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 海外文物為何難歸國

中國國家文物局14日在北京宣布,32件從甘肅禮縣大堡子山秦國早期墓葬流失的金飾片文物已從法國回歸,並將於本月20日在甘肅省博物館展出。金飾片於上世紀90年代初被非法盜掘、走私出境,後由法國相關人士購買並捐給法國國立吉美亞洲藝術博物館。為推動流失文物回歸,國家文物局與法國有關方面積極協商,尋求文物返還的恰當途徑,促成文物原捐贈人同意撤銷對吉美博物館的捐贈行為,再由原捐贈人將文物返還中國。這些年來,中國已加強了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力度,但文物歸國路還是舉步維艱,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呢?

高稅率致使民間迴流困難重重

目前文物追回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回購。回購是目前比較常用的市場手段,圓明園豬首銅像的捐款回購便是一成功案例。豬首銅像是1860年英法聯軍攻入北京城時流失海外的。2003年春天,文物專家從一位美國私人收藏家處尋訪到銅像,澳門富商何鴻捐款人民幣近700萬元購回圓明園豬首銅像。

二是討還。討還是目前最難以成行的文物迴流方式。因為一旦要求他國歸還所藏中國文物,可能就會牽涉到很多遺留的歷史問題和歷史事實。《圓明園四十景圖詠》就曾是討還的目標。該作品由乾隆年間的兩位宮廷畫師依據圓明園最美的四十處實景繪製而成,是現存唯一能夠全面反映圓明園原貌的詩歌繪畫作品,在圓明園大劫中,被法國的杜潘上校搶走,後來在法國巴黎的國家圖書館保存至今。

三是捐贈。以捐贈的方式迴流的文物也不乏先例,但捐贈需要文物持有者境界高尚。在現階段,真正有此善舉的有識之士依然鮮見。頤和園萬壽山佛香閣西側銅亭寶雲閣流失的10扇銅窗,就是美國國際集團友邦保險公司創辦人斯達先生的基金會於1993年從法國收藏家手中購得,後又無償送還中國的,可謂功德無量的義舉。

第一種方式主要仰賴於國內的民間收藏家實現,但有個障礙卻是令這些收藏家們頭痛的。能夠花天價買下國寶級藝術品的「土豪」在乎的當然不會是小錢,而是動輒幾千萬的藝術品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非臨時性的海外藝術品入境,需繳納6%的關稅以及17%的進口增值稅,整體計算下來的複合稅率實際應為24.02%。以收藏家劉益謙拍得的兩件「寶貝」為例,《功甫帖》入境需納稅約人民幣1200萬元,而雞缸杯的「入境稅」更是高達5000多萬元。

華誼兄弟董事長王中軍曾於2013年在紐約蘇富比以3.77億元拍得的梵谷作品《雛菊與罌粟花》,目前也未進入內地,而是暫放香港保存。所以,考慮到高額的稅費,加之安全保證等多方面因素,把從國外拍得的「天價」藝術品放在保稅區,也就成為這些買家們普遍的選擇。

當然,也有一種情況是可以免除這些高額的稅費,那就是——「上交國家」。

國家用法律討還文物幾乎不可能

武漢大學教授羅國強指出,中國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面臨著國際法上的困境。根據有關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規定,通過利用中國參加的多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跨國訴訟和涉外訴訟等途徑來追索流失海外文物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可行的方法是爭取與有關國家就有關事項締結特別協定,由外國力所能及地收複流失文物並將其返還給中國,由中方支付相關的費用;或依據一般法律原則,藉助國際司法機構或與有關國家進行協商、達成相互諒解,採取有理、有利、有節的措施來追索中國流失海外文物。

首先是多邊國際條約。目前,有可能適用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多邊國際條約有 1954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1970 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以及 1995 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1954 年公約》公約中關於文物返還的規定主要是指文物監管國或保管國在武裝衝突終止時應向被佔領國返還其兼管或保管的文物,這時的文物返還是基於戰爭時期為保護文物而採取的合法的、有序的搶救性轉移並在戰後進行返還的行為,文物移出的目的是為了對文物進行搶救性保護;而在該公約生效以前的歷次武裝衝突中,文物多是因被搶奪、被盜和遺失而流失至國外的,這是一種非法的、無序的、掠奪性的轉移,對於這類因戰爭而流失的文物的收回,公約無適用的餘地。

《1970年公約》 受到一些西方文物市場國(實際上也是主要的流失文物所在國) 的抵制,英國、日本、德國等國都拒絕加入,但美國、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西方國家都加入了該公約,而且中國也於 1989 年加入了該公約。上述規定似乎對中國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是有利的。然而該公約雖然通過對文物來源實行控制以及限制文物在國際流轉而起到預防文物流失的作用,但卻無以解決那些已經流失至海外並被私人所佔有或已成「既成事實」的文物的返還問題。

而根據《1995 年公約》第 3 條第 3 款的規定,任何關於返還被盜文物的請求,應自請求者知道該文物的所在地及該文物擁有者的身份之時起,在3 年期限內提出;並在任何情況下自被盜時起 50 年以內提出。這就為追索流失文物設定了時效限制。

在依據國際法追索流失海外文物存在很大困難的情況下,依據有關國家的國內法到有關國家的法院進行跨國民事訴訟就成為一種選擇。在「鼠首兔首拍賣案」中,中國律師團所啟動的就是跨國民事訴訟程序。但中方的訴求僅在訴前財產保全這一關就被駁回,訴訟程序就此終結,這充分說明,通過跨國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追索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同樣存在諸多不可逾越的障礙。 依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第 5 條的規定,鼠首和兔首銅像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這就意味著,只有我國外交部、國家文物局、圓明園管理處這樣能夠代表國家相關利益的國家機構及其委託的單位才能夠在法國法院享有訴權。可以理解的是,考慮到中、法兩國已經共同加入有關的國際條約,而這些國際條約又並不支持此類訴求,因此我國的相關國家機構除了發表聲明、宣示立場之外,很難採取直接的法律行動。可見,在「鼠首兔首拍賣案」中,法國法院認為歐洲保護中華藝術協會不具備「禁拍令」的申請資格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該協會本身並不享有對鼠首和兔首銅像的合法利益,中國的法律並未賦予其代表中國政府和人民起訴的資格,其也沒有獲得真正享有此項訴權的有關國家機構的委託。

那些年我們追回的文物

儘管有著諸多障礙,海外文物的迴流還是取得了不少成果。除了這次的金飾片,2015年7月6日,據英國《每日電訊報》 報道,法國已低調向中國歸還4件遭劫掠的純金文物,4件猛禽金首價值100萬歐元(約合人民幣685萬元)。據稱,此次歸還行動成為了法國的一次「外交噩夢」,因為在理論上,已被捐贈給法國博物館的物品是不可撤回的。

報道稱,法國著名奢侈品大亨皮諾於2000年向巴黎吉美博物館捐贈了這些公元前7世紀的作品。然而,隨後消息曝出,這些文物是1992年中國甘肅省周朝貴族墓葬遭盜挖時流失的文物。中國方面表示,這是上世紀90年代中期盜墓潮導致的大批流失文物的一部分。上世紀90年代初,盜掘古墓成為一種風氣。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長王輝至今記得,「當時慘不忍睹,漫山遍野都是巨大的坑洞」,甘肅一帶最多的一天,盜墓者能有2400多個。

國家文物局副局長宋新潮回憶,當時甚至有人直接用拖拉機拉走一車的青銅器,大堡子山就是「重災區」之一。而最早發現這批金飾品流落到法國的,是著名考古學家韓偉先生。

2014年,中法兩國同意對吉美博物館和其他博物館中館存的、中國發出追索請求的文物,做一次檢查分析,檢查在盧浮宮的實驗室中進行。「相似性令人震驚,」英國 《藝術報》稱,經過分析,這四件文物的含金量、所使用的技術、表面塗層等都和北京現存的一件文物一模一樣。負責分析的委員會提出向中國歸還文物的建議,「因為這些文物屬於非法來源是非常明顯的了。」去年正值中法建交50周年,法國不希望因為這些文物而影響兩國關係。最終,法國文化部「回溯撤銷」了贈與行為,文物又被返還給皮諾。

據中國文物學會統計,從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超過1000萬件中國文物流失到歐美、日本和東南亞等國家及地區。那麼,這些年都有哪些文物歸國呢——

美國政府將於近期向中國政府移交一批所截獲的中國文物,這是6月底第六輪中美人文交流高層磋商成果之一。

今年5月法國外長法比尤斯訪華之際,另一名法國收藏家克里斯蒂安·戴迪耶也把從同一賣家手中購得的另外28件文物歸還給了中國。

2003年9月,香港信德集團董事局主席何鴻燊斥資700萬港元,購入圓明園豬首並將其贈送保利藝術博物館。

2003年6月,美國向中國歸還了6件走私文物,這是中國通過法律程序追索文物取得的一項成果。

2003年4月,書法國寶《淳化閣帖》最善本四卷被上海博物館以450萬美元從美國收藏家手中購回。

2002年,散軼多年的北宋大書法家米芾的行書《研山銘》被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從海外徵集回國。當年,《研山銘》由國家文物局出資2999萬元收購,並由北京故宮博物院代為保管。這是國家設立重點珍貴文物徵集專項經費後收購的第一件珍品。

2000年3月,中國墓葬文物武士浮雕像出現在紐約克里斯蒂拍賣行,在中美兩國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成功阻止拍賣,最終得以按照司法程序將這件文物沒收為國家財產,並無償歸還給中國政府。

參考資料:中新社《32件秦早期文物從法國回歸 上世紀被走私出境》,新華社《法國秘密還中國4件純金文物 周朝貴族墓葬出土》,新京報《法大亨無償歸還中國4件周朝文物 被曝出自盜墓》,新京報《不能再讓海外文物有家難回》,北京商報《中國千萬件文物有家難回 高稅收等因素成攔路虎》,法商研究《中國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國際法困境與出路》。

2015.7.17 搜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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