無關的事項。嚴禁玩遊戲、看電影、查詢股市等做一切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工作日中午嚴禁飲酒。
第四十五條 嚴肅廉潔紀律。黨員幹部必須模範遵守廉政準則和各項規定,不僅要自身正、自身凈、自身硬,也要管好自己的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思想上警鐘長鳴,行為上防微杜漸,生活上嚴格自律,切實過好廉政關。
第四十六條 嚴肅值班紀律。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帶班值班,堅守崗位,認真履責,不準脫崗、漏崗。值班期間及時處理有關事項,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嚴格履行交接班手續。
第四十七條 嚴肅保密紀律。必須牢固樹立保密意識,加大保密教育力度,認真執行保密制度,嚴格落實保密責任。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不該看的不看,不得將秘密文件和內部資料帶到家中或公共場所,不得泄漏國家機密和信訪舉報人姓名及住址,不得擅自泄露會議內容。
第四十八條 嚴肅會議紀律。參會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要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不得擅自委派他人參加,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參加的,會前須向會議主持人和辦公室請假。
第四十九條 嚴肅財經紀律。各項支出必須以相應的預算計劃為依據,無計劃或超出計劃部分,原則上不予報銷。報銷的票據,均須由經辦人、科室負責人或主管局長簽字,經規財科初審後按規定程序和許可權報批。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加強績效管理,嚴控「三公」經費,做好財務公開。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以前制度中與本規則不相符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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