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承諾給對方介紹小姐,誘使他人販毒,是否構成犯意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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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王某因吸毒被警察抓獲後,為爭取立功,表示願意配合警察抓獲一名販毒人員,並在警察的控制下給同為吸毒人員的陳某打電話,假稱自己毒癮發作,詢問陳某是否有多餘毒品可供其購買。恰好陳某於當天購進了1000元的毒品,除供自己吸食外還有剩餘,但因天氣炎熱,陳某不想出門,便一口回絕了王某的要求。王某立功心切,見陳某不為所動,便再次邀約陳某,並提出可介紹小姐供其嫖娼。陳某聞此條件,便同意前往夏某處進行毒品交易。在王某和陳某剛完成毒品交易後即被埋伏在周圍的民警當場抓獲。到案後,陳某辯稱自己沒有販賣毒品給王某的主觀故意,其只是受到王某給其介紹小姐的誘惑後,才將自己吸食剩餘的毒品有償轉讓給王某。

【本案焦點】

  王某以承諾給陳某介紹小姐的方式誘使陳某前來交易毒品的行為,能否構成犯意引誘?

【筆者觀點】

  本案中,公安機關使用了特勤引誘的偵查手段。所謂特情引誘,是指為了偵破某些特殊案件,偵查人員或其授權的特情人員,設計某種情景、條件和環境,主動接近正在著手實施或者有可能參與這類犯罪的人,為其提供犯罪機會或者對其進行某種程度的引誘,偵查機關則在其實施犯罪行為時將其抓獲的一種特殊的偵查方法。近年來,毒品犯罪在我國呈現上升趨勢,其往往具有複雜的組織網路,犯罪人之間的聯繫方式隱蔽、特殊,交易各環節具有對抗偵查的一致性,而能夠作為重要物證的毒品往往又以極快的速度在非法交易的各個環節流通,因此,使用傳統的偵查手段,往往難以破獲毒品犯罪,即使能夠抓獲犯罪人,也會因不能查獲相關罪證而難以對其定罪處罰。基於毒品犯罪有著不同於一般案件的特點,目前,特情偵查方法較多地運用於毒品犯罪案件的偵破。特情偵查手段的運用,具有信息靈通,打擊準確,獲取證據及時等明顯優勢,能夠收到常規手段難以達到的破案效果,現已成為公安機關打擊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方法。特勤引誘的法律依據在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該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這是我國立法第一次肯定秘密偵查的合法性,是對偵查機關新增偵查措施的授權性規定。這種措施之前也得到了司法部門的認可,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就已經對實踐中因「特情引誘、犯意引誘、數量引誘」而實施毒品犯罪的情形如何處理作了明確的規定。

在西方國家,大都將各種主動且秘密型偵查方式視為一種「必要的惡」,雖然兩大法系對於這種「必要的惡」的理解程度是不一樣的。誘惑偵查的出現,主要是為適應犯罪行為發展而不得不進行的適應性變革,這也是由犯罪手段和偵查手段的發展變化始終是一個在不斷鬥爭的過程中相互對立、相互促進而不斷進步的動態過程的客觀規律所決定的,實踐只是證明了這種偵查方式對偵破毒品犯罪這類隱蔽型案件的有效性。

誘惑偵查作為秘密偵查的一種典型方式,在毒品犯罪案件偵查中被廣泛使用。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誘惑偵查又可以分成三種情況:  一是對沒有犯意的引誘。即嫌疑人根本沒有犯罪的故意,嫌疑人實施犯罪是經特勤人員主動地積極地多次勸說,或提供非通常的犯罪條件、製造非通常的犯罪情境,如誘以暴利、既假冒買主又假冒賣主等,從而使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這屬於沒有犯意的引誘。該引誘類型也可以稱為「犯意引誘」,行為人本不具有犯意,只是因為偵查機關採用了誘惑偵查的手段才導致其產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此時偵查機關的誘惑偵查實為行為人犯罪的動因和必要條件,實質上是由國家「製造」的犯罪,因而系違法行為,國家此時已經喪失了刑罰處罰的正當性,這種引誘當屬於非法誘惑,應予以禁止,或者歸於違法性阻卻事由。  二是犯意確定的引誘。即嫌疑人的犯意確定無疑,並且無論如何都會犯罪,只是缺少機會,比如毒販已有毒品,正在四處尋找買主,特勤人員假扮買主而使交易成功並抓獲販賣毒品之人。在這種引誘中,由於行為人本身就具有犯罪故意,偵查機關只不過是為其提供了機會和條件,從本質上看,並未改變犯罪發生髮展的軌跡,也並非「誘使他人犯罪」。因此,國家對於此種犯罪行為的處罰具有實質上的正當性。偵查人員或其代理人只是實施了消極的、被動的引誘行為,並且引誘時提供通常的犯罪條件、製造通常的犯罪情境,而嫌疑人被引誘了,這種情況屬於犯意確定的誘惑偵查,應屬合法的誘惑偵查,在法律的容許範圍內。  三是犯意不確定的引誘。實踐中有部分販毒人員有犯意,但並不強烈,其犯意強度在沒有犯意與犯意確定之間,其犯意是徘徊的、不確定的和猶豫不決的,有條件、有機會就有可能實施犯罪行為,沒有條件、沒有機會就可能不實施犯罪行為,也即其並不必然實施犯罪。而偵查機關的誘惑行為可能強化其犯意,堅定其犯罪意圖,而不僅僅是提供一些機會。但同時,偵查機關的誘惑行為又不是屬於超常誘惑,即不足以使一個普通的理性的人實施犯罪行為,這就可歸入到不確定犯意引誘中。這種情況合法性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行為及嫌疑人犯罪前和犯罪後的表現以及偵查機關誘惑行為本身的妥當性和合理性,由法官自由裁量。此外,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屬於無犯意引誘或有確定犯意引誘的情況下,也可歸入不確定犯意引誘的類型,其合法性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本文開頭所述案件中的引誘更符合犯意不確定的引誘,陳某並非完全沒有犯意,只是犯意不強烈,後來王某使用美色加強了對陳某的誘惑,從而使其強化了犯意,並最終實施了犯罪行為。對於陳某的處理,應結合其犯罪前後的表現,綜合其他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本案中的陳某最終被一審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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