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回顧】打車軟體,讓人歡喜讓人憂

2014-04-06 精彩內容盡在 東方大律師

案件回顧:

這天傍晚,某商業廣場前上演了一場計程車搶奪大戰。

當時,天氣寒冷,10多人在廣場路邊的馬路等候計程車。好不容易,一輛亮著空車頂燈的計程車開到了路邊,一位中年男子見狀沖了過去,說時遲那時快,一位老阿姨抱著一個孩子從側面衝到車旁,拉開車門便坐了進去。男子見狀,拉著車門說:「這車是我定的,誰也不能上!」而車子里的老阿姨抱著孩子死活不肯出來:「誰也不能讓我下車,我這麼大年紀了,又帶著孩子,天寒地凍的,你忍心嗎!」兩人互不相讓,就此僵持不下。

計程車司機看情形不對,趕緊下車做工作。他先是對中年男子說:「先生,要不你先讓這位阿姨坐,畢竟他們老的老小的小。需要照顧啊!」可中年男子不同意:「不行,你的車我是老早就通過手機打車軟體預定的,而且還在實際計程車費上加價了20元。更重要的是,我現在要趕著去機場坐飛機,飛機那邊有重要的商業談判,延誤了飛機,你能負責嗎?阿姨你又能負責嗎?所以,今天這車我不能讓,阿姨你再等等其他的車吧!」

司機也覺得有道理,於是,轉而又給老阿姨做工作:「阿姨,您聽到了吧,不是我不讓你坐,我們之間是有訂單的,我不能違約啊!」可老阿姨一聽,便反駁了:「我不管什麼違約不違約,我站在路邊,你的計程車亮著空車頂燈,我為什麼不能坐呢?而且我已經先上車了,你不讓我坐,你就是拒載!」

雙方爭執不下,最終,司機擔心誤了男子的飛機,要自己要付責任,強硬讓老阿姨帶著孩子下了車。

老阿姨很是生氣,回家和兒子說起了這事,第二天,老阿姨的兒子找到了計程車公司,投訴該計程車司機拒載。

節目中主持人潔蕙和上海市政協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殷嘯虎以及來自於上海鼎力律師事務所的趙山律師針對本案焦點進行了討論。

案件討論:

1、司機是否構成拒載?

構成。

計程車拒載指的是所駕駛的車輛開啟計程車空車頂燈以後遭遇乘客招手,停車後拒載乘客。本案中的計程車司機對於老阿姨的行為已經符合了拒載條件,因此構成拒載。

2、如果司機選擇搭老阿姨,導致另一位乘客誤機,要承擔什麼責任?

嘉賓間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承擔違約責任

中年男子在打車軟體上預定了計程車,即中年男子與計程車之間存在契約關係,若司機不載中年男子,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無效不承擔責任

合同成立的前提:雙方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中,中年男子稱計程車通過手機打車軟體預定的,而且還在實際計程車費上加價了20元。而計程車屬於「准公共產品」,政府每年都給予計程車司機財政補貼,即計程車一部分納入公共交通體系中,並不是純粹的市場行為,不能通過競價的行為搭乘計程車,違反了價格法。因此,該中年男子的加價行為屬於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該合同無效。

3、作為「准公共產品」的計程車,部分乘客通過手機軟體「搶車」,對那些不懂使用軟體的老弱病殘乘客,是否有失公平?

有失公平。

部分乘客通過手機軟體加價「搶車」,有可能導致計程車司機的調客行為,違背了市場的公平秩序,對不懂使用軟體的乘客有失公平。

4、如何客觀看待打車軟體對出行的影響?

有利也有弊,應客觀地審視這個問題。

利:打車軟體是技術的進步,節省了計程車公司的成本,提高了效率。同時,節省了計程車司機的時間,不至於在道路上漫無目的地行駛,減少了尾氣排放,有利於環保。

弊:有可能造成計程車司機的挑客行為,違反了《上海市計程車汽車管理條例》。如果強制使用打車軟體,對於不會使用打車軟體的公民也有失公平。

在技術方面可以進行改進,如打車軟體可以取消對終點的設置來達到防止司機挑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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